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06〕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张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张掖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我市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对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第三条 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张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环保局局长、各县(区)政府县(区)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经委、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市医院、气象局、消防支队、武警张掖支队和市电信公司、供电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根据需要商请张掖军分区、武警张掖支队组成抢险队伍,参与救援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救援和处置情况;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第六条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起草应急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报告等材料;
2、协调联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3、遇到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4、按照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负责启动本预案;
5、组织协调、落实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演练及应急工作;
6、组织编制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监督各县(区)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七条 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需要,成立各类应急救援小组,开展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一)警戒保卫组:
组 长:阎玉海 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贾世洪 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朱天宏 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的警戒保卫方案;
2、负责指导、协调、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察、鉴定工作;
3、负责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4、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消防安全的处置工作。
(二)医疗救护组:
组 长:李文军 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廉 铭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钱耀文 市医院院长
主要职责:
1、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人员的救治方案;
2、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协调使用急救场所,调派医务人员,运送医疗物资、医疗设备,做好事故救援工作,及时为县(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3、协助有关单位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救治情况,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三)环境监测组:
组 长:丁荣善 市环保局局长
副组长:郭建华 市气象局局长
郭自胜 市环保局副局长
主要职责:
1、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进行监测,确定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
2、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向指挥部及时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数据。
(四)应急处置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分别由下列单位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供水、热力、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水务局配合。
市水务局负责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建设局配合。
市农业局负责涉及农田、农作物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经委、气象局配合。
市畜牧局负责涉及草场、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畜禽养殖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气象局配合。
市林业局负责涉及森林、林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配合。
(五)物资保障组:
组 长:杨登义 市经委主任
副组长:钱英文 市财政局局长
李 江 市交通局局长
柳延福 市商务局局长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方案;
2、负责为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器具提供经费保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物资的使用;
3、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4、组织各类物资的征集调运,协调应急救援所需要的电力、供水、通讯、热力,确保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专家咨询组:
专家组人员从有关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确定,具体组成人员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
主要职责:应急状态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并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 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迅速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供指挥部决策参考。
(七)善后处理组:
组 长: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由事件发生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组长:高志寿 市民政局局长
陈 华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保正志 市监察局局长
王明智 市总工会主席
阎玉海 市公安局局长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政府县(区)长
主要职责:
1、对伤亡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赔偿金的测算,协调处理相关的理赔事宜;
2、负责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和应急处置不当、不力的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由环境保护部门的应急队伍和各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队伍、市消防支队、驻张解放军、武警部队组成。环境保护部门的应急队伍由环境管理、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方面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工作机制。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十条 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市域外但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第十一条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一) Ⅰ级(特大):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储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 Ⅱ级(重大):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三) Ⅲ 级(较大):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Ⅳ级(一般):发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县(区)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由市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Ⅱ级以上预警标准时,由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报请省政府发布预警公告。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县(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持。
第十四条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工作人员坚守岗位。
第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 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当突发环境事件达到Ⅳ级时,由县(区)政府负责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市直有关部门予以指导;
当突发环境事件达到Ⅲ 级时,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决定。市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本预案。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省政府启动《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当突发环境事件达到Ⅱ级时,应急响应行动由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当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进行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市政府启动《张掖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当突发环境事件达到Ⅰ级时,应急响应行动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实施。当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市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
(一)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县(区)责任单位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较大(Ⅲ 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县(区)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
特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在报告市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的同时,立即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给当地群众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和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市政府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市(州)政府;如果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征求表态口径和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应急响应程序
县(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得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启动预案级别的建议,逐级迅速上报。
当决定启动本预案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指挥部命令,迅速到达指定地点,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一)应急准备
保证指挥部与各应急救援小组的通讯畅通,随时掌握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同时,指挥部及时组织专家咨询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制定救援方案,落实救援物资和救援力量,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应急救援
1、县(区)政府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采取积极的救援措施,防止事件扩大。
2、各专业应急队伍迅速到达事件现场。根据县(区)政府的申请和指挥部的命令,各应急救援小组按照应急救援方案,实施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衍生事件发生,有效实施救援。
3、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各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指挥部根据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做出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
(三)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应急终止的条件具备后,经过指挥部批准,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第二十条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一)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队伍根据指挥部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二)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提出防范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三)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报市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
(四)指挥部办公室和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过程进行评价。
1、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应等。
2、评价的主要结论: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置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它结论等。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一条 有关县(区)政府负责做好受灾人员的安抚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对突发环境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件救援和调查处理,或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失当,索贿受贿、包庇事件责任者等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和各救援专业组人员由于人事变动,不在其岗位的,由新到岗者自行替补。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健全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张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人员
2、张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通讯录(略)
附件1:
张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人员
总指挥:陈 义 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丁荣善 市环保局局长
张国军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洁岚 甘州区政府代区长
赵学忠 临泽县政府县长
余 锋 高台县政府县长
王海峰 山丹县政府县长
马得明 民乐县政府县长
安国锋 肃南县政府县长
成 员:阎玉海 市公安局局长
保正志 市监察局局长
钱英文 市财政局局长
罗继洲 市建设局局长
杨登义 市经委主任
李 江 市交通局局长
李明学 市水务局局长
孟 仲 市林业局局长
王峰云 市农业局局长
屈新平 市畜牧局局长
李文军 市卫生局局长
廉 铭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柳延福 市商务局局长
高志寿 市民政局局长
陈 华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明智 市总工会主席
钱耀文 市医院院长
郭建华 市气象局局长
贾世洪 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邹世谦 张掖武警支队支队长
张 军 市电信公司经理
荣志强 市供电公司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