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张掖市委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06-07-05 09:56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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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发〔2006〕23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省属驻张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一)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措施。由于长期以来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当前我市农村卫生滞后于城市卫生,农村卫生基础设施、人才队伍、设备配置、诊疗服务能力与农民群众的要求有较大差距;乡村两级医务人员的素质与群众的要求差距很大;一些边远贫困乡村和山区、牧区,群众看不起病、看病远,因病致贫、返贫的现象比较突出。这些问题影响到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约了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纳入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大局,加快构建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医疗保障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维护健康公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 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重大的历史任务。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农村卫生保障能力和农民健康水平,提高农民的生命生活质量,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步伐,大力推进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和公共卫生服务,努力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把改善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改变农村卫生面貌,作为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大举措,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第一要务,切实抓好农村卫生发展的各项任务。

(三) 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国民健康素质是生产力发展的基础,是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市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0%以上,没有广大农民的健康,就没有农村的小康,没有农村的小康,就没有全市的小康。“十一五”期间,是我市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轨,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进入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紧紧抓住“十一五”国家加大对中西部卫生事业投入的发展机遇,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以对全市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求真务实的作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为建设健康张掖、平安张掖、和谐张掖提供坚实的卫生保障。

二、明确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基础条件,提高人员素质,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切实解决农民群众有地方看病、有人看病、看得起病的问题,基本满足农民的医疗卫生需求,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五)主要目标。从2006年起,用3-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和完善全市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培养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逐步形成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的长效机制,积极有效地整合农村卫生资源,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农村群众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力争达到全省前列水平。

三、加快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六)抓好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市、县(区)要制定“十一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将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要抢抓国家投资向中西部倾斜、向社会事业倾斜、向“三农”倾斜的历史机遇,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项目、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项目资金,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用3-5年完成县(区)、乡镇、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任务。要按照国家建设标准,从实际出发,合理规划,有计划地对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进行新建、扩建和改造,力争5年内填平补齐,完成改扩建任务。

(七)加快乡镇卫生院建设步伐。从2006年起,用3年时间完成未达标的43个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配套建设任务。市、县(区)发改、财政、卫生部门要积极争取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项目、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乡镇卫生院配套建设项目,落实建设资金。各县(区)财政要落实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和建设配套资金,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八)加大村卫生所建设力度。从2006年起,用5年时间完成村卫生所的建设改造任务。村卫生所建设要与村委会、计划生育室、文化室、学校等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资源共享,综合利用。村卫生所建设以县(区)投入为主,也可引入市场机制,采取多渠道筹资,引导乡镇卫生院领办、乡村联办、社会力量承办、有执业资格的个体医务人员竞争承办等多种形式。要对积极性高、经济实力强的村,地理位置合适、改造任务小的村,实力强、资金到位快的乡镇卫生院领办联办的村,人口较多、居住相对集中的少数民族村,利用社会力量或执业医师承办承建的村优先建设,并按照建成一个配套一个的原则,积极争取和统筹安排好设备装备。

(九)提高医疗设备装备水平。按照功能实用、装备适度的原则,通过争取国家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项目和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以及省级财政设备专项补助,逐步解决县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的基本医疗设备,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装备条件。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从2006年起,市财政对市级医院床位补助增加到9400元,力争2008年达到10000元以上。县(区)财政对县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床位补助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增加,力争2008年达到8000元以上。对县级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健康教育机构的人员工资应全额供给,并保证一定的业务工作经费。要逐步增加对乡镇卫生院的补助标准,力争2008年人员工资实现财政全额供给。对县(区)财政确有困难的,争取省财政补助解决。乡镇卫生院实行经费包干使用,业务收入主要用于保证各项医疗卫生业务工作正常运转。争取省上对贫困县(乡)、少数民族县(乡)和传染病、地方病高发县村卫生所建设每村补助1万元,县(区)、乡镇、村委会要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努力增加投入。市、县(区)扶贫办在整村推进项目实施中,对村卫生所建设应给予重点扶持。对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每村一人),按人均每月10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劳务补助。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补助50元,市财政补助20元,县(区)财政补助30元。

五、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十一)加快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列入各级政府的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大推行力度。2006年在甘州区、高台县扩大试点,使全市参合农民占到全市农业人口的60%左右,力争2007年全市农村基本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参合率达到90%以上。加强试点运行监管,积极探索筹资机制,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增强合作医疗基金对患重特大疾病家庭的补助能力,努力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

(十二)建立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各级政府要将医疗救助制度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紧密结合,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基金,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贫困户、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民实行重点医疗救助。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帮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适当降低合作医疗“门槛费”,提高报销比例。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机构应加大对农村生活无助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

(十三)设立扶贫济困病房。从2006年起,市、县(区)两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都要设立扶贫济困病房,其床位数按核定总床位数10%的比例设立,全市设立扶贫济困床位200张,为低收入群体和农村贫困人口就医提供援助。要通过提高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标准,增加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持力度,降低医疗成本,保证扶贫济困病房的正常运转。

