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06 15:34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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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07〕2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建立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全市自1993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协作,使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有了长足发展,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支持城市住房建设、拉动全市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目前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单位随意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随意改变缴存基数,有的单位未能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随意截留或挪作他用的现象,有的单位随意停缴、断缴住房公积金,还有个别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部分县区住房公积金财政补助部分未能足额落实到位。这些问题的存在,已影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正常运行。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缴存政策,贯彻落实《条例》精神

1、严格确定缴存范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进一步明确:“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均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随着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逐步扩展到包括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

2、严格执行缴存标准。(1)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口径统一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工资调整情况在每年元月或上年年底核定一次。新录用或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非公有制企业的员工(包括私营、个体、合资、合伙企业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800元。确有困难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劳动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2)缴存比例。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张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2004年5月1日起,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张署发〔2000〕40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起执行)应为单位、个人分别按7%执行;有条件的单位,其单位缴存比例可提高到12%;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其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3)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组成,即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严格执行缴存制度。(1)执行代扣代缴制度。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负责办理缴存手续,其资金来源按照下列规定列支: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2)执行月缴存制度。职工住房公积金实行月缴存制度,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汇缴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属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应代扣职工个人缴存部分连同财政缴存部分按月划转;属单位发放工资的,单位将代扣的职工缴存部分连同单位缴存部分按月划转。(3)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连同所计利息,全部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均按人民银行现行政策性利率执行。

二、加大归集工作力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组织领导。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与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密不可分。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意义,把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工作议事日程,特别是对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度落实和监督管理各个层面的工作。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扩大缴存覆盖面来有效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抓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张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全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加大归集执法力度,对迟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通过发送督缴通知书、派专人上门催缴的方式限期缴交;对未缴、停缴的单位,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在有关媒体予以曝光的办法限期缴交或诉诸法律依法促缴。

3、完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各县区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要求,依据政策规定将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财政补助部分足额拨付到位,确保全市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从2008年起要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尚未达到政策规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从2008年起恢复和达到政策规定,同时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对于历年因财政困难拖欠的住房公积金,县区政府要做出补缴计划,明确补缴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逐年予以补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张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政策规定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4、稳步推进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企业特别是改制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单位,通过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途径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通过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等手段,督促各企业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推进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实行缴存年度审核,规范缴存管理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经委、编制、工会、监察等部门,从2008年起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按照政策规定对每个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础数据进行一一核实,纠正缴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一是通过年审,督促未按规定的缴存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未缴、不缴、迟缴、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政策规定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二是通过年审,督促随意改变缴存比例或缴存基数、缓缴、停缴的单位,按政策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督促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主动纠正违规行为。三是通过年审,健全完善缴存登记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设置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登记簿,对审核确定的单位缴存人数、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等基础数据予以记载,作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备查依据。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缴存义务,强化缴存责任,规范缴存行为,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落到实处。

四、严肃工作纪律,杜绝缴存违规行为

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确定主抓分管领导,指定专职经办人员,严格执行缴存政策,杜绝发生违规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加强缴存监督管理,查处缴存违规行为,严肃缴存工作纪律。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依据《条例》规定进行严肃查处,依法纠正。严禁发生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违规行为。对有能力缴存而拒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缴存。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动员和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