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06〕118号
甘州、山丹、民乐、肃南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甘政办发电〔2006〕5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事关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有关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省上紧急通知要求,抓紧制定本县(区)煤矿整顿关闭三年规划,并于6月18日前将规划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于6月11日前一并上报本县(区)2006年关闭矿井的数量及名单、2007年关闭矿井的数量及到2008年6月底保留矿井的数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省上通知要求,负责做好督促落实工作,并尽快编制全市煤矿整顿关闭三年规划,报市安委会审定、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按时限要求报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六年六月九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 2006年6月8日)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19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优化煤炭工业产业结构,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重要性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是淘汰落后、优化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小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和确保煤炭资源合理开发的必然选择,也是煤炭工业节约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通过整顿关闭,可大幅度减少小煤矿数量,提高办矿规模和安全、装备、技术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煤矿事故。各市州政府要充分认识搞好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将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统一部署,规范运作,积极推进。
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基本目标
从2005年7月至2008年6月,争取用三年时间实现“一个好转、两个减少和三个提高”的目标。
一个好转:采矿秩序明显好转。基本消灭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布局不合理的煤矿。
两个减少:一是小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单井规模在9万吨/年以上,产业结构趋于合理;二是小煤矿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特别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4以下。
三个提高:一是小煤矿资源回收率明显提高,采区回采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以上,破坏和浪费资源的现象基本得到控制;二是小煤矿装备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实现正规开采,采掘机械化程度达到20%以上,全部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三是小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明显提高,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各项规章制度齐全,从业人员文化程度达到初中以上,特种作业人员达到高中以上,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达到中专以上。
三、煤矿整顿关闭的步骤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原则上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5年7月一2006年6月):以整顿关闭为工作重点,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布局不合理的矿井。
第二阶段(2006年7月一2007年6月):以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为工作重点,一手抓整顿关闭,一手抓资源整合。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规定的资源整合的目标、范围、原则和程序进行。通过资源整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改变小煤矿过多、过乱、过散的状况,进一步减少矿点数量。
第三阶段(2007年7月一2008年6月):以政策治本,强化矿井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工作重点。继续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理,全面提升小煤矿整体水平。
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对非法开采和已关闭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矿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并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发现同一矿井1年内2次或2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的,一律予以关闭;非煤矿山违法从事煤炭开采的,一律予以关闭。
(二)限期关闭和淘汰以下七类矿井:
1、关闭布局不合理矿井。对不同的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俗称楼上楼)的矿井,只能保留一个,其余必须关闭;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必须关闭。
2、淘汰落后生产能力。2007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一律不再延续,到期一个关闭一个;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关闭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但仍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被列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整合过程中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矿井;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矿井;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5、关闭资源整合方案中确定的被整合矿井。当地政府批准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被整合的矿井必须先关闭、后整合;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矿井的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关闭当地政府决定依法关闭的矿井。发生重特大事故且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矿井;不符合当地政府产业政策的矿井,由当地政府决定依法关闭。
7、关闭煤炭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经省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煤炭资源接近枯竭且2006、2007年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及时注销其各种证照,并于当年依法予以关闭。
(三)明确全省煤矿单井规模,经过整合和技术改造,到2008年6月,全省煤矿单井规模不得低于以下要求:平凉市15万吨/年以上;省内其他地区9万吨/年以上。
(四)严格拉制新建矿井规模、数量。从现在起,全省一律停止核准(审批)15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不得核准(审批)列入淘汰范围的小煤矿进行扩大能力的改扩建工程。
五、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煤矿整顿关 闭工作由省政府统一负责。各产煤市州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明确和落实市、县政府和各部门在煤矿整顿工作中的贵任,把关闭煤矿的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落实到具体矿井。
(二)制定三年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各产煤市州政府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和协调机构要结合本地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抓紧组织制定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三年( 2005年7月一2008年6月)规划方案。规划方案应明确煤矿整顿关闭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矿井名单、工作方法和工作步骤、配套的政策措施等,细化关闭矿井的范围和对象,确定每个阶段的关闭矿井数量计划和2008年6月底保留的小煤矿数量。
(三)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落实部门职责。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权威和执法效率,落实各部门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职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认定非法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超层越界、布局不合理、资源接近枯竭、国有煤矿井田内以及资源重叠矿井,并向当地政府提出关闭矿井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对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察指令,并向当地政府提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关闭矿井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控制新建矿井规模,负责认定违法生产、非法挂靠、一证多井、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井,并向当地政府提出关闭矿井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公安部门负责收缴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矿井的火工用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负责维护矿井关闭现场的秩序。
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决定关闭矿井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当地供电部门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监察;负责对存在非法开采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负责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矿问题。
请各产煤市州政府抓紧时间摸清现有煤矿的基本情况,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并于2006年6月20日前,将三年规划分别报送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本地区2006年关闭矿井的数量及名单、2007年关闭矿井数量以及到2008年6月底保留矿井数量于6月12日前分别报送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