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07〕86号
甘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大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征用、储备、开发力度,研究解决土地征用、储备、开发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促进土地储备经营工作健康有序向前发展,为城市建设和项目建设奠定良好基础,市政府决定成立张掖市规划区土地征用储备开发领导小组。
组 长:栾克军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郑生新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贾登龙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安想忠 市发改委主任
蓝秉勤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星旺 市建设局副局长
许自学 市规划局局长
李建荣 市拆迁办公室主任
陈进献 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赵兴国 市民政局副局长
华 光 市建设局副局长、城投公司总经理
李宏伟 甘州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王 萍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王辉平 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王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辉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定期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详见附件),研究制订城市土地资源管理及土地资源运营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制订土地征用、收购、储备、出让、转让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审定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储备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检查指导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储备专项规划和计划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协调处理土地征用、收购、储备、出让、转让中的重大问题; 协调处理所有涉及重大项目用地、土地政策、用地功能调整等事项;协调处理土地征用、收购、储开发、整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市直各有关部门承办领导小组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组织、文件起草及会务工作;负责提交会议审议事项的初审以及上会审议的事项和汇总工作;负责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张掖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征用储备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张掖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征用储备开发
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大土地储备力度,强化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运营,合理高效利用土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张掖市土地征用储备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的“五统一”制度,强化政府对土地资源的管理,调控土地市场、调剂土地余缺、调整用地结构、合理配置资源、盘活土地资产,增强财政收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城市建设,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研究审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处理土地征用、收购、储备、开发、整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所有涉及重大项目用地、土地政策、用地功能调整等事项;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协调解决土地征用、收购、储备的资金等问题;监控国有土地资产的运作;监督检查市直各有关部门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工作落实情况。
三、成员单位职责
1、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向联席会议报告张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征用、储备工作的开展情况,提出土地征用、收购过程需解决的问题和建议。
2、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土地征用、储备和开发整理资金。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的立项工作,配合做好储备土地开发建设的招商引资工作。
4、市建设局、城投公司负责做好已储备宗地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道路、上下水、电、采暖等配套工作。
5、市规划局负责征用、储备、开发地块的规划工作,负责及时下达出让宗地的规划指标。
6、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7、市监察局负责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8、市拆迁办公室负责城市规划区居民的拆迁工作。
9、甘州区政府负责协调土地征用、收购储备中区直单位和各乡镇、村、社的配合工作。
四、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征用储备开发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和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的,由召集人确定。
(二)联席会议的召开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记录、整理,并起草“会议纪要”,经联席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联席会议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如不能到会,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联席会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的组长负责制,坚持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决策原则。
(四)会议审议事项,采取集体研究,个人签发。
(五)对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审批事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各组成人员及相关人员对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