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06〕1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张掖市征收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张掖市征收建制镇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为利用收费政策支持小城镇建 设,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和小城镇建设步伐,规范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服务〔2006〕230号)。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收费范围。包括建制镇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二、审批权限。收费标准在每平方米20元内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批,报省物价、财政、建设部门备案;超过20元的由县区政府提出意见,报市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三、收费办法。按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面积计收,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收取,收费前须向县区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四、收费资金管理。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收费使用财政部门专用票据,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县区财政专户,支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镇政府的计划安排,分项目使用,并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五、资金用途。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建制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建制镇规划道路的修建、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设,资金使用的比例,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减免范围和工程项目。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二)医院门诊、住院用房,大、中、小学教学用房;
(三)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
(四)纳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五)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远离城镇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
享受免征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经县区政府批准后进行减免。对农民在建制镇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修建房屋,不得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收取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取消现行省以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建制镇水、电、气、热、道路上加收的其它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也不得以集资、基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取其它任何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
八、以上所称建制镇为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的建制镇。
九、各县区物价、财政、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掌握政策界限,严格收费范围、标准和资金用途,在具体执行中要切实加强引导和规范,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搭车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费用。
十、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关建制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问题,一律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