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07〕2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制定的《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2007年11月21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8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6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多年来,全市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决策,紧紧围绕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防范国有资产营运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大目标,不断完善监管体制,加强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国有资产总量不断增长。至2006年年底,全市国有资产总量28.17亿元,比2003年增长39.5%。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6.08亿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22.09亿元。但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约束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以及个别部门、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关系不清、处置不当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影响了国有资产运营效率和质量的提高。对此,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公平财政分配、提高行政资源和政府财政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作用,更新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切实重视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完善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一)明确职责。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承担资产安全使用、有效运转和资产保全的责任。各级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二)加强制度建设。要全面贯彻《张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张政发〔2007〕159号)规定,积极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收益收缴等具体管理办法和监督检查等配套规章制度。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切实加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力度,构建起从资产配置、使用到处置的全程监管体系。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各类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事项审批管理制度及资产管理岗位奖惩制度,规范和加强单位内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规范资产处置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单位提出处置国有资产的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需要资产评估的,由财政(国资)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基价,并委托具有公物拍卖资格的机构进行公开拍卖。账面价值5000元以下的资产,由单位自行处置,报财政(国资)部门备案;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资产,报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同意后进行处置;5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财政(国资)部门会同资产使用单位报同级政府审批。发生的资产损失,要在1个月内,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各单位凭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四)加强收益收缴管理。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要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不影响单位正常办公的前提下,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各部门、各单位要如实反映国有资产经营和收益情况,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各项资产处置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所形成的出租、出借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收益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五)加强办公用房和车辆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和车辆的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要严格按照《张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张掖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加快信息体系建设。财政(国资)部门要逐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财政(国资)部门与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实行资产动态管理。
(七)推进预算管理与财务、资产管理相结合。遵循资产配备与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研究制定与预算管理相适应的资产配置标准、配置程序和配置办法。要把资产配置标准作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严格按标准配置资产,防止和避免资产损失和浪费。严格资产配置审批程序,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项目,不得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不得列入单位经费开支。
三、深化改革,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一)加强企业国有产权重组转让中的资产处置管理。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时,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经财政(国资)部门核准和备案。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变动的必须先审计后评估,审计、评估应由两个中介机构分别进行。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年第3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005第12号令)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及资产评估、处置的监督和管理。
(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占有、变动和注销,应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8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6年第192号令)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各级财政(国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新设立的企业实行申报制度,要在工商登记完成后30天内,向市国资办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手续。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度终了90天内对企业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新增资产确认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
(三)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及时向市国资办报告: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非对等担保;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企业因违规或其他经营行为造成净资产损失10%以上或者绝对值在50万元以上,以及本年度报告中反映净资产减少10%以上;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以及被收购;涉及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合同;涉及企业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业资产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扣留等。
(四)加强企业国有股权和股权收益管理。按照“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指导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中,认真做好其利润分配方案审核备案工作,切实维护国有股东合法权益。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推动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对企业利润分配实施有效监管。国有资产的股权收益由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征收,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设立国有股权收益专户,将征收的国有股权收益在30日内上缴国库。
(五)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者业绩考核。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结果和中介审计结果作为客观、公正、真实判断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实现程度和所处行业水平的依据;作为评判企业经营者决策的质量标准;作为制定年薪制、持股制、工资分配等收入分配制度的标准;作为对经营者实施业绩考核、奖惩去留的依据。细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的量化考核办法,下达保值增值指标,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者业绩的考核,维护出资人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益。
(六)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年报和分析评价。要在规范企业财务决算的编报、审核和整改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企业国有资产及财务动态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准确地反映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效益情况,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四、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分析研究,积极探索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审计、监察、人事、国土、建设、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充分发挥在国资监管中的作用,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检查,积极支持国资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行政管理、行业管理与资产管理的关系,主动协助配合做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履行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严格按照制度和办法管理国有资产。对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不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专户储存,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以及严重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机构要牢固树立出资人意识,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发展意识和服务意识,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决策和协调机制,努力创新国有资产监管的形式和方法,自觉遵守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加强效能建设,推行政务公开,全面履行各项监管职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要切实抓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营造国资监管良好氛围。要注重总结经验,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工作办法,不断开创我市国资监管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