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0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等5部门制定的《张掖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2006—201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
张掖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
发展规划(2006—2010年)
(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
农业局、环保局 2006年12月25日)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事业,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小康社会建设步伐,根据《甘肃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2002—2010年)》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大投入,加快配套建设,健全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完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努力控制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地方病,使广大农民享受到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到2010年,使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比2000年分别下降1/4和1/5,人均期望寿命比2000年增加1—2岁。
二、主要任务
(一)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引导、信息服务,加强卫生全行业管理。进一步强化对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制定服务规范,完善规章制度,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整顿农村医疗市场,坚决取缔非法行医。乡(镇)卫生院要协助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农村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二)加快设施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功能。从2006年起,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对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分期分批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套建设,力争5年内建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要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合理调整农村卫生机构布局。对撤并的乡(镇),原卫生院保留为中心卫生院分院或乡(镇)卫生院分院,继续作为固定的医疗卫生服务网点。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能,突出服务重点,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落实市、县(区)、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在职人员逐级培训任务,建立农村卫生人员进修培训基地。县级以上预防保健机构要加强对乡村预防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乡(镇)卫生院要将公共卫生工作与基本医疗服务相结合,确保落实预防保健、健康促进等各项任务。强化村卫生所服务功能,建立门诊登记、计划免疫、传染病报告、疫情处理、处方使用、药品和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健康教育、财务管理等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三)积极推进农村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公开招考、择优招聘的用人机制,绩效挂钩、按劳取酬的工资分配机制,权责明确、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奖惩分明、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的监管机制,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财务监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运行效率。根据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核定人员编制,落实补助经费,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力争到2008年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由县(区)财政全额供给。进一步提高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水平,完善行政、业务、财务、药品、收费等规章制度,加强对村卫生所工作的考评奖惩和监督管理。对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每村一人),按人均每月100元的标准,由省、市、县(区)财政给予定额劳务补助。
(四)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其他重大疾病,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巩固和提高计划免疫接种率,提高对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人口覆盖率。预防、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做好基本医疗服务和老年人保健。
(五)加强妇女儿童保健工作。提高人口素质,加强婚前保健工作,做好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强化母亲安全,提高住院分娩率,稳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不断改善儿童营养状况,整体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六)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力度,提高农村自来水、卫生厕所普及率,结合小城镇和文明村镇建设,创建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
(七)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积极开展“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各项工作,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卫生知识普及率和农村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农村居民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八)加强农村卫生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公共卫生监督与监测体系,依法加大对公共卫生、药品及药品市场、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力度,努力抓好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职业卫生等监管工作,有效控制危害农民健康的传染病、职业病。
