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06〕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
张掖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和高效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行政复议、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实施评议考核,应当坚持权责统一、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机关及其直属、派出机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对本系统工作进行指导。
被授权或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委托机关实施评议考核。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在接受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评议考核的同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评议。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市、县区监察、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配合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本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之中,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县区、各行政执法机关整体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评议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年度综合考核和奖惩、任用、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领导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
(二)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2、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3、适用法律依据是否规范;
4、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是否做到了限时办结,是否按规定收缴罚款和费用。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情况;
(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
(六)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和对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
(七)执法人员勤政廉洁情况;
(八)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评价和意见。
(九)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每年制定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评议考核工作,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评议考核机关的汇报;
(二)查阅行政执法文书、案卷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其他工作资料;
(三)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他与被评议考核机关有工作联系的单位了解情况;
(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对被评议考核机关的意见;
(五)向相关部门了解行政执法投诉情况。
第十二条 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行政执法机关在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评为良好的,给予鼓励;评为一般的,限期整改完善;评为较差的,除通报批评外,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在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评为良好的,给予鼓励;评为一般的,离岗培训,限期整改;评为较差的,予以批评教育,并可调离执法岗位;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的,取消执法资格,并按照公务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工作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通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将本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级业务主管机关。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开展专门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构成行政违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的;
(三)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过错或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要根据具体情节,依照《张掖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公务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负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监督检查的人员,在评议考核、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行政违纪的,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县区、本系统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张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