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06〕102号
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调整张掖城区供水价格的请示》(张市价管〔2006〕119号)收悉。经市政府讨论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积极适应节水型社会建设要求,本着“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张掖城区供水价格具体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0.85元/m3调为1.30元/m3;工业用水由现行1.10元/m3调为2.00元/m3;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由现行1.20元/m3调为1.60元/m3;经营服务用水由现行1.60元/m3调为2.00元/m3;基建用水由现行2.00元/m3调为3.00元/m3;特种用水由现行5.00元/m3调为10.00元/m3。以上价格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三年。
二、到2009年,供水企业根据经营情况,提出申请,报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后,供水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水1.45元/m3;工业用水2.10元/m3;行政事业单位用水1.80元/m3;经营服务用水2.20元/m3;基建用水3.30元/m3;特种用水10.00元/m3。
三、根据《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水资源费在供水价格以外收取,具体按省政府规定执行。
四、供水价格调整后,物价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特别是要会同建设部门做好向广大用户的政策宣传,以取得各用户的理解、配合、支持。供水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强化内部管理,堵塞漏洞,挖潜增效,提高服务质量,保证用水需求。同时,要制定对五保户、烈军属和低保户的价格优惠政策,以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