(九)大力发展农村中医药事业。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县、乡两级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加强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培养一批具有中医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农村中医人员。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的防病治病作用,不断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
(十)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加快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大病统筹为主,以农民最大限度受益为目的,重点解决农民因患大病出现的致贫、返贫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贫困户、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民实行重点医疗救助。在市、县两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设立扶贫济困病房,为低收入群体和农村贫困人口就医提供援助。
三、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要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制定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定期研究解决初保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工作的完成。
各级发展和改革委要将初保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平衡,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并实施初保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大力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专项经费,促进初保目标的实现。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切实落实各项补助政策。
各级卫生部门要做好初保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对各县(区)完成初保指标情况进行考核。制定分阶段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保工作进度报告。加强农村三级卫生网络建设,加大农村卫生监督的力度,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各级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对人畜共患疾病的预防控制,配合做好农村居民健康保障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水源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止水源污染,努力提高农村水源环境卫生质量。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负责改水、改厕规划的实施,组织改水、改厕新技术的交流、推广,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的综合监督指导。
教育、民政、人事、建设、水利、文化、计划生育、药品监督、统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配合落实有关措施,共同促进农村初保事业健康发展。
四、实施策略
(一)分级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能,制定本规划的实施计划,督促和检查县(区)级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落实情况,定期向市政府和省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县(区)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初级卫生保健的主体,要按照本规划要求,制定本县(区)实施规划,协调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完成初保工作的各项内容和指标,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初保工作进展情况。
各县(区)有关部门是实施初级卫生保健的中间环节,要制定本县(区)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计划,制定管理标准和工作规范,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督促和检查乡、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落实情况,定期向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乡村两级卫生机构是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主要载体,县(区)级各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加强对村级卫生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加大对乡村两级卫生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二)分类指导。各县(区)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主要卫生问题,提出符合当地实际和切实可行的奋斗目标。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处于较高水平的,由以县(区)为单位实施转向以乡(镇)为单位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处于较低水平的,继续以县为单位开展工作,通过规范化建设,在提高综合质量水平的基础上以乡(镇)为单位实施。
(三)分步实施。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到整体规划、分段实施、逐项完成,加大对实施过程的监督指导力度,切实保证质量。一是健全农村卫生三级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网络,完善实施初级卫生保健的组织机构。二是通过调查研究,摸清底数,以最低限标准为依据,制定本地实施规划和计划。三是全面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宣传教育活动,培训管理干部、技术队伍和群众卫生骨干。四是精心抓好试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普及和推广。五是巩固和扩大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成果,提高工作质量,保持可持续发展。
(四)完善和落实监督保障机制。要以检查工作实绩,督促工作进展为出发点,改变单纯的以评代促、达标检查、复核验收的做法,尽量简化评审操作程序,务求实效。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社会团体、社区居民的监督和社会舆论对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促进作用。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基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加大各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帮助贫困地区提高卫生服务能力。
