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07〕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 15号),《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05〕1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6〕54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兽医管理体制实际状况,现就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不仅关系畜牧业发展、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竞争力,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 1号)明确指出:“要加强动物疫病特别是禽流感等重大疫病防控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突发疫情应急机制,加快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稳定基层兽医队伍”。改革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强化和提升兽医工作的政府职能,是省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从根本上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病和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举措。积极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兽医工作实际,是我市“十一五”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坚持“预防为主”的兽医工作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以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确保动物产品安全为目的,以健全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为重点,改革兽医管理体制,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和动物疫病防治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畜牧业快速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和兽医技术支持机构,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稳定基层队伍,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全市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我市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水平。
三、工作机构
(一)市级兽医机构
整合现有兽医工作部门、机构和职能,组建市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机构。
1、市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撤消市畜牧局,成立市畜牧兽医局,县级建制,畜牧兽医局内设机构在保留原畜牧局内部科室的基础上,增设兽医科,强化兽医监管职能。
2、市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整合市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兽药监督管理所,组建张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加挂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和市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的牌子),为副县级建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编制16名,隶属于市畜牧兽医局管理。将市草原饲料工作站的饲料监督管理职能划归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市草原饲料工作站更名为市草原工作站。
3、市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在市兽医工作站的基础上整合市畜牧兽医研究所有关人员,组建张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加挂市畜牧兽医研究所的牌子)。科级建制、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6名,隶属于市畜牧兽医局管理。
(二)县区兽医机构
1、县区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可参照市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撤消原有的畜牧兽医管理机构,组建县区畜牧兽医局(肃南县可在农牧局的基础上加挂兽医局的牌子),主管辖区内的畜牧、渔业、兽医、兽药、饲料工作。
2、县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整合现有动物检疫、兽医兽药饲料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及其行政执法职能,组建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隶属于同级畜牧兽医局管理。
3、县区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整合现有兽医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和技术资源,组建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同级畜牧兽医局管理。
(三)建立健全基层动物防疫体系
1、根据经营性业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改革。由县区畜牧兽医局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为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承担动物防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等服务工作。实行县区畜牧兽医局和乡镇政府“以县为主,双重管理”的管理体制,其人员、业务、经费由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协调。科学界定诊疗、兽药饲料销售等经营性业务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经营性业务走向市场。
2、加强村级防疫队伍建设。根据预防免疫工作需要,全市每个建制村配备1名防疫员(兼任疫情观察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负责本村免疫接种、疫病调查、疫情监测、疫情报告、消毒灭源等。村级动物防疫员由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政府初审,并由县区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和核发“动物防疫员证”后,由乡镇政府聘用。村级动物防疫员在乡镇畜牧兽医站的监督指导下,承担预防免疫、疫情报告等防疫基础工作,并协助县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产地检疫和畜牧兽医技术服务。
3、大中型养殖企业、国有农牧场和其他动物养殖、屠宰、诊疗等相关单位配备的兽医、动物防疫员须经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证,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企业动物防疫工作。
四、兽医队伍建设
(一)加强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培训、考核、认证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员、动物卫生检疫员、动物防疫员和兽医执业人员,努力提高动物防疫人员和兽医执业人员的业务技能、服务水平。
(二)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市县区两级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机构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凡从事经营性兽医诊疗和动物保健的兽医人员,在具备规定的学历和专业经历的基础上,经市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培训考核,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后从业。
(三)加强各级兽医工作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各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持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具体编制员额,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人事、财政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兽医工作的任务核定。其中,乡镇畜牧兽医站按每站3-5人配备,由县区编制部门会同人事、财政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定,以保证工作需要。乡镇畜牧兽医站在编的非专业人员要通过兽医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分流,退出财政供给。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兽医人员和非专业人员,要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四)人员录用。市、县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机构,以及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在现有兽医工作人员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考核录用,不足部分,按照人事部门规定在本系统和社会上公开招考。
五、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一)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在充分利用、整合现有兽医设施、设备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有效的动物防疫体系。按照国家和省上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十一五”张掖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各县区要根据市政府的规划安排,制定本县区的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市县区两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将兽医工作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对兽医工作的投入,重点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和乡镇站基础设施建设。
(二)有计划有重点地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为重点,认真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张掖市动物疫病防控规划(5-10年),确定各类动物疫病控制消灭计划和目标,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科学有效地指导和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三)建立科学、稳定、合理的财政保障机制。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经费及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补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兽医行政、执法、技术支持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疫苗购置、疫情监测、疫病预防、控制、扑灭以及兽药、饲料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根据张掖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设立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
(四)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按照省政府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乡镇畜牧兽医站为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务报酬纳入县区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劳务报酬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1800-2400元核定。
(五)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规定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
(六)县区政府要积极鼓励和推动开展养殖业和动物疫病商业保险,并协调督促保险机构及时按规定开展保险服务。
六、组织领导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为加强对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市上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市畜牧局牵头,会同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协调机构,组织实施本县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各县区要在11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市畜牧局,并经市畜牧局同意后组织实施,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在12月底前完成。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