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机构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06 10:02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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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07〕1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政府机构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全市政府机构(包括由公共财政支持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政府机构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减排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政府机构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整个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之一。做好政府机构节能减排工作,不仅有助于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有效节约资源,更重要的是通过政府机构的示范表率作用,增强全社会的节能减排意识,推进全社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各县(区)、乡(镇)、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张掖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崇尚节俭、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理念,既要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始终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切实把节约资源的理念和要求贯彻到各项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又要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措施,把政府机构自身节能减排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确保政府机构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的落实

各县(区)、乡(镇)、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结合自身实际,突出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扎实推进政府机构的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到2010年全市政府机构以2005年为基数,实现节电20%以上、节水20%以上、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降低20%以上、人均办公纸张使用量减少20%以上、单台公务用车平均耗油量减少20%以上的目标。

1、突出抓好节约用电。一是要按规定设置空调温度。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夏季空调温度设置应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应不高于20摄氏度。无人时不准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准开门窗。工作时间提倡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同时,要针对我市气候特点,尽量减少空调配置数量。对于配置的空调,要在节能诊断的基础上,实施空调系统节能改造,更换高能耗设备,加装变频器等节电装置。二是要做好照明系统节电工作。除室内亮度不够外,要尽量使用自然光,以减少照明设备电耗。办公照明提倡使用台灯。离开办公室时间较长或下班时要随手关灯。大力推广使用节能灯具,走廊、通道、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的照明灯要安装自动控制开关,坚决杜绝白昼灯、长明灯。三是要加强用电设备管理。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时,要尽量减少待机消耗,长时间不用和下班后要及时关闭。加强对电开水器的管理,实现定期开关制度,并积极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开水器。尽量减少电梯使用,3楼以下不使用电梯要成为一种自觉行为。

2、高度重视节约用水。要大力推广使用喷灌、滴灌、感应水龙头等节水技术和器具,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和管理,及时更换老化及不节水器具,防止跑冒滴漏,坚决杜绝长流水现象的发生。禁止使用高压清洁水冲洗车辆,禁止使用自来水直接冲洗墩布。单位内部绿地养护用水,要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情况,科学、适时进行灌溉,鼓励建立中水回收利用系统,用于绿地浇灌用水和景观环境用水。有关部门要加快自备水源、自备热源关闭工作进程,依法从严查处各种浪费水资源和污染环境的行为。

3、精打细算节约办公用品。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办公设备配备标准,严格控制办公设备的采购。坚持办公用品登记、签字、领用制度,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试行办公经费和办公用品包干制度。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严格控制文件印刷数量。尽量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稿,减少重复清印次数。复印纸要进行再利用,切实减少纸张消耗。提倡双面使用信纸和使用再生纸。尽可能使用钢笔书写,减少圆珠笔和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量。打印机、复印机的墨粉用完后,要重新灌装,再次使用。积极组织开展废旧电池、电脑等办公用品耗材和废旧照明灯具的回收利用工作,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办公用品和再生材料。

4、严格公务车辆节能管理。按照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委办发〔2003〕78号)规定,严格执行公务车辆配置标准,压缩配置规模,对车辆购置、维修、加油等要实行政府采购管理,从严控制越野车等高油耗车辆的购置审批,落实公务车辆节能措施。加强车辆使用管理,实行车辆定点定车加油,登记单车燃油消耗,公布单车行程数量、燃油消耗、修理保养费等制度。建立车辆定点维修和定期保养制度,加强平时的内部保养,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和故障,要及时排除。加强对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的定期培训,提高业务操作技能,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损耗。对达到《汽车报废标准》规定,油耗高、环保不达标的老旧车辆,要及时报废淘汰。加强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严禁公车私用。进行集体公务活动时,提倡集中乘车;上下班时,提倡以步代车。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务用车改革,加快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进程。

5、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市建设部门要尽快制订建筑节能规划,明确建筑节能目标、内容和重点,建立建筑节能评审制度,对新建建筑实行全过程节能监管。加快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力度,积极推进办公建筑、住宅小区的采暖节能和照明用电改造。各级政府机构新建的办公、接待、培训等相关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50%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从2008年起必须严格执行65%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加强对工程项目从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等全过程的节能监督管理,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建设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取暖的低能耗绿色建筑。对剩余设计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要进行节能诊断,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尽可能采取无成本、低成本的措施,适当进行围护结构的改造、节电改造和节水改造。要按照简洁、大方、适用的原则,加强对办公楼、会议室的装修控制和管理,杜绝过度装修。

6、大力实行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各级政府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土地管理体制,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充分挖掘现有土地潜力,优先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对既有房地资源,要按照集约高效的原则进行整合,依法规范和加强政府机构房地资源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土地利用项目,严格执行楼堂馆所的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项目、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违规新建办公楼及培训中心。

三、从严控制,把好关口,完善政府节能采购制度

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是发挥采购规模效益,节约财政资金,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政府机关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严禁采购能源效率低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在政府采购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中明确规定对提供节能产品的企业给予加分或优先考虑授予合同。要不断扩大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保产品。各级政府采购部门要建立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统计体系、评审体系,加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监督制度,加强采购全过程监督,提高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效能,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四、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建立政府机构节能减排工作的长效机制

各县(区)、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资源消耗统计指标体系和报表制度,将资源消费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体系,加强资源消耗计量和监测管理,及时查找存在的问题,并逐一进行整改。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政府机构节能减排配套措施,建立健全节水、节电、节能、节油、节约办公用品、节能采购等节约资源日常工作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对实际执行情况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依据部门职责和本通知要求,制定行业性的实施方案,并切实抓好督促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资源消耗定额,制定实物费用支出标准,指导政府机构加强资源支出的核算。同时,要组织制定政府机构节约资源的相关鼓励政策,研究建立体现节奖超罚原则的节能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建立健全规范化的能源管理体系,形成政府机构节能减排工作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推进政府机构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

全市政府机构节能减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财政、经委、建设、国土、水务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机构主要领导是节能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解决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的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县以上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制定本级机关单位的能源消耗定额,建立能源消耗考核制度,努力降低机关单位建筑面积和人均能源消耗。市经委、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全市政府机构节能减排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工作未部署、措施未落实、节能减排指标未完成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限期整改。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政府机构节能减排的宣传力度,引导推动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半年和全年节能减排工作情况专题报市政府。

政府机构节能减排工作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级政府机构要把节能减排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领导干部要带好头,后勤部门要牵好头,全体工作人员要增强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自身做起,从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等点滴事做起,逐步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的良好氛围,切实发挥政府机构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为完成全市节能排减目标任务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