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07〕1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1996年省政府确定我市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1997年7月全面启动,止目前已运行11年。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和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理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完善原则
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要坚持推进改革、依法规范、完善提高、维护职工利益的原则。
二、规范参保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的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将行政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中分离出来,对固定职工个人累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逐户核对后,一次性退还原单位,由原单位发还本人,包括已调出本市的参保人员和已退休人员。退还资金中,财政给职工每人每月补助的10元不再扣除,资金产生的利息不再清退。
三、完善管理体制
完善差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单独核算、独立运行、基金专户管理,逐步规范完善。从2008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职工人事档案由人事部门管理,退休待遇由人事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本意见规范完善后,一律划归劳动保障部门管理。
四、延续试点政策
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养老保险继续按原参保政策运行。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继续参加差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各参保单位要认真清查核实自1997年以来应参保人员,对没有参保的要尽快纳入参保范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要尽快补缴。
五、拓宽基金渠道
1、差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结余的基金、行政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并划入差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账户。
2、从2008年1月起,市财政对行政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补助停止执行,按原补助标准,以2007年底补助的金额(25万元)为基数,每年递增10%作为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助资金。
各县(区)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完善、理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