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05 15:00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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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发〔2007〕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3月30日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张掖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建设法治型、服务型、责任型政府,确保张掖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规范、高效运行,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政务大厅是市委、市政府推行政务公开的窗口和平台,是探索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公共服务、改进机关作风的有效形式,是面向社会公众、国有企事业单位、法人、非公经济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服务事项的开放式办公场所。

第三条 政务大厅遵循“公开、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坚持“部门围绕窗口转、窗口围绕百姓转、大厅围绕社会转”的服务理念;推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告知、全员告知等制度,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服务管理机制,为投资者、企业和个人办理各种审批和服务事项。

第四条 进入政务大厅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必须向社会公示,全面公开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办理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收费标准、办结时限,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务大厅“一站式”办理的审批运行方式,改革内部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创新管理机制,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与市政务公开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代表市政府负责对进入政务大厅行政许可(审批)及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工作,负责对驻厅窗口和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办理。在原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职责的基础上,履行下列职能:

(一)负责政务大厅日常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服务;

(二)负责对政务大厅部门窗口及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入驻部门;

(三)负责组织窗口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

(四)负责制定政务大厅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统计、整理、汇总窗口行政许可(审批)业务运转情况;

(六)负责管理和监督进入政务大厅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组织窗口规范、高效、优质服务;

(七)负责受理、汇总、催办和上报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政务大厅工作的意见、建议;

(八)利用政务大厅网络,为企事业单位及广大市民提供政务信息服务,为党务、政务公开搭建平台;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

第六条 市直及省属驻张单位凡是市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与非许可审批项目,都必须遵循“能进则进、应进必进、一事一地、充分授权、集中审批、统一收费”的原则,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各部门需要对进入政务大厅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先报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服务中心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凡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各部门不得在大厅之外再行受理。凡进入政务大厅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受理、制证、送达都必须在大厅窗口集中办理。政务大厅推行电子政务管理,开展网上受理、网上审批。

第八条 各部门必须授予窗口工作人员独立的审核、批准权,进入政务大厅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应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办事流程和《办事须知》。

第九条 窗口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在《办事须知》中告知。

第四章 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程序

第十条 进入政务大厅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补办件、答复件六类进行管理,并实行相应的办理方式。

(一)即办件

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齐全,且办理程序简单,在窗口授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服务事项属即办件。即办件实行一审一核办理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二)承诺件

1、凡需要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勘查的,属承诺件。如申报材料齐全,窗口工作人员应出具《承诺件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该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2、对不能在窗口现场办理的,经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由所在部门内部按法定程序运转、办理,许可(审批)项目涉及本行政部门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应确定一个内设机构办理。在承诺期限内办理后由部门转窗口,再由窗口直接答复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人。

3、承诺件的办理时限,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期限从受理当日计算(节假日除外)。

(三)联办件

1、凡涉及两个以上窗口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属联办件。联办件实行牵头部门窗口负责制,即由牵头部门窗口主办联办事项,如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牵头部门窗口出具《联办件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该事项。

2、主办窗口受理申请的同时抄告相关协办窗口,协办窗口分别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主办窗口汇总各协办窗口的意见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根据联办项目的具体情况,主办窗口可通过发出《联办件会签通知书》或召开联审会议的方式联合办理。

3、联办件的主办窗口,根据部门行政职能和审批权限确定,不明确的由政务服务中心确定。

(四)上报件

1、对需上报、转报上级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属报批件。承办窗口初审通过的应出具《上报件受理通知书》,并正式受理该事项。

2、所在部门应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及时上报、转报,并联系办理或者代为办理,待办理完毕后,由所在部门转窗口,再由窗口向申请人答复。

(五)补办件

服务对象因申报材料不全等因素需要补充材料的事项,属补办件。承办窗口应当场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应补办的材料,并出具《补办件受理通知书》,待服务对象补全有关材料后到原受理窗口按即办件、承诺件、上报件、联办件程序办理。补办事项的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六)答复件

凡国家、省、市明令禁止的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在审查申报材料时,应当场认定,并向申请人说明具体理由,作出明确答复,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告之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窗口工作人员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代表入驻部门承办应在政务大厅受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

(二)宣传、介绍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行政许可(审批)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受理行政许可(审批)的有关程序、条件、要求、办结时限等;

(三)负责接受并答复办事群众和各类组织的咨询,为办事群众解疑释惑,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在编人员身份,并在本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强的组织纪律性,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

(三)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熟悉本部门的工作职能、业务范围,掌握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审批)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办事程序,熟悉计算机操作技术和网络应用知识;

(四)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在政务大厅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政务服务中心和入驻部门双重管理,人事工资关系和福利待遇不变,业务工作由所在部门领导;日常工作由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政务大厅和入驻部门在公众中的形象,遵守政务大厅管理制度,文明上岗,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六条 入驻部门对窗口工作人员不得一次性整体更换;如需进行调整、更换、奖惩或临时顶岗的,应事先征得政务服务中心同意;市政务服务中心可建议相关部门调换不称职的窗口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将临时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市政务大厅,参加市政务审改办党(团)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十八条 入驻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定期到政务大厅检查指导窗口工作,了解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安心工作,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部门驻厅窗口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根据项目入驻情况、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等对窗口单位在窗口的工作进行综合评分,考核结果纳入“三位一体”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并占一定分值。

第二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年度考核评优指标由市人事局单独下达,不占入驻部门的指标。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结果,各部门不再另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入驻部门应将政务服务中心反馈的考核结果作为窗口工作人员晋升、晋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政务大厅实行电子考勤制度。办公时间为机关正常工作时间,未完事项可延时办理。

第六章 首席代表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 首席代表是部门窗口负责人,由派遣部门正式任命并充分授权,代表本部门行使行政审批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有相应处置权。

第二十四条 首席代表必须熟悉法律、政策和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原则上应为班子成员或业务骨干。

第二十五条 首席代表除履行窗口工作人员的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代表本部门在政务大厅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审批)职权,指导本窗口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

(二)负责办理本窗口即办件,协调办理本窗口承诺件、上报件、补办件、联办件和退回件;

(三)参加联审会议,代表本窗口会签联办件的意见;

(四)负责本窗口与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工作,协助政务服务中心承担本窗口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管理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窗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各进驻部门在政务大厅窗口行使审批权时,除特殊规定外应当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管理和废止,由各部门自行决定,并报政务大厅审核备案。

第七章 政务大厅运行经费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 政务大厅运行费、设备更新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严格审批,实行部门财务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政务大厅工作正常运转。

第二十八条 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电脑等办公用品购置费、统一着装费、文印费、电话费等费用由所在部门承担。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市监察局在政务大厅设立张掖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主要负责监督检查窗口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过程和行政效能。其人员由市监察局选派和管理。

第三十条 对不能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损害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窗口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应及时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其他服务事项,有关部门、机构一律不得在本部门或者其他场所受理、办理。对违反规定自行受理或“两头受理”“多头受理”的,要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转市监察局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