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06〕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市粮食局等9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市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资办、
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农发行 2006年6月5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甘政发[2006]15号)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张政发〔2006〕28号)精神,加快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现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精神。通过产权制度改革,使全市大部分中小型粮食企业退出国有资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集中优势资产,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战略性改制,形成合理的企业布局和组织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目标任务
围绕做强做大承担政策性业务的经营企业,加强和稳定部队粮油供应企业,培育带动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的目标,2006年底基本完成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在抓好原粮储备的基础上,确保成品粮供应,积极服务“三农”,搞活粮食流通,确保粮食安全。
二、妥善解决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遗留的“三老”问题
积极稳妥的解决“三老”历史包袱是推进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前提条件,也是深化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妥善安置“老人”
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在岗职工,全部置换国有身份,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补偿资金省上通过专项补助,地方提供补充和企业变现资产等多种方式筹措解决。省财政补助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身份置换金,按规定程序报批,包干使用;各县(区)政府要落实补充资金,指导协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变现资产,确保改革中职工安置所需资金落到实处。
1、在职人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职职工身份置换金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原则自主确定。企业重组后,聘用人员规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在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范围内合理确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企业与聘用职工重新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对分流人员要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及时全额兑现经济补偿,进入劳动力市场管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其他人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离退休人员、工伤人员和遗属人员的相关待遇按有关政策待遇规定执行。
(二)补贴、包干处理“老粮”
“老粮”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2003年底尚未销售的定购价和保护价粮食,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新老划断、分步销售”的原则,按省政府规定全部交企业包干销售处理。“老粮”2004年和2005年的利息费用已经纳入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帐。
(三)分类处理“老帐”
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要在农业发展银行的协助下,按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帐处理意见》(财建〔2004〕187号)和《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财建[2005]363号)要求,做好粮食财务挂帐清理、认定和剥离工作。对认定的政策性挂帐全部从企业剥离后,由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消化本金和支付利息。政策性之外的各类亏损挂帐要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结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同形式,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和还本付息来源,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三、大力推进产权多元化,集中优势资源进行购销企业战略重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精神,按照合理布局、保留骨干、促进流通产业发展、加强宏观调控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大力推进以股份制为主、产权多元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市、县(区)要因地制宜,大胆探索,积极进行企业改造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着力培植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骨干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载体。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制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根据中央和省、市政府关于企业改革的精神,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改造重组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国有独资。承担中央、省级储备粮业务和军粮供应任务的政策性委托企业,是政府宏观调控、保障军需民食、维护市场稳定的主渠道,要继续做好国家粮食储备、地方粮食储备、军需粮油、农村救灾粮以及应急保障等政策性业务,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为主的产权制度,同时享受相应的代理费用和补贴。
二是国有控股。对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管所、站、库)打破乡镇行政区划界限进行撤并重组,以评估后的现有仓储设施等经营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股份,吸纳非公有资本参股,重新组建新的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既积极开展市场贸易自主经营,又负责完成一定的政策性调控任务。
鼓励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与其它所有制主体联合组建投资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形成兼顾城乡、布局合理的新的粮食流通网络。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分流人员和个体民营企业参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和支持企业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进行跨地域、跨所有制的强强联合、产供销联合、优势或优质资产联合;鼓励和支持新组建的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加工、运输、科研单位以及农民建立联合体,逐步实现粮食产销一体化经营,带动农民增收,搞活粮食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产业化粮食龙头企业,确保全社会粮食的供应和质量。
三是民营转制。对规模小、地处偏僻、粮食购销业务量不大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管所、站、库)和从事附营业务的企业,通过撤并、转让、出售、租赁、承包等方式,退出国有资本或民营转制;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坚决关闭解散;符合破产条件的,要依法破产并妥善安置好企业职工。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后,市、县(区)粮食局要对国有资产实施管理,监督企业确保国有资产有效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保障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的收益用于解决企业改革中遗留下来的问题,减轻企业包袱,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对转让、出售、破产的企业,要严格审批制度,按程序依法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
四、建立新的粮食企业经营机制
