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07〕9号
甘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建设力度加大,城市市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问题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突击抢建、乱搭滥建呈蔓延趋势,严重破坏了城市规划,造成人力物力的巨大浪费,增加了城市建设成本。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坚持违章不补、依法处理,超前规划、加快改造,理顺关系、强化协调,明确责任、严格奖惩的原则,建立部门联动、上下配合、权责明确的控违、拆违工作机制,综合应用法律、行政、经济的手段,坚决刹住违法建设之风,全面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确保“张掖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
一、明确责任,落实制止违法建设工作任务
1、按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张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合理划分城市规划管理相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职责分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建设、规划、国土、公安等相关部门及甘州区政府、辖区乡镇(街道)配合;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许可证规定的用地位置、面积、范围和使用性质等进行建设的,由建设和规划部门负责查处,城管执法、国土部门配合;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虽已满或使用期未满但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作出拆除决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在城市建成区内,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甘州区政府负责东北郊工业开发区及新城区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工作,并将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城郊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防违、控违、拆违的工作任务。
2、各有关部门、单位齐抓共管,认真履行职责,形成综合防治的强大合力。建设部门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对承接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个人,采取责令停业整改、查封或没收施工机械设备、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措施。房屋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或者房屋初始登记手续时,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没有土地使用、规划许可证件的,不得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违法建设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处罚。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时执法人员的安全保障,组织力量进行现场警戒、清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查处暴力抗法行为;不得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使用者办理暂住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查验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不得为使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营业执照;对决定拆除的违法建筑,及时通知企业、个体工商户限期办理经营场所变更或注销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把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关口,凡属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供电、供水、供热单位为建成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提供服务时,必须查验其规划许可证件,没有规划许可证件的,不得供水、供电、供热;对决定拆除的违法建筑,在拆除限期期满后停止供水、供电、供热。环境保护、卫生、文化、消防等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须查验工程验收合格证、产权证,没有有效证件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
二、强化领导,健全完善查处违法建设的协调联动机制
3、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联动机制。市政府成立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管执法局局长任副组长,甘州区政府和市建设局、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房管局、规划局、工商局、电力局、消防支队、市属各新闻单位及市供水、供热公司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对制止违法建设工作进行决策、指挥、调度,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局要担负起查处违法建设的日常监管工作,严格履行执法职责,对相关单位、个人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张掖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及时、高效、有序的日常巡查制度,做到分片管理,责任到人;建立信息通报和情况移送制度,对发现的违法建设按照规定程序依法果断处理。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的事前审批和批后监管,实行规划公示制度,及时查处未按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的行为,并对是否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作出认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尽职尽责、积极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做到令行禁止,果敢及时,保证查处工作高效、协调、统一。在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时,建设部门负责强制拆除人力、机械的调度和拆除现场施工安全的监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违法建筑的权属、面积、类型的测量和定性,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乡镇(街道)和基层单位负责拆违现场的说服、劝导工作。
4、建立信息反馈和联合审批制度。市建设、城管执法、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张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将违法建设及查处情况、审批情况、有关证件发放情况抄告相关部门,做到信息互通、反馈及时。牵头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时,需作技术鉴定、认定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勘验检测并出具鉴定或认定结论。案件当事人应当补办有关手续的,查处部门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部门发现或受理群众举报后,要在当日介入调查,并先行责令停建,经调查核实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要在3日内移送有权部门查处。对重大违法建设案件的查处认定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强制拆除重大违法建筑物或设施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强制拆除方案,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5、建立健全巡查工作机制。甘州区政府、市建设、国土、城管执法、规划等单位要明确巡查专门机构,确定专门人员,建立执法动态监控体系,对执法区域划片分段,将城乡结合部、主次干道两侧、市区周边乡镇村庄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列为动态监控重点,加大违法建设日常巡查频率。各相关部门要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完善有利于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的措施办法。发挥建设系统“12319”热线服务平台作用,将受理群众对违法建设方面的举报案件及时通知相关联动单位承办,使违法建设行为早发现、早制止。
6、建立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监督举报奖励制度。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确定专门人员,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迅速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对基层组织和公民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得到及时纠正拆除的,相关部门要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严格奖惩,落实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措施
7、对违法建设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违法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放任不管、玩忽职守的,营私舞弊、违法违规审批的,对群众举报的违法建设受理不及时、拖延不办、纵容包庇的,不按本意见要求积极配合制止违法建设的,由监察部门按照《张掖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张掖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肃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8、违法建设的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负同等违法责任。设计单位不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及相关指标进行工程设计的,没收建筑工程设计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施工单位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9、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规建设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对发生重大违法建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由市、区两级政府对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工作予以“一票否决”。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