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4-12-04 17:19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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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发〔2007〕11号

市建设局、财政局、物价局、环保局、水务局:

市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请示》(张市建城〔2006〕288号)收悉。经2006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为加快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的良性循环机制,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现就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外来暂住人口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系统排放达标废水、污水的企业。

二、征收标准

根据《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甘州区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甘价服务〔2003〕83号)文件精神,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用水量计算,居民用水按每立方米0.2元收取,非居民用水按每立方米0.4元收取。

三、执行时间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

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城市污水处理,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用于补充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资金。

五、收费管理和票据使用

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建设局统一负责征收,城市公共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市建设局委托市供水总公司在收取水费时征收;自备水井用水单位或个人的污水处理费可委托市、区水务局在收取水资源费时征收,其征收标准按其用水性质,执行与自来水用户相同的标准。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污水处理费按年度编制综合收支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支出按预算及规定用途拨付,专款专用,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

六、其它事宜

1、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对向城市排水系统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市建设局不再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2、根据批准的《张掖市污水系统建设(回用)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向城市排水系统排放废水的企业,应根据污水处理厂工艺设计要求严格界定,对超标的或不符合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的废水严禁进入城市排水系统,以免造成污水处理工艺的破坏和设备损坏。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必须达标,经处理后排放的污水的有机污染物、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

3、对向城市排水系统排放达标废水的企业,环境保护部门停止征收污水排污费,对向城市排水系统排放不达标废水的企业,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依规征收超标排污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的污水未经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不交纳污水处理费,但必须交纳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规定交纳超标排污费。

4、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若出现擅自减免行为,由减免部门和单位向市财政解缴等额的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于每季度前5日将上季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足额解缴市财政专户,市财政局按实征总额的2%支付征收单位代理费,过时未缴的按缴费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

二〇〇七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