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企业投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07-05 09:02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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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发〔2006〕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企业投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6年5月11日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

张掖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精神,规范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为张掖市企业投资项目(含中央、省属在张企业项目)的备案管理机关。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管理;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管理。凡企业投资项目超过县(区)备案权限的,由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按程序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管理。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甘肃省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相应的备案管理机关办理项目备案手续。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备案时,应向相应的备案管理机关提交《张掖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表中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应包括规模及产品方案、工艺路线、技术方案、主要设备及进口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土地及资源利用等。

第六条 备案管理机关在对备案项目进行审查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出具《张掖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并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第七条 项目单位除办理项目备案登记手续外,应根据项目实际依法办理项目选址、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评、安评、人防设施、地震安评、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八条  备案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向原项目备案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批准备案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延期,备案管理机关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条 项目备案管理机关应按季度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一经发现,项目备案管理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