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08-04-03 08:58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 

张政发〔2008〕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07〕50号)精神,推进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林业、农业机械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农业技术推广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实施“产业富民”战略的重要措施。农业技术推广队伍是把科学技术推广到千家万户的主力军。长期以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防治动植物病虫害、搞好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民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存在着体制不顺、职责不清、机制不活、保障不足、队伍不稳、素质不高等问题,个别县出现了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线断、网破的局面,不同程度影响到农业实用技术、高新技术的应用推广。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是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6〕30号)文件精神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当前和今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迫切要求,对于提高科技对农业的贡献率、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防控重大动植物疫病、虫害、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和谐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以优化机构设置、加强基层力量、创新工作机制为重点,不断深化改革,建立起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精干、高效、务实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为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推广机构,优化推广队伍结构,提高农技人员素质,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兼顾,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着眼于新阶段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充实一线、创新机制、强化保障等一系列改革措施,逐步构建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和涉农企业、广大农户等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功能完善、机制灵活、运转协调、农民信赖、充满活力的新型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三、稳步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林业、农业机械等),是国家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其承担的公益性职能是:宣传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农业、畜牧业、林业、农业机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工作;参与制定本区域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关键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机具;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测和强制性检验;开展农作物、林木和草原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农业灾害的预测、预报、防治和处置;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开展动植物资源、水生生物和湿地资源、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开发利用;开展对农村、农民的公共信息服务、宣传教育服务、技术培训服务。

(二)合理设置机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要根据本县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方便农民、有利于业务指导、有利于有效管理、有利于公益性职能的履行、有利于调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设置、综合设置。

1、种植业技术推广机构。市、县区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整合各专业站公益性职能的基础上,设立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市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内部保留植保植检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节水与土壤肥料管理站、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的牌子;县区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内部保留植保植检站等专业站的牌子。乡镇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人员,由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垂直管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地理、农业产业布局和交通状况等因素,可以跨乡镇设置区域站,也可乡镇单独建站。

2、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将承担的农村经营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指导等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范围。撤销市、县区农村经营管理站,成立农村经营管理局,与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乡镇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纳入乡镇政府管理,业务由县区级农村经营管理局指导,确保履行好职责。

3、种子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40号)、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2006]150号)《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为了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能,促进种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撤销市种子管理稽查站,成立张掖市种子管理局。

4、畜牧兽医机构。按照《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张政发〔2007〕149号)实施。

5、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按照二○○七年十月十六日第十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乡镇林业技术推广人员由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垂直管理。

6、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县区级要整合现有的农机推广站、农机校,合并成立农机服务中心。乡镇组建农机管理服务中心站,根据地理位置、农机动力等情况,原则上2-3个乡镇设置1个中心站,肃南县以乡设立农机管理服务站,由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垂直管理。

(三)理顺管理体制。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农业、畜牧、林业、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等,要充分听取所服务乡镇政府的意见,乡镇政府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等。

(四)科学核定人员编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事业编制,由人事、编办会同农业部门根据推广机构的职能和条件,科学合理确定。种植业要按照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户数、行政村数等因素作为测算的基本指标值并分别设定其权重核定;畜牧业依据家畜家禽饲养量核定;林业依据林业用地面积核定;农业机械依据机械动力核定。基层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应占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三分之二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总编制数的80%。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逐步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人员编制一经核定,应专编专用,对超比例安排的非专业技术人员应逐步调整清退。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五)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实行聘用制度。聘用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公布岗位、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岗前公示等程序竞争上岗,择优聘用,聘期一般为三年。参加竞聘人员应具有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学历,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编在岗农业技术人员,仍不满编的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人事部门组织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选聘工作。

四、加大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支持力度

(一)保障经费供给。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将人员工资、社会保障以及履行职能所需的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要立足当地实际,视财力状况,将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农民生产技能培训、动植物病虫害防治监控、农产品质量监测、森林资源管护等所需经费,逐步列入财政专项,保障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依法开展工作。

(二)不断改善推广手段。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必须的基础条件,各级财政要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提供必要的启动资金。要逐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完善推广设施,改善技术装备,推动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设施装备不断更新,推广手段不断增强,服务能力不断提高。改革前国家投资建设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心乡镇站)的办公、培训场所,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示范基地,严格按资产管理的规定界定产权,继续划归新建的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使用。市、县区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能力建设的资金扶持。

(三)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安排富余人员离岗、转岗和再就业。鼓励农业技术人员自主创业,对他们创建经营性服务实体,可优先使用原乡镇推广机构闲置的经营场地,并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五、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制

(一)放活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业生产资料经销、饲料加工、兽药供应、农业机械维修、一般性技术推广以及产后加工、运销等经营性服务分离出来,由各类农业经营性服务实体承担,按照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二)建立健全考评制度。县级农业、畜牧、林业、农业机械部门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农业技术推广岗位职责,确定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强化农业技术人员的责任。对一线农技人员的考核,要由县区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农业生产代表三方共同进行,特别要注重听取服务区农户的意见,要将考核指标量化、细化,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把精力全部投入到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要建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再继续聘用。要建立激励机制,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要予以表彰奖励。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技术职称评聘制度,落实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晋升、晋级、续聘、辞退、继续教育要与考核结果挂钩。

(三)积极创新推广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各类社会化科技服务组织开展联合协作。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可实行招投标制,鼓励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人员和有关企业公平参与投标。积极引导、支持科技特派员、农业科技大院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要利用“12316”农业服务热线及“三电合一”等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推进农业技术推广现代化、信息化远程服务,及时为农民解惑答疑。要建立健全与农户对接的便捷通道,了解农民需求,有针对性地做好技术推广工作;推进科技入户工程,加快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示范场等新型农业科技服务模式的建设;聘用村农技推广员、防疫员,落实有关待遇,促进科学技术直接到户、到人、到田。

(四)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大力发展社会化农业科技服务组织是构建新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市场引导、政府扶持、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原则,实行以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为主导,产学研、科工贸相结合的合作推广机制。积极支持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农业大专院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经营性农业科技服务企业和供销合作社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实现改革目标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是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大局,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大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把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建专门工作班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农业部门牵头,人事、编制、发改、财政、劳动保障、畜牧、林业、农业机械等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推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把握改革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环节,为制定改革方案提供决策依据。改革方案既要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意见》的基本要求,又要立足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各县区要在2008年3月31日前将改革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核,经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由各县区组织实施。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关系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切身利益,必须处理好改革、创新和稳定的关系。要组织动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积极投身改革,找准工作定位,争取更大作为。改革中要保护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施设备,及时理顺工作关系,确保各项农业技术服务正常开展,务求改革达到预期目标。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