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4-03 09:06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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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08〕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3月12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2005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意见》(张政办发〔2005〕30号),要求全面启动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从全市参保缴费情况看,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虽然已参保但单位未缴费,部分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省属驻张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一直未参保缴费,影响了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2007年4月,《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实施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致市政府《关于请协调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的函》,要求全面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为了切实解决我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参加失业保险的重要性

社会保险制度是一项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制度,凡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特别是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失业保险工作将更加重要,因此各参保单位应引起高度重视,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明确参保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及其职工,要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持本单位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和设立批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已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单位,要继续做好申报缴费工作。应参而尚未参保的单位,必须在2008年4月30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新设立的事业单位从批准设立之日起持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缴费申报。

三、严格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各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于每年1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核定其当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并按时申报,足额缴费。单位及其职工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

市、县(区)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凡工资由财政供给人员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2%部分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单位和个人缴费继续实行地税部门征收,地税部门要将缴费单据及时转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中央、省属驻张各事业单位及市、县(区)属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持《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书》到地税部门缴纳失业保险费。

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强化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督促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加大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力度,对拒不参保、缴费的单位,要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确保政策落实。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年度综合预算的监督检查。人事部门要积极督促各事业单位按时参加失业保险。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把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列入日常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主管部门要把所属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列为年度考核目标,督促其参加失业保险。社保经办机构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向财政、税务部门提供事业单位缴费基数核定情况,并根据缴费情况做好个人缴费记录。在参保人员失业时,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促其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