(十四)严格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要在坚持现行药品、医疗器械集中招标和跟标采购制度的同时,采取限制单病种最高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费,降低药品批零差价,降低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完善补偿机制,加强医疗服务、药品、医用材料收费价格监管等措施,严格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为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六、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

(十五)加强在职人员培训和学历教育。要把在职人员培训作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的主渠道,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逐级培训机制。市级承担县(区)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职责,县(区)承担乡镇卫生院人员的业务培训职责,乡镇卫生院承担村卫生所人员的业务培训职责。每年安排100名县(区)、乡镇卫生技术人员到市、县(区)医院进修半年,并采取短期业务培训等方式,用2-3年时间将县(区)、乡镇、村三级卫生人员轮训一遍。用4年时间为县(区)、乡镇卫生机构定向培养在职本、专科学历人员400名,为村卫生所培养中专学历人员600名。认真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大中专毕业生进农村计划”,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每年招录60名左右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到2010年,使全市乡村医生达到中专以上学历,60%以上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的执业资格;乡镇卫生院80%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大专以上学历,95%的临床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的执业资格,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2名全科医生、1名妇产科医生;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本科学历人员达到40%以上。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上对卫生人才培养的投入。市、县(区)财政也要尽可能安排一定的培训资金。

(十六)落实稳定和吸引农村卫生人才的优惠政策。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在职或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类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长期在农村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市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县(区)财政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十七)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的长效机制。在全市32个市、县(区)医疗卫生机构和40个边远乡镇卫生院间全面建立对口帮扶制度,帮助乡镇卫生院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巡回医疗服务的长效机制,定期安排市、县(区)医疗机构到边远乡镇进行巡回医疗。严格执行市、县(区)医疗机构人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的制度,市级医疗机构人员晋职前必须到县(区)服务一年,县级医疗机构人员晋职前必须到乡镇服务一年;市级医院新聘用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必须到县(区)服务一年,县级医院新聘用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必须到乡镇服务一年。

七、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机制改革

(十八)完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等业务职责。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村卫生所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疾病的初级诊治。要以县(区)为单位,建成健全统一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应急医疗救治系统和卫生监督系统;以村为基础,建立通畅的县(区)、乡镇、村公共卫生信息报告网络系统。在每个村卫生所至少确定1名公共卫生人员,在每个乡镇卫生院确定3-5人的公共卫生小组,建立起一支稳定的县(区)、乡镇、村公共卫生专业队伍,承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监测报告的职责。加快推进县(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逐步把县(区)所在乡镇卫生院建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推进县(区)、乡镇、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实现卫生服务一体化,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

(十九)理顺县(区)、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每个乡镇设1所政府办的卫生院,行政区划调整中撤并的乡镇,原卫生院应予保留,可改设为乡镇卫生院分院、门诊部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县(区)要按照《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指导意见》,对乡镇卫生院定编、定岗、定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等统一管理,制定工作监督、考核与奖励办法,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深化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公开招考、择优招聘的用人机制,绩效挂钩、按劳取酬的工资分配机制,权责明确、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奖惩分明、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的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乡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水平,对村卫生所实行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完善行政、业务、财务、药品、收费等规章制度,加强对村卫生所工作的考评奖惩和监督管理。

(二十)强化村卫生所服务功能。每个村卫生所培养配备1名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以上的村医,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乡村医生人数。从2006年起,新聘乡村医生从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以上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优先聘任。村卫生所要建立门诊登记、计划免疫、传染病报告、疫情处理、处方使用、药品和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健康教育、财务管理等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规范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制度,保证药品的质优价廉。

八、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

(二十一)明确农村公共卫生责任。农村公共卫生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制定和落实本地区农村艾滋病、结核病、乙型肝炎等重大传染病、地方病防治规划,有效防控当地高发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强化农村儿童计划免疫接种服务。落实妇幼保健工作措施,加强县(区)、乡镇卫生机构产科建设,逐步实施孕产妇住院分娩补贴制度,提高住院分娩率。依法规范产前诊断等服务,采取重点干预措施,加强孕产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普及农村自来水,大力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加强以改水改厕为重点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广泛深入地开展健康教育,全面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

九、加强农村医药卫生监督管理

(二十二)加强农村卫生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抓好农村卫生全行业管理,加强农村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调整充实乡镇、村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力量,严格农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等准入审批和监管,加大对农村食品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服务市场等卫生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行医、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等违法活动,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二十三)依法加强农村药品监管。各级政府要把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和监督网络。要合理布置供应网点,以乡镇为单位建立药品销售配送中心,扶持县级监管网络的建设。加大对农村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加强药品价格监督,规范收费标准,严厉打击销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和假劣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切实保证药品质量和群众用药安全。

十、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二十四)党委和政府要对农村卫生负全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农村卫生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实际,把建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少本地因病致贫、返贫人数,保证农村卫生经费支出等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张掖市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卫生重大政策的部署与协调,在市卫生局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党委、政府也要研究制定实施意见,根据事权划分,强化责任,认真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制定农村卫生工作考核与奖励办法,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质量。发改、财政、民政、农业、畜牧、扶贫、人事、药监等有关部门要明确各自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相关群众团体要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积极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作用,共同为加快全市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努力。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