(一)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国有独资、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制,依照《公司法》的要求,明确控股、参股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科学管理,实行民主决策,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改革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国有独资、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建立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竞聘上岗、择优任用的人事制度。借鉴中央储备粮企业的组织管理模式,对承担中央、地方粮食储备和军粮供应任务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人员实行委派制或聘任制。企业员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建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新的用工制度。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职工工资水平,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建立工资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分配制度。
(三)政策性业务实行委托经营。国有独资、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是政府调控市场、保障军需民食、维护市场稳定的载体。在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需要时,要踊跃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政策性业务,同时可享受相应的委托代理费用和补贴。经营政策性业务产生的亏损由财政给予补贴,产生的盈利上缴财政部门。
(四)市场贸易业务自主经营。国有独资、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粮食仓储、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购销、仓储、加工体系和物流产业,推行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期货贸易等现代流通方式。要通过改革提高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逐步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
五、认真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政策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通过清理旧欠、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措分流安置职工资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自筹资金安排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可以纳入企业当期损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盘活存量资产,对一时变现不了的,可与农发行协调进行抵押贷款、筹措职工安置资金。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要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三)各县(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扶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下岗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引导职工发展多种经营,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企业改制后暂时无法变现的有利用价值的闲置资产,要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有偿使用,对本企业分流人员重新组成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使用这类资产的,在价格上给予优惠。在2007年底以前,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分流的粮食职工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四)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又暂时不能再就业的人员,原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其档案转到所在城镇社区托管,并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期间和期满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精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工作满规定年限的,应享受提前退休政策,提前退休后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六)对剥离的政策性挂账占用农发行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及时解除抵押关系。
(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国有独资、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的粮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征增值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撤销、合并、改制过程中的收费予以减免。
六、强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管理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积极创新管理机制。要总结过去行之效的管理办法,借鉴和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把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作为重点,搞好企业核算,加强资金管理,降低经营管理费用。要建立和完善充实企业资本金制度,合理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不断提高企业风险承受能力。要根据粮食流通的发展变化,做好新形势下的粮食统计工作,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制定和实施明确的发展战略、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实行现代化、科学化管理。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积极推进企业文化建设。企业在经营中要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做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和质量技术标准,积极参加“放心粮油”活动。坚持以人为本,搞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加强企业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职工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员工团队意识,培育一支开拓进取、爱岗敬业的高素质员工队伍。
七、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重要作用
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参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努力适应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收购市场后的新形势,认真执行国家粮食经营政策,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彻底实现由“计划主渠道”向“市场主渠道”的转变。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仓储运输设施优势和国家有关政策,面向市场,转换机制,主动服务,在粮食收购上起主导作用,在粮食价格上起引导作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上起带头作用,在粮食宏观调控中起载体作用。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开展粮食购销,搞活粮食流通。要改进服务方式,引导农民签订购销合同,与农民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积极收购农民粮食,掌握商品粮源。同时,要积极主动地与市县(区)外粮食企业进行交流协作,及时足量购进我市所需的大米等粮源,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支持和鼓励国有粮食企业建立粮食购销关系和互信机制,积极开展粮食购销活动。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转换经营方式,与各种所有制的粮食加工企业和科研单位联合,工商联手,优势互补,主动融入粮食产业化经营,彻底改变“买原粮、卖原粮”的传统经营方式。积极开展订单收购和产业化经营。城镇零售企业、连锁经营企业要在粮食产业化经营中成为龙头企业与市场之间的连接点,形成具有一定辐射面的市场销售网络,降低销售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四)农业发展银行和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粮食购销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逐步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质量,继续从农业发展银行取得收购资金贷款。符合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生产和经营所需贷款。
八、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政策性强,任务十分艰巨。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部署,分类指导,认真研究制定本县(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强指导和协调,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互相支持。按职责分工,紧密配合,不推不拖,按时完成任务。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工作任务,全力以赴,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因地制宜,因企施策,认真制定改革方案。改革方案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力争2006年全市基本完成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