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4-12-04 09:13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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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发〔2006〕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6]53号)精神,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着力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消防工作机制,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明确责任,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三)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要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消防安全领导机构,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不断加大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力度,保障经费投入,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支持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进一步强化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好消防安全监管职能,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职责;建设部门要按现行职责加强对消防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管;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城市规划部门要严格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教育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司法、劳动保障、科技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就业培训和科普工作内容;市政、通信等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的维护管理。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工作的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五)依法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六)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职责。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对辖区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并依法履行消防行政处罚职责。对重大火灾隐患,要责令当场或限期整改。公安消防部队要严格执勤备战制度,保证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战备状态。要熟悉辖区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的情况,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全力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

三、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七)加快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编制城镇消防规划,并纳入城镇总体发展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要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城市公共消防站、市政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城区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和消防水池等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八)加快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消防通信建设。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对消防车辆和装备建设的投入,并根据当前灾害事故复杂多样的新情况,增购必要的化学和毒气侦检、举高、排烟、照明、器材供应等特种消防车辆和救援器材装备。消防车数量、品种、技术性能和随车灭火器材要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要紧紧依托“金盾”工程,加快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逐步为城市公安消防部队配备移动通信指挥车,使市消防指挥中心通信系统基本达到国家标准,满足实战需要。

(九)加快特勤消防队站建设,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十一五”期间,市政府和甘州区政府组建筹划并完成特勤消防队建设任务。各县(区)要积极探索合同制消防员队伍建设,充实公安现役消防部队灭火执勤和消防监督非执法岗位,弥补公安现役消防警力不足。2006年,民乐、高台两县要配齐专职消防队员且投入执勤;2010年底,肃南县要完成专职消防队站建设。各乡镇要积极建立配备消防车、三轮摩托消防车或机动泵的专兼职消防队。

(十)大力推进小城镇和农村消防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各级农牧、民政、建设、教育、文化等部门要结合村镇规划、扶贫开发和村容村貌整治、人畜饮水工程和能源建设等,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能,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不断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增强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

四、加强火灾隐患整治,确保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

(十一)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缺少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撤销其批准文件。公安消防、质监、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十二)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各类隐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各级政府要限期搬迁;搬迁前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或责令停止使用。

(十三)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和挂牌督办制度。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挂牌督办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防范和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五、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强化消防安全保障

(十四)建立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事故,建立由政府牵头,以消防部队为主体,公安、交通、水电、化工、医疗救护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消防救援社会联动体系、指挥体系和应急机制,建立和完善跨区域的消防抢险救援预案,有效利用各种资源,随时做好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十五)加大对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部和公安部印发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将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十六)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安全体系建设。要积极探索、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开展公共消防安全服务,逐步推行实施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火灾痕迹物证鉴定、建筑消防设计咨询审核、火灾损失评定、重大火灾隐患评估、消防保安、城市建设自动消防设施监控中心、消防职业培训等中介服务。按照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体系。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十七)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订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发挥工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组织好“119”消防日等主题消防宣传活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大力开展火灾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切实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司法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重要消防信息,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十八)认真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商贸、安监、建设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内容。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十九)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和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诉、举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自防自救方法。

七、加强消防工作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检查考核。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等考评范围,层层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检查考评,积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十一)严格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2002年第25号令)和公安部等3部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精神,切实抓好消防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各级政府、公安消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二)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对不依法履行消防法律法规义务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提出的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因过失导致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擅自关闭建筑消防设施或者不履行维护保养职责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十三)建立和落实重特大火灾事故查处制度。凡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16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6人以上,或者在农村受灾30户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或者在农村受灾10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上一级政府提交调查报告,报告中要分清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