(五)建立健全信息统计支持系统。信息资料是监测、评估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进度和调整实施计划的客观依据,是评价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效果的主要依据。信息统计要对初保工作全过程实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开展自查和评价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定期督导制度。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卫生、发改、财政、农业、环保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张掖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落实部门职责,督促检查各项任务落实。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具体工作。受政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指导,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继续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引入竞争机制,转变服务观念和模式,全面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素质,以比较低廉的费用为农村居民提供比较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建立分级监测和评估制度。要将初保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资料范围,及时、准确地反映实施情况,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各县(区)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全面创建初保合格县和实施新规划作为新的工作目标和努力方向,选准重点、突破难点,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完善基层卫生设施建设,确保规划全面实施。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初保工作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出新措施,使初级卫生保健工作随着经济发展而深入进行。
六、指标体系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前10年初保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张掖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指标体系(见附件)。
附件:张掖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2006—2010年)指标
附件:
张掖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
发展规划(2006-2010年)指标
评价指标 | |||
1、政府支持 | |||
1.1把初级卫生保健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 1.1.1有初保领导协调组织和办事机构 | 有 | |
1.1.2制定初保分阶段规划及年度计划,提交年度报告的比例(%) | 100 | ||
1.1.3将初保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工作目标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比例(%) | 100 | ||
1.1.4分级建立初保工作定期考核制度的比例(%) | 100 | ||
1.2政府投入 | 建立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专项资金(%) | 100 | |
2、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与人员建设 | |||
2.1乡村医疗机构设置 | 乡村医疗机构覆盖率(%) | 100 | |
2.2资格准入 | 2.2.1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比例(%) | 100 | |
2.2.2村卫生所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比例(%) | 70 | ||
2.2.3乡镇医生持证上岗率(%) | 100 | ||
2.3中医药服务 | 2.3.1乡镇卫生院建立中医科或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比例(%) | 90 | |
2.3.2乡村医生接受系统化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的比例(%) | 90 | ||
2.4乡镇卫生院管理 | 2.4.1乡镇卫生院全部上划管理(%) | 100 | |
2.4乡镇卫生院管理 | 2.4.2乡镇卫生院房屋、人员、设备配套率(%) | 95 | |
2.4.3乡、村基本医疗管理规范率(%) | 95 | ||
2.4.4规范化管理的卫生院比例(%) | 100 | ||
2.5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 2.5.1实行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比例(%) | 50 | |
2.5.2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比例(%) | 100 | ||
2.6村卫生所 | 2.6.1标准化村卫生所比例(%) | 80 | |
2.6.2为村级卫生人员合理解决报酬的比例(%) | 100 | ||
2.6.3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人员定期召开例会、业务考核和培训率(%) | 100 | ||
3、疾病预防保健服务 | |||
3.1 | 主要慢性病管理率(%) | 40 | |
3.2 | 现代结核病控制人口覆盖率(%) | 100 | |
3.3 | 计划免疫接种/建卡率(%) | 95 | |
4、卫生监督 | |||
4.1食品卫生 | 4.1.1食品卫生合格率(%) | 90 | |
4.1.2食品卫生从业人员体检率(%) | 100 | ||
4.2公共场所卫生 | 公共场所卫生合格率(%) | 90 | |
4.3职业卫生 | 职业卫生监督合格率(%) | 90 | |
5、妇幼保健 | |||
5.1孕产妇系统管理 |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 | 80 | |
5.2孕产妇住院分娩 | 5.2.1住院分娩率(%) | 85 | |
5.2.2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 | 95 | ||
5.3七岁以下儿童保健 | 5.3.1新生儿疾病筛查率(%) | 60 | |
5.3.2儿童系统管理率(%) | 80 | ||
5.4婚前医学检查 | 婚前医学检查率(%) | 85 | |
6、环境卫生 | |||
6.1农村自来水普及 |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 | 55 | |
6.2卫生厕所普及 | 卫生厕所普及率(%) | 70 | |
6.3创建卫生乡镇 | 卫生乡镇占乡镇总数的比例(%) | 40 | |
7、健康教育 | |||
7.1健康教育普及 | 7.1.1县有健康教育机构、乡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村有健康教育宣传资料的比例(%) | 95 | |
7.1.2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 | 90 | ||
7.1.3基本卫生知识知晓度(%) | 80 | ||
7.1.4人群健康相关行为形成率9%) | 60 | ||
8、医疗保障 | |||
8.1农民健康保障 | 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制度覆盖率(%) | 80 | |
8.2合作医疗 | 8.2.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 | 80 | |
8.2.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率(%) | 70 | ||
