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06〕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甘政发〔2006〕59号)精神,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
(一)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要加快改革步伐,理顺管理体制,建立起城乡统筹管理就业服务机制。进一步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对农民工一视同仁,实行同工同酬、同待遇,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
(二)健全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各级劳务部门具体承担劳务输出工作。市、县区劳务工作办公室,统一归口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管理,乡镇劳务工作站隶属乡镇政府,业务上受县区劳务办指导管理。市劳务办重点是统筹协调、落实政策、制定计划、典型宣传、建立考核体系;县区劳务办重点是抓好劳务考察、基地建设、协调服务、权益维护;乡镇劳务工作站是劳务输出工作的主体,重点抓好宣传发动、组织输送、跟踪管理。各级劳务工作机构要加强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的联系协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加大有组织输出力度,扩大输出规模,提高跨省区输出特别是向东南沿海及发达地区组织输出比例,调整劳务输出地域结构,提高输出层次和水平。
(三)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县区劳动力市场服务功能,把农民工就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提供高效服务。在乡镇劳动力市场建设试点的基础上,加快乡镇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逐步完善服务功能,为农民工提供零距离就业服务。鼓励发展劳务公司、劳务经纪人、劳务带头人等劳务中介机构,培育市场载体,促进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构建起覆盖城乡、运转规范、服务到位的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实现劳务输出工作由政府引导推动转向政府协调服务和市场化运作转变,建立起农民工市场就业的长效服务管理机制。
(四)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按照发展促就业,项目增岗位的思路,紧紧围绕我市三大战略以及七大项目体系建设,发展二、三产业,开发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容量,使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五)强化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按照谁输出、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各级劳务工作机构和各类劳务中介组织,必须在输出前对农民工进行权益保护、城市生活常识、劳动安全以及职业道德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农民工自身防范意识。要做好宣传动员、报名体检、组织输送、跟踪服务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坚持选派“劳务大使”制度,协调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积极与输入地相关部门配合,解决突发事件和各类劳资纠纷。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劳务基地,建立党团、群团组织和劳务协会、同乡会等自律组织,切实维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农民工培训
(六)整合培训资源。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社会各方参与的培训工作机制。整合劳动部门就业训练中心、教育部门职业教育中心、行业培训中心、乡镇培训基地、民办培训机构等培训资源,形成“五轮驱动”的培训机制。优化师资、设施配置,组建一支专兼职搭配协调、专业结构合理的高素质农民工培训教师队伍。要在建立乡镇农民工培训基地试点的基础上,加快乡镇农民工培训基地建设,完善办学条件,扩大培训规模,尽量贴近农民、方便农民搞好培训就业工作。
(七)多形式开展培训。一是要坚持市场导向与用工需求相结合。大力开展“订单式”、“对接式”和“外向型”培训,以需求定培训,以培训促就业。二是要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积极引导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走“校企联姻”的路子,探索校校联合、校企联合办学模式,实现校企之间“你培训,我补贴;你就业,我推荐”的互动双赢。三是要坚持引导性培训和技能性培训相结合。在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的同时,加强务工前各种常识的引导性培训,努力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四是要坚持长、中、短相结合,特别是短期为主的职业技能培训。要紧紧围绕市场需求,分层次进行培训,做到培训一批,输送一批。五是要坚持输出地与输入地培训相结合。一方面组织农民工到本地各类培训机构培训;另一方面将未经过培训,但符合用工条件的人员,直接组织输送到用工企业,由用工企业边培训边上岗。要着力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在3年内组织实施10万农村劳动者素质提升工程,加快劳务输出由苦力型向技能型转变步伐。
(八)建立培训评估机制。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考核,定期对培训机构和培训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各环节和综合效益进行评估,保证培训质量。要对培训机构建立以培训合格率、职业技能鉴定率、就业率为重点的科学评估机制,规范其运行,切实将培训与就业对接,为农民工提供实效服务。
(九)实行就业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持证,后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的87个工种和省上确定的33个工种实行就业准入。用人单位在招收从事技术工种的农民工时,要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及时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考核合格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
(十)多渠道筹措资金。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民工培训的专项资金。相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向上争取各项培训项目资金。农业部门、扶贫部门要积极争取“阳光工程”、“科技入户工程”、扶贫工程”等培训项目资金;劳动保障、教育、建设、团委、妇联等部门也要各司其职,积极争取对口的专项培训资金;强化用工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
三、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
(十一)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领域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施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工资保证金,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建设局制定。同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开工后15日内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对建设资金不到位和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建设等相关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十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实行重点监控,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状况的重要内容,记入劳动保障年审档案,定期不定期地将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布,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重大影响的施工单位和个人,企业不能申报优秀企业评审,企业负责人不得申报优秀企业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认定其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单位,减少授信额度或取消授信;建设、水务、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年审时不予通过,并建议上级发证机关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所在工程不能参加各类评奖评优,两年内不得参与工程投标。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逐出行业市场。
(十三)加强和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有关规定,安排农民工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企业在经济增长的同时要适时合理提高农民工工资。
