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07〕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有关文件及全市第三次环保大会精神,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中办国办环保联合督查组对我市环保工作督查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07〕47号),经对全市造纸、化工、冶炼、建材等重点行业和工业园区建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决定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问题的28户企业、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的5个工业开发区和2家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营运不正常的企业,按照“一厂一策”的原则,进行限期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的标准
1、对国家明令取缔关闭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设备、工艺予以取缔关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对使用落后生产能力、设备、工艺的企业制定关停取缔方案,通过采取断水断电,吊销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拆除主要设备,做到关闭工作到位。造纸企业必须做到蒸球落地。
2、对停产整改和停产治理的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相关县(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停产整改和停产治理决定。企业必须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和治理任务,经环保部门组织验收,达到整改要求或污染物达标排放,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生产。
3、对限期治理的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相关县(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限期治理决定。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经环保部门组织验收,确认污染物达标排放,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继续生产。对经限期治理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治理。
二、责任分工
各县(区)政府对列入此次整治名单中的企业和本辖区存在的其他环境违法问题,要按照整治要求和标准,逐项进行落实;环保部门履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督促企业落实环保法律要求,做好环境违法企业的排查、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向政府报请对环境违法企业取缔关闭、停产治理、停产整改、限期治理和组织对整治单位的检查验收;发改、经委、国资等部门负责落实和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条件的项目、企业,依法予以淘汰;工商部门负责对依法关闭、淘汰的企业,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电力部门负责拆除供电设施;供水部门负责断水工作;财政、劳动、社保、国资、工会等部门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宣传部门负责对环境违法整治的报道和舆论宣传。
三、有关要求
1、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整治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做好安排和部署工作,分管领导要亲临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制定治理或关闭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治时限。要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和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对本辖区存在的其他环境违法问题,要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集中精力解决一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环境违法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工作协作,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牵头负责部门要组织各相关配合部门,深入一线,对所负责的整治对象和整治工作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定期督促检查,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工作到位。
3、严格责任追究。市政府将对整治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整治工作不重视、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将按照《张掖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张掖市整治重点行业及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一览表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