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06〕2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农业局 2006年10月24日)
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加速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92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宣传力度
我市广大农村经过大规模的土地二轮承包制度改革和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后,广大农民拥有了长期稳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土地无偿使用权和补贴权,农村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一次空前高涨,农村土地的价值体现得更加充分,对农民增收的意义更加重大。目前,全市土地流转面积达到8.6万亩,占承包面积的3.4%。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引导工作,是适应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优化,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农业生产效益,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加速农村劳动力转移、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措施。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会议、新闻媒体、培训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帮助指导广大农户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二、把握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流转的原则。农户承包地流转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不论采取何种流转形式,承包地流转的当事人都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得借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之名进行土地买卖或非法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双方要依法履行流转程序,办理流转手续;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耕地承包期剩余20年,草地承包期剩余20-40年,林地承包期剩余20-60年);受让方应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接包权。土地流转过程中,乡村合并、行政区划调整后,原土地的权属不变,流转双方当事人及发包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
(二)坚持自愿流转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在承包期内,农户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承包地,也不得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或以各种借口强迫农户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均视为无效。
(三)坚持平等协商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在承包期内,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租金、入股分红、实物等收益,由流转承包地的农户与接包方、受让方、承租方、合股者协商确定。
(四)坚持有偿流转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流转承包地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侵占、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规范流转形式
(一)家庭承包方式的流转形式。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法规可以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出租、租赁、入股、代耕代种等方式进行流转。
1、转让:是指承包方有了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收入来源后,按程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农户的形式。转让后原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
2、转包、出租、租赁: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时间内转包、出租或租赁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4、入股: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
5、代耕代种:是指承包方在一个年度内将承包地交由他人生产经营。
(二)制止“反租倒包”的流转形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户,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户的承包地租赁后,再进行转租或发包的“反租倒包”行为,不符合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应予制止。
(三)“撂荒地”的流转。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经商和打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力,对务工经商和外出打工农民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土地撂荒的,集体经济组织要与承包户协商,征得同意后,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
四、明确流转程序
(一)完善审批程序。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管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由转让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必须报发包方备案,不论发包方是否同意,不影响该流转合同的成立。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提出申请登记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变更、解除及合同签订手续,并由当事人持有关土地经营权流转手续到县级人民政府承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二)签订书面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代耕代种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原则上使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格式文本,内容包括流转的形式、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及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价款及支付方式,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三)委托流转的管理。农户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其承包地的,委托农户要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事项、代理权限、流转费支付方式与流转期限等,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委托后,要认真做好托管工作。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在未经农户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代农户签订流转合同,防止侵犯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权。
(四)实行土地流转登记制度。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乡镇、村要对农村土地的流转进行管理和登记,村一级建立土地流转登记册,及时准确地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同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保管。
(五)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制。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过程中的纠纷呈增加趋势。要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并积极建章立制,落实场所设备,配备专业人员,严格办案程序,切实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
五、强化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从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农户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充实市、县(区)、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的力量。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监督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继续完善落实土地二轮延包政策,确保承包农户的地块、面积、证书、合同、基本农田达到“五到户”。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内安排土地承包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土地流转规范化试点、经营权证书和土地流转合同的印发、档案管理、土地承包纠纷调查处理等工作。
(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负起责任,切实履行职责,为广大农户提供土地流转信息、政策咨询、流转合同、合同鉴证等服务,积极与司法部门配合,调查、调解、仲裁农村土地纠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征用、占用的管理,对以土地流转为名,占用农用土地搞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营造有利于土地流转的政策环境。财税、农业等部门对转入他人土地进行产业化规模经营的专业大户和农业龙头企业,要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给予倾斜和优惠。切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不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各种限制,鼓励农民进城安家落户。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消除农民离土离乡后的后顾之忧。要逐步培育和发展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建立相应的土地流转市场信息、咨询、预测等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