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07〕1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现将《张掖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张掖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良好的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张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张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以下统称设置)各类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下列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设置的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提供服务,以及要求公众知晓的商业或公益广告:
(一)利用道路、桥梁、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场地、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设置发布或张挂的广告牌、广告张贴栏、条幅、标志牌、标语牌、路名牌、店名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展示牌、橱窗、招牌、实物模型、彩旗、拱门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空中飞行物、充气物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张掖市城市规划区大型户外广告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张掖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进行城市道路改造、街区建设和新建建筑时,应当将户外广告和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列入规划方案。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采用招标、拍卖和协议出让等方式。宜采取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设置权不得采取协议形式出让。
第六条 市城管执法局是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机关,负责主城区所有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
甘州区政府负责张掖工业园区、西部新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经营资质审查和户外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登记、管理。
安监、建设、公安、消防、园林、环保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讨论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牢固、不碍观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一)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景观容貌的规定,其设计风格、造型、高度、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对其设置区域的风貌要求,确保城市风貌的整体美观,因陈旧、玷污、破损等影响城市容貌时,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三)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合法。
第八条 户外广告、标志用字必须规范,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禁止使用繁体字;旅游景区和涉外单位应当使用中英两种文字,中文在上,英文在下,中文字体大于英文;使用的字母、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设置户外固定广告,必须在广告牌面右下角标明批准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有效起止时间。
第九条 店招(店名招牌、标识)的设置纳入户外广告管理,面积超过5M2的店招按大型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
(二)妨碍生产经营或者人民生活,影响城市容貌的;
(三)影响市政、交通、电力、园林、消防、通讯、热力等公共设施的;
(四)影响历史遗迹、文物、古建筑安全和可能损害其价值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房屋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
(七)其它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指定地点、审批要求、限定时间等组织实施。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全部设置工作(含灯光),逾期作自行放弃设置权处理。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采用喷绘布加图文打印制作的非硬质化户外广告的最长设置期限为2年。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0日,闲置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维护,保证其牢固安全;遇大风恶劣天气,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期间,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责令限期整修或拆除。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市城管执法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等相应的合法资格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地理位置简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或附着物的使用权证明材料;
(五)在建(构)筑物上设置荷载较大的户外广告,还应提供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安全性证明;
(六)设置地点涉及到交通、公安、消防、市政、园林、环保、邮政、供电等公共设施的,须经上述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设置技术规范,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当场作出许可决定。无法当场作出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批准设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市城管执法局除对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证件、资料进行审查外,大型户外广告和重要地段的户外广告设置须征求规划部门的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设置,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重要节日、重大政治、经济活动的庆典宣传、政策法规的宣传、专业部门的纪念宣传等利用户外场地进行宣传活动的,由市城管执法局统一审批、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需张贴小型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简易登记手续,并在指定的广告张贴栏内张贴。
禁止在单位、居民住宅区、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墙壁、树木、电杆及其他设施上乱贴、喷涂广告,严禁散发广告宣传单。
第十九条 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和损坏。
第二十条 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和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设置人应当向原设置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必须及时自行拆除。批准期限未满,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迁移或拆除的,由广告设置审批管理部门予以拆除,对设置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
临时性大型活动设置的户外广告,活动主办单位应当自活动结束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发布者应自觉接受有关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或拒绝检查。
第二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按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户外广告空间占用费。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陈旧、变形、损坏、不洁,影响市容的,市城管执法局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一)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广告的;
(二)未经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广告或经过批准,设置期限届满后未及时清除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或发布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责令限期拆除的户外广告,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城管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广告设置者承担。
第三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市政、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市城管执法、安监等有关部门对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监督检查。因户外广告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广告设置单位(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设计单位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出具虚假建(构)筑物安全性证明的,承担户外广告安全质量事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个人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户外广告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张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