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06〕114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张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0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张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及构建物。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办公用房。
第三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厉行节约、余缺调剂、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直办公用房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财政局(国资办)、人事局(编办)、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产局、监察局、审计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财政局(国资办),具体承担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配置、调剂和使用,坚持科学合理、与履行职能相适应。
(一)市财政局(国资办)定期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进行清理登记,为合理配置、调剂和管理提供依据。
(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新建办公用房后,原有的办公用房由市财政局(国资办)收回,由领导小组统一处置。
(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办公用房及撤消部门、单位的办公用房,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调剂分配和处理。
第六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新建办公用房要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一)鼓励市委市政府机关大院内有条件的单位加大资金争取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新建办公楼。原办公楼用房可统一评估作价,由领导小组视建设资金筹措情况,用于弥补建设资金缺口。
(二)鼓励人数少、办公条件和筹资能力较差的单位联合建设统办大楼。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建设、国土资源部门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具体由领导小组审定。
(三)新建办公楼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 8000平方米以上。
(四)新建办公用房须有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国土资源局优先划拨土地,发改、建设等部门按相关程序审批。
第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处置指无偿划拨、出售、报废及报损等。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办公用房,必须办理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手续,未经市财政局(国资办)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否则,建设、房产、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出售转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国资办)委托评估和公开拍卖。
第八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出租、出借,必须经市财政局(国资办)审核批准。出租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