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交通厅省农牧厅关于开通我省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意见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1-29 15:09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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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06〕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交通厅省农牧厅关于开通我省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6〕6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

省交通厅省农牧厅关于开通我省

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意见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  2006年6月30日)

省交通厅、省农牧厅提出的《关于开通我省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通我省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的意见

(省交通厅、省农牧厅  2006年6月30日)

按照交通部等7部委《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0号,以下简称“7部委《通知》”)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6〕2号)精神,进一步改善我省农产品流通环境,确保农产品流通顺畅,减轻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负担,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快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现就开通我省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减征通行费优惠政策鲜活农产品的范围

享受“绿色通道”减征通行费优惠政策的鲜活农产品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畜禽和新鲜肉、蛋、奶。

二、减征通行费的路段

按照7部委《通知》要求,我省农产品绿色通道路段为连云港—乌鲁木齐甘肃段、西宁—兰州连接线。具体为:白兰高速公路、兰刘二级公路、合郎二级公路、凤嵋一级公路、平凉过境公路、祁家大山隧道、界巉二级公路、巉柳高速公路、柳忠高速公路、兰海高速公路、尹中高速公路、徐古二级专用公路、古永高速公路、永山高速公路、山临高速公路、临清高速公路、平和二级公路、酒嘉二级公路、柳猩二级公路,共19条收费路段。同时,增加天巉二级专用公路。共涉及72个收费站点,减征总里程1673公里。地方政府管理的公路,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减征时间和减征幅度

减征时间: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减征幅度:按行驶里程收费全额减半征收车辆通行费。

四、办理程序

整车拉运我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在各市州、县区市动植物检疫部门申办鲜活农产品专用检疫证,凭检疫证在高等级公路收费站入口处领取通行卡,并在出口处经核对检疫证后享受减半征收优惠。开放式收费站凭检疫证在收费站享受减半征收通行费优惠。

五、有关要求

(一)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收费站要设置“绿色通道”统一标志。有条件的收费站要设立专用通道,其他收费站点对大宗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开放应急车道,以便于其高效快速通过。在农产品运输高峰季节,各收费站点实行专人负责制,负责疏通车辆,保证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二)规范执法行为,保证鲜活农产品的及时运销。绿色通道上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必须自觉遵守《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各地公安、交通部门在路面执勤执法中,对没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不得随意拦车检查;有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公安、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不得长时间滞留车辆;对有超速行驶等其他严重危及交通安全行为的,公安部门要按照简易程序规定当场处罚,及时放行。

(三)市、县动植物检疫机构要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鲜活农产品检疫证的发放管理,核实运输鲜活农产品的数量、品种以及运输线路、时间和车辆牌照,并及时发放统一格式的专用检疫证。各级动、植物检疫机构要严格按照检疫程序办理检疫证,填写内容必须如实完整,实行一车一次一证单,不准重复使用。要遵循起运地(或产地)签发检疫证的原则,不得异地签发。对于不符合检疫要求的不予办理。

(四)对有弄虚作假嫌疑的车辆,可以对运输产品进行核实。证单未按规定填写或填写内容不齐全的,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对弄虚作假以逃避车辆通行费或属假证单的,经核实后,要补交车辆通行费,并记录车辆通行档案,不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五)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货运车辆驾驶员或押运员在经过公路收费站(点)时要主动出示证单,并配合公路收费站(点)做好运输产品的核实工作。

(六)各级交通、农牧、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为车货主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七)各级监察、纠风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中的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管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