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配合衔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05 09:48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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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07〕50号

甘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配合衔接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九日

张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配合衔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实施,完善协调配合机制,明确城管执法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实现城市管理信息互通共享,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张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甘政函〔2006〕20号)和《张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发〔2006〕11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配合衔接内容,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与甘州区政府、市建设、国土、规划、市政、园林绿化、公安交通、工商、环保等部门单位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配合衔接事项。

第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要坚持科学分工、责权明确,务实高效、衔接有序,运行顺畅、整体联动,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促进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市政府和城管综合执法联席会议的指导协调下,采取前置审批、征询与抄告、重大审批事项会审、后续处理告知、信息共享反馈、专业技术支持、执法安全保障等措施和方式,加强联动、沟通。

第五条  城管执法局在实施城管综合执法中具有统筹、协调、监督的职能,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不得推诿塞责。

第六条  城管执法局综合执法管理区范围暂界定为:东环路--南二环路--西二环路--北环路以内。东北郊工业开发区、新城区及其他建成区由甘州区政府负责管理,城管执法局实施监督。

第二章  环境卫生执法

第七条  甘州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城市规划区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和市城管执法局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发现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属城管执法局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告知并配合所辖区域城管执法大队依法查处。属于区环卫部门直接查处委托执法范围内的案件,应在查结后10日内报城管执法局备案。

第八条  城管执法局查处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案件,需被查处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在查处后及时通知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第九条  城管执法局查处城市管理方面违法案件需作技术鉴定或需要环卫、街道、社区工作人员见证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勘验作出书面鉴定,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见证。

第十条  城管执法局查处需要作赔偿的环境卫生管理违法案件,应通知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赔偿标准。执行中按先交赔偿金后交罚款的顺序进行,并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送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局有关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区环卫部门知晓的,应当在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抄送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发现城管执法局处罚不当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辖区城管执法大队。城管执法大队在10个工作日内未予纠正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向市城管执法局报告,并予以监督纠正。

第十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发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及时通知环卫部门,仍不及时纠正的,向市城管执法局报告,并予以监督纠正。

第十三条  城管执法局负责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的审批,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批准文件的建设或施工单位,不得运输、处理建筑垃圾。

第三章  规划执法

第十四条  规划管理部门在履行规划管理职责时,如发现属于城管执法局查处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在当日告知城管执法局(或执法大队),城管执法局应及时予以查处;城管执法局在执法中发现属于规划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建设案件,应在当日通知规划管理部门及时查处。

第十五条  规划管理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居民个人建房除外)实行建设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城管执法局应加强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的案件。

第十六条  城管执法局查处违法建设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在征求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后依法作出。

第十七条  规划管理部门收到城管执法局作出技术鉴定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书面鉴定意见,对违法建设工程的情节和对城市规划影响的程度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城管执法局移送的违法建设案件事实不清、资料不齐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城管执法局补充调查清楚后,再由规划管理部门作出技术鉴定。

第十八条  城管执法局查处应当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违法建设案件,应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持有关材料到市政务大厅规划窗口或市规划管理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城管执法局对违法建设工程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抄送市规划管理部门一份。

规划管理部门发现城管执法局处罚不当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给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局应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或书面答复规划管理部门,在期限内未予以纠正或不予答复、答复理由不充分的,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报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监督纠正。

第二十条  规划管理部门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设置废渣垃圾堆场审批的次日内将审批事项书面告知城管执法局。在批准建设单位进行临街建筑装修或增加附属设施,可能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征求城管执法局的意见。城管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规划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及时向规划管理部门通报,规划管理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或书面答复,在期限内未予纠正或不予答复、答复理由不充分的,城管执法局可以报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监督纠正。

第四章  园林绿化执法

第二十一条  园林绿化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绿化管理职责,发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城管执法局查处。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及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批准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古树名木),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在审批后次日内应将审批事项书面告知城管执法局(或执法大队)。城管执法局在审批利用城市行道树及绿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悬挂横幅时,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取得园林绿化部门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城管执法局在辖区内查处城市园林绿化违法案件,需作技术鉴定的,园林绿化部门应及时勘验并作出书面鉴定。树木、花草、绿化设施的档案资料由园林绿化部门提供。

第二十四条  城管执法局查处城市园林绿化违法案件,需被查处人补办有关手续的,应及时通知园林绿化部门,并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城管执法局查处城市园林绿化违法案件,需当事人赔偿绿化损失的,应通知园林绿化部门提出赔偿标准,由城管执法局作出处罚及赔偿决定,执行中按先交赔偿金后交罚款的顺序进行,并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移交园林绿化部门。

第二十六条  城管执法局作出的园林绿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抄送园林绿化部门一份。

园林绿化部门发现城管执法局处罚不当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给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局未予纠正的,园林绿化部门可报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监督纠正。

第二十七条  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发现园林绿化部门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履行城市绿化管理职责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章  市政管理执法

第二十八条  市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市政道路管理职能,负责市政管理日常巡查,发现市政管理方面违法行为应及时反馈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局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拆除、迁移、改动道路照明设施,在照明设施上悬挂架设其他设施的,应当在批准后次日内将审批事项抄告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城管执法局审批利用市政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事先征得市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城管执法局在辖区内查处市政管理方面违法案件,需作技术鉴定的,市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勘验并作出书面鉴定。

第三十一条  城管执法局在查处需补办有关手续的违法案件,应及时通知市政管理部门,并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城管执法局查处市政管理方面违法案件,需作赔偿的,应通知市政管理部门提出赔偿标准,由城管执法局作出赔偿处罚决定。执行按先交赔偿金后交罚款的顺序进行,并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移交市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城管执法局作出的市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管理部门抄送一份。

市政管理部门发现城管执法局处罚不当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给辖区城管执法大队。城管执法大队在10个工作日内未予纠正的,市政管理部门可向市城管执法局报告并予以监督纠正。

第三十四条  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发现市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履行市政管理职责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六章  环境保护执法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时,发现属于城管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反馈给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城管执法局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城管执法局查处环境保护违法案件,需作技术鉴测的,委托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监测并及时作出书面鉴测报告。

第三十七条  夜间施工发出高噪声的工地,应当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必须连续作业的证明,并报环保部门审批。环保部门在审批次日内将审批结果抄告市城管执法局。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施工单位,由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  城管执法局作出的环境保护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抄送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发现城管执法局处罚不当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把意见书面反馈给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局在10个工作日内未予纠正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监督纠正。

第三十九条  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发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及时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通报;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未予纠正的,城管执法局可以提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监督纠正。

第七章  工商执法

第四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应加强对商业网点、个体经营门店、集贸市场的管理,合理规划、定点、布局,指导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城区及城乡结合部市场秩序;对不具备相应条件从事餐饮、汽车、摩托车修理美容、灯箱、广告牌制作,护栏、护窗加工等经营活动或者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负责对户外广告的内容、载体的形式进行登记(户外广告场地设置由城管执法局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次日内将登记结果抄告城管执法局。

第四十二条  城管执法局对无照商贩、违章设置户外广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抄送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城管执法局处罚不当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给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局在10个工作日内未予纠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提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监督纠正。

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及时向其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第八章  公安管理执法

第四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的规划管理,合理划定停车位。

第四十五条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妨害城管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其他治安案件,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权。

第四十六条  城管执法局查处车辆在人行道及其外延部分乱停乱放违法案件,需调查机动车档案的,公安交通部门应予以配合,及时查档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履行公安管理职责时,如发现属于城管执法局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书面告知城管执法大队,城管执法大队应及时予以查处;城管执法大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书面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在施行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由张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