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牧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05 09:35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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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07〕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牧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推进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工作,促进种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批转省农牧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

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省农牧厅提出的《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省农牧厅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推进我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促进种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意见》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事企分开,健全种子管理体系,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坚持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我省种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积极推进政企分设

(三)政企分设,限期脱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和行动,切实加强领导,在2007年6月底前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收回已发放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为其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为其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为其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我省气候多样,生态类型复杂,种子企业的发展和经营状况因地域不同而有较大差异。各级政府要在实行政企分设和政企脱钩工作中结合当地实际,分类指导,扎实推进,确保2007年6月底前完成脱钩工作。

1、种子管理站与种子公司未分设的市州、县区市,农业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的生产经营性资产等条件达不到《种子法》规定的,注销种子公司,整体转为种子管理站,富余人员在农业系统内部安置,债权债务由同级政府妥善处置;农业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的生产经营性资产等条件达到《种子法》规定的,保留种子管理站,将种子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彻底脱钩。市州种子企业交市州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县区市种子企业交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属事业身份的人员,按自愿原则选择从事种子管理或生产经营工作。

2、种子管理站与种子公司已分设的市州、县区市,农业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的生产经营性资产等条件达不到《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属事业性质的,剥离生产经营职能,与种子管理机构合并或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的生产经营性资产等条件达到《种子法》规定,但种子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较少的市州、县区市,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属事业性质的,可以从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中抽调部分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到种子管理机构;对当地没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外地种子企业又不愿进入的市州、县区市,为保证农业生产用种,可在同级种子技术推广机构内设良种技术服务中心(部),通过与有资质的种子企业合作,取得委托代销资格,承担良种供应工作。

(五)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种子企业改制和脱钩工作应同步进行。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后,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对于大型骨干种子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清理,认真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理。

在改制过程中,各级政府要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要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就业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方案应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改制发生的费用由各级政府妥善处理。

三、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六)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各级政府要在2007年7月1日前按照“协调统一、相对集中、权责对等、执行顺畅、保障有力”的原则,健全种子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各级编制管理部门要根据种子管理机构的实际需要和可能调整充实人员编制。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搞好品种管理、质量管理、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七)加强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种子行政执法、质量检验、品种试验等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现有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要经过业务培训、资格考核,持证上岗。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

四、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八)加强许可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各级政府要在2006年年底前对本地制定的种子市场准入制度和政策性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与有关法律、法规及《意见》不符或相抵触的要全部废除,执行全国统一的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公开、公正办理证照的要求,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经常性监管,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九)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商品种子要符合《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品种名称应当规范。各地要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要及时召回和更换。定期清理已不适应生产需要的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品种,发布退出品种公告,引导农民正确选种。

(十)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进一步加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特别要加强对种子零售市场的监管,构建种子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十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种子管理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改革完善种子管理体制既关系到种子队伍建设,也关系到种子产业发展。《意见》对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强化市场监管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具体要求。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意见》的要求上来,采取切实措施,扎实有效推进。

(十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事关农业发展大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农牧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相应政策,指导全省种子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牧厅,负责各项日常工作。各市州、县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确保种子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改革期间,省政府将派工作组对各地政企脱钩情况进行督查和验收。各市州、县区要将政企脱钩进展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本地实施方案报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