8.3大病统筹 | 大病统筹覆盖率(%) | 50 | |
9、居民健康水平 | |||
9.1孕产妇健康水平 | 孕产妇死亡率(1/10万) | 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 | |
9.2婴儿健康水平 | 婴儿死亡率(‰) | 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5 | |
9.3五岁以下儿童健康水平 |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 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5 | |
9.4法定传染病 | 9.4.1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1/10万) | 250 | |
9.4.2法定报告传染病漏报率控制比例 | <5% | ||
9.5营养监测 |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 | 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 | |
10、地方病 | |||
10.1地方病预防控制 | 10.1.1布病 | 稳定控制 | |
10.1.2碘缺乏病 | 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
指标说明
1、政府支持
1.1把初级卫生保健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1.1.1指已成立初保领导协调小组和初保工作协调办公室(以正式文件为准)。
1.1.2指制定了初保分阶段规划及年度计划,提交年度报告的县的比例。
1.1.3指初保工作已纳入县级政府工作目标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比例。
1.1.4指已建立初保工作定期考核制度的县(区)、乡镇所占的比例。
1. 2 政府投入
指已建立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专项资金的县(区)所占的比例。
2、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与人员建设
2.1指有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包括各级政府、集体和个人在农村举办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乡村所占的比例。
2.2资格准入
2.2.1指乡镇卫生院中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占医生总数的比例。
2.2.2指村卫生所中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占医生总数的比例。
2.2.3指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中持证上岗的比例。
2.3中医药服务
2.3.1指已建立中医科或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镇卫生院占乡镇卫生院总数的比例。
2.3.2 指接受过系统化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的乡村医生占乡村医生总数的比例。
2.4乡镇卫生院管理
2.4.1指人员、业务、经费等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乡镇卫生院占乡镇卫生院总数的比例。
2.4.2指以县为单位已达到房屋、人员、设备配套的乡镇卫生院占乡镇卫生院总数的比例。
2.4.3指已达到规范化基本医疗管理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所占的比例。
2.4.4指已达到规范化管理的乡镇卫生院占乡镇卫生院总数的比例。
2.5卫生服务网络管理
2.5.1指已实行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县所占的比例。
2.5.2指已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乡村所占的比例。
2.6村卫生所
2.6.1指标准化村卫生所占村卫生所总数的比例。
2.6.2指能为村级卫生人员合理解决一定报酬(包括提供相关政策优惠)的村卫生所所占的比例。
2.6.3指能做到对村卫生人员定期召开例会、业务考核和培训的乡镇卫生院所占的比例。
3、疾病预防保健服务
3.1指对高血压、肿瘤、糖尿病、心脑血管病等本地区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进行管理的慢性病病人占已确诊的慢性病人的百分比。
3.2指纳入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核心五要素管理的结核病病人占病人总数的比例。
3.3指纳入计划免疫的单种疫苗符合规范的接种率和计划免疫建卡的儿童占儿童总数的比例。
4、卫生监督
4.1食品卫生
4.1.1指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进行的经常性卫生监督中合格食品所占的比例。
4.1.2食品卫生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比例。
4.2指对所辖公共场所进行的经常性卫生监督中合格场所所占的比例。
4.3指对所辖职业卫生场所进行的经常性卫生监督中合格场所所占的比例。
5、妇幼保健
5.1指实行系统管理的孕产妇数占同期孕产妇总数的比例。
5.2孕产妇住院分娩。
5.2.1指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数占该地同期孕产妇总数的比例。
5.2.2指住院分娩的高危孕产妇数占该地同期高危孕产妇总数的比例。
5.3 7岁以下儿童保健
5.3.1指接受过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新生儿占新生儿总数的比例。
5.3.2指实行系统管理的儿童数占儿童总数的比例。
5.4指结婚的青年男女中接受过婚前医学检查的对数占总对数的比例。
6、环境卫生
6.1指饮用自来水的农村居民数占当地农村总人口数的比例。
6.2指厕所有墙、有顶,厕坑及粪池无渗漏,厕内清洁,无蝇蛆;粪便定期清除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厕所占农村总户数的比例。
6.3指卫生乡镇数占当地乡镇总数的比例。
7、健康教育
7.1健康教育普及
7.1.1指有健康教育机构(县级)、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乡级)以及有健康教育宣传资料(村级)的县、乡、村的比例。
7.1.2指开设健康教育课的中、小学校占当地中、小学校总数的比例。
7.1.3指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30条(每年3条)基本卫生知识进行传播,正确知晓某知识的人数占被调查人数的比例。
7.1.4指已形成某健康相关行为的人数占被调查人数的比例。
8、医疗保障
8.1指参加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医疗保险、统筹医疗、合作医疗等各种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农村居民占当地农村居民总数的比例。
8.2合作医疗
8.2.1指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占当地农村总人口的比例。特别应指出的是合作医疗必须要有当地政府的投入。
8.2.2指参合农民住院补偿资金占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的比例。
8.3指参加大病统筹的农村人口占当地农村总人口的比例。
9、居民健康水平
9.1指一年内孕产妇死亡人数与当年活产数的比值,不包括意外事故或意外原因造成的孕产妇死亡。
9.2指一年内婴儿死亡人数与当年活产数的比值。
9.3指一年内5岁以下儿童死亡人数与当年活产数的比值。
9.4法定传染病
9.4.1指一年内每10万人口中,甲、乙、丙35种法定传染病发病的比值。
9.4.2指法定传染病漏报数占法定传染病上报数与漏报数之和的比例。
9.5指0—5岁儿童的身高、体重低于相应的全国农村平均水平一个标准差以上的儿童占当地0—5岁儿童总数的比例。
10、地方病
10.1地方病预防控制
10.1.1布鲁氏菌病在流行区域达到稳定控制标准。
10.1.2指在抽查中,食用合格碘盐的居民户占总调查户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