(十四)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在1个月内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和备案手续;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不得收取抵押金、风险金;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对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要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以农民工集中的建筑、矿山、餐饮、加工等行业为重点,着力抓好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同时,积极推进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制度,提高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自觉性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五)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安监、地税等部门,积极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力争用3年时间,将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相关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伤保险列为社会保险费征缴、企业工商登记、安全许可证发放、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及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或必备条件,督促高风险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十六)努力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要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切实解决农民工进城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重点是住院医疗或大病医疗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和农民工特点,尽快制定缴费率合理、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的专门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实施办法。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相应的医疗结算服务。对农民工中已经稳定就业、具备条件的人员,也可随用人单位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或者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办法参保。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农民工进城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十七)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办法。要结合农民工的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要求,根据国家、省上的规定,制定专门的农民工参保配套政策。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从事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农民,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所有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五、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十八)建立协调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领导机构。为加强对解决农民工问题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由劳动保障、发改、农办、建设、安监、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解决农民工问题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各项政策的落实。通过不定期召开会议,开展专项活动和联合调研,协调解决农民工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形成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协调统一的工作机制,切实有效地解决农民工问题。
(十九)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农民工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工作。完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可通过委托代耕或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教育部门负责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坚持“以输入地政府全面负责、以全日制公办学校接纳为主”的原则,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公办中小学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入学。对农民工子女在入学条件、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等方面与城镇学生一视同仁,不得以户籍为由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等,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费用,确保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能够“进得来、读得起、学得好”。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对有特定传染病的农民工要给予免费治疗。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对农民工子女的疫苗接种工作。
人口和计生部门负责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坚持以输入地为主,输入地和输出地共同管理的原则。把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常住人口管理,做到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输出地要协助输入地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和婚育证办理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农民工提供婚育信息。要加强与政府驻外办事处和驻外劳务管理机构的合作协调,积极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站建设工作。
发改、建设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落实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将在城市居住时间满3年以上(含3年)的农民工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每年要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总量的10%用于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现象,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建筑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法保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权益。将农民工有关问题列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的各项法规及标准。抓好农民工,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同时,严厉查处生产事故,依法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依法加大对隐瞒事故的处理力度和经济处罚力度,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公安部门负责农民工户籍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自愿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给予办理所在城镇的常住户口登记,对办理户籍手续除收取规定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同时,负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推行法律援助制度,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
统计部门负责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劳动保障、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现有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开展农民工情况调查,制订、完善农民工定期报表制度,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监察机关按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解决农民工问题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社区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工会负责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逐步提高工会组织为劳动者维权的能力。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要简化农民工入会、转会手续,保障农民工及时方便地加入工会,要把农民工纳入评选先进和劳动模范的范围,树立和表彰农民工中的优秀分子。
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和培训资源,积极开展针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充分发挥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妇女维权岗”和“青少年维权岗”的教育、维权功能。
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对优秀农民工要给予表彰。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对不公正对待农民工、甚至损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要给予批评曝光,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帮助农民工的良好舆论环境。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相关政策,改变服务方式,帮助农民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有关问题,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