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06〕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审批程序》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十日
张掖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以及《张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张政办发〔2004〕130号)精神, 参考中西部部分城市的做法,结合实际,制定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审批程序。
一、供应对象
(一)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标准的家庭
中低收入家庭标准: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作为基数,在此标准以下的为中低收入家庭。
1、具有本市(不含五县)城镇户口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m2);
2、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尚无住房的城镇单身居民;
3、现住房被鉴定为危房的城镇居民家庭。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
1、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没有按国家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也未能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
2、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已按国家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下限的80%、也未领取住房补贴的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
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在企业破产、解体、改制过程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职工可优先购买。
3、2000年1月-2004年12月底期间录用,未能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拆迁户
1、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因自有房屋拆迁,按评估价补偿的拆迁户。
2、在政府收购储备土地过程中,自住房屋拆迁,只接受了货币补偿且未安排重建住房用地的农户。
(四)在本地服役的现役军队干部、职工和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转人员。
(五)在政府招商引资、企业技术改造中引进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二、审批管理
成立张掖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审批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房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国土局、建设局、人事局、劳动局、监察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工作人员从市房管局抽调2人、市民政局、监察局各抽调1人,具体负责购房对象购买资格的审查及其日常工作。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购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资料:
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购人户口簿(附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另需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
3、申购人及其配偶身份证(附复印件);
4、申购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无房、住房未达标或住房困难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
5、现住房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附复印件);
6、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审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购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初步确认其购房资格。
(三)公示
对初审合格的申购人,由其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四)审批
公示期内有投诉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提交领导小组审批后核发《张掖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五)购房
取得《准购证》的家庭,可凭《准购证》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具体审批购房手续按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