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06〕2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近一年多来,各县(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的意见》(张政办发〔2005〕36号)精神,大力加强乡镇和城市街道(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夯实我市安全生产的基层基础,促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和安监站建设向规范化、标准化方向迈进,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规范管理体制
1、各乡镇(街道)都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组成。
2、各乡镇(街道)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简称“安监站”),乡镇(街道)安监站要做到“五个落实”,即: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职能落实、办公场所落实、监管工作措施落实。
3、各乡镇(街道)配备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要稳定,人数要满足安全生产监管的需要。按照张政办发〔2005〕36号文件中机构设置的要求,原则上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配备3名以上安全监管人员,一般乡镇(街道)配备2-3名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监管人员主要从现有乡镇(街道)在编专业技术人员中选配。
4、建立健全农村(街道社区)安全防控网络。依托乡镇(街道)安监站、农机站、农经站、交通管理站以及街道社区,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防控网络。各行政村(社区)聘请3-5名兼职安全监督员,受乡镇(街道)安监站的领导,对本行政村(社区)的消防、农机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立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责任机制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成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长(副主任)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其他副乡长、经联委主任、副主任对其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2、乡镇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乡镇(街道)各单位负责人对其管辖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对其管辖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3、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对乡镇(街道)有关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高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与有关责任人工作职责、工作绩效挂钩,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4、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因事故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重大危险源监控以及事故防范措施不力而酿成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明确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范职责分工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上级政府安全生产规划。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要求,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3、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安全监管机构,构建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企业安全监管网络体系。
4、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定期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5、编制和完善乡镇(街道)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行政区域内高危行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并适时进行演练。组织事故应急救援。
6、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7、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8、完成县(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按照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
2、分析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提出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
3、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4、协调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完成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职责
1、承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方面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乡镇(街道)其他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实现“一盘棋”监管。
2、拟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督促乡镇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及企业逐项落实,并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3、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要时期要落实“一盯一”督促检查责任,加强安全防范。
4、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台账、资料、图表、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为本级政府领导提供综合信息和决策依据。按相关规定及时统计和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
5、依据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具体委托事项由各县区安监部门确定),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行政执法,并定期报告执法情况;对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向行政区域内单位发出的安全生产整改指令督促办理;在检查中发现“三违”行为,除及时查处,消除隐患外,还应及时报告或移交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处罚。
6、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配合市、县(区)安监部门搞好事故调查,组织或协助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牵头组织制订本级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本行政区域内高危行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和组织演练,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开展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和群众的安全教育,检查督促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时接受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10、指导管理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管工作。
11、完成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县(区)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四)乡镇(街道)其他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乡镇(街道)其他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并接受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的指导、监督。
四、制定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一个预案,即应急救援预案。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和本行政区域内高危行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在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及相关处置工作。
2、建立安全生产三个图表,即: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图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分解表、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点)重点监控网络图。对年初确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分解的目标任务,年终严格考核,落实奖惩。
3、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七项基本工作台帐,即: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台帐、安全生产检查台帐、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台帐、特种设备和农机车辆安全监管台帐、三项人员(厂长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台帐、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台帐、事故管理台帐。每季度对基本工作台帐进行一次补充更新,确保工作台帐及时准确地反映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4、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十四项基本工作制度,即: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安全生产告诫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月报制度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通报制度。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每年要对基本工作制度进行一次补充完善,确保工作制度与实际工作相适应。
五、突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重点,规范监督管理
1、强化日常监管。组织力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季度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一次(重大事故隐患随出随查),检查面达到100%,及时查处纠正“三违”现象,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各产煤县(区)要督促乡镇政府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精神,凡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却未关的煤矿,对乡镇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3、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加强对农机车辆的日常检查,严厉打击农用车超载超速超限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要严厉查处在春节等节假日期间农用车非法载客的行为,有效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4、加强农村火灾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监督组织和人员的作用,强化宣传教育,加强林区森林、牧区草场、居民区居民房前屋后柴草等重点部位的监控,强化预防措施,防止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5、强化水利设施安全监管。对水库、大坝、河道等水利设施和防洪设施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夏秋季节的防洪管理,确保汛期安全。
6、加强学校、建筑施工、医药食品、种子农药等其它领域和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