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6-05 17:15 来源:市政府研究室 背景色:
 : 

市委办发〔201948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有关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33号)精神,适应新时代地方金融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全市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切实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要意义

国有金融资本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大举措,是推动提升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国有资本经营效益、增强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保障。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研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充分认识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具体要求上来,切实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国有金融机构深化改革,提高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

二、明确任务目标,切实做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各项工作

(一)加快推进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履行市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县区政府授权县区财政部门履行县区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坚持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对市、县区政府直接出资形成的金融资本,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县区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投资形成的金融资本,设立过渡期,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委托原投资主体管理,过渡期内,财政部门出资人身份不变、管理规则不变、管理职责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各相关行业间的比重,支持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等金融业态,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健全市、县区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等职能。市、县区财政部门要逐步推进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监管全覆盖,要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要加强国有金融资本投向等宏观政策执行情况监督,严格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国有金融机构母公司须加强对集团内各级子公司的资本穿透式管理,严格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审查,确保国有金融资本基本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到位。强化国有金融资本内外部监督,严格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审查,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

(二)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严格按制度规定,做好国有金融资本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统计分析等工作。加强金融企业国有产权流转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变动情况。推进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统一在政府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产权交易机构进场交易,规范交易流程,确保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加强国有金融资本评估监管,独立、客观、公正地体现资产价值。完善地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机制,强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债权人自我救助责任,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危机处置能力。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报市、县区财政部门备案;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金融机构国有资本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统一制度,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以收定支,不列赤字。规范政府与国有金融机构的分配关系,全面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金融机构利润上缴比例,平衡好分红和资本补充。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我市国有金融资本布局需要,结合不同时期金融机构改革发展任务,不断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建立国有金融机构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益合理使用的有效机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决算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监督地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金融控股公司、重点金融基础设施等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本级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财务监管,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加强银行等领域保障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健全财务风险监测与评价机制,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健全与金融市场相适应的金融企业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对党委、政府及相关机构任命的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探索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和薪酬追回制度。探索实施国有金融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受托人应当合理运用薪酬管理手段,推动国有金融机构高管薪酬与股东价值联动。

通过界定功能、划分类别,分行业明确差异化考核目标,实行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反映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运营效率、风险控制能力、社会贡献程度等,推动金融机构加强经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有效服务重大战略和决策部署。加强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建立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员工薪酬水平的奖惩联动机制。

(三)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加大国有金融机构公司制改革力度,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整体改制上市。推进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稳步实施公司制改革。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优化金融机构、金融企业股权结构,严格股东资质和股权管理,严格股东行为。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管理层关系,健全国有金融机构授权经营体系,出资人依法履行职责。推进董事会建设,完善决策机制,加强董事会在重大决策、选人用人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的重要职责。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制衡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总裁、行长)履职行为,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国有金融机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权力机构作用、董事会的决策机构作用、监事会的监督机构作用、高级管理层的执行机构作用、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实现形式。上级党组织和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不同机构类别和层级,实行不同的选人用人方式。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并建立相应退出机制。

推动国有金融机构牢固树立与实体经济俱荣俱损理念,加强并改进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服务,围绕实体经济需要,下沉服务重心,注重差异化发展,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为全市实体经济提供更多特色化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金融综合经营,依法合规开展股权投资,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市、县区国有金融机构应聚焦主业,依法合规开展对外投资。发挥好绩效目标的导向作用,引导国有金融机构把握好发展方向、战略定位、经营重点,突出主业、做精专业,提高稳健发展能力、服务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强化国有金融机构主体责任,推动国有金融机构细化完善内控体系,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自身资本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保证充足的风险吸收能力。督促国有金融机构坚持审慎经营,加强风险源头控制,动态排查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规范产融结合,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参股资金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监管。

(四)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不动摇,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委(党组)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金融机构章程,明确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规范党委(党组)参与重大决策的内容和程序规则,把党委(党组)会议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合理确定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和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比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按照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选优配强国有金融机构一把手,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把党委(党组)领导与董事会依法选聘管理层、管理层依法行使用人权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市场化选聘力度。健全领导班子考核制度。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管理人员,造就兼具经济金融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复合型人才。精准引进高层次人才,加快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集聚人才的体制机制。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压紧压实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职业道德约束制度,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坚定理想信念,正确履职行权,廉洁从业,勤勉敬业。依法依规规范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金融机构从业行为,相关部门要制定实施细则,严格监督执行,限制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职后到原任职务管辖业务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工作,规范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离职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相关单位从业行为,完善国有金融管理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制度,杜绝里应外合、利益输送行为,防范道德风险。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完善标本兼治的制度体系,加强纪检监察、巡视监督和日常监管,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努力构筑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三、建立保障机制,促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落实见效

(一)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与组织、国资监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人行、银保监分局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共同推进全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体系,理顺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覆盖出资人职责的管理组织机制,依法依规实行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市、县区组织、国资监管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有效应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优化管理,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人行、银保监分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在制定发布相关监管政策时,及时向市、县区财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二)加强法治建设,依法依规管理。严格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政策法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我市实施细则和具体方案,形成配套文件框架。对已有的制度措施进行梳理,及时调整优化,做好政策的立、改、废、释工作,确保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权责法定、依法有据。

(三)加强信息披露,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等内容,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报告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资产监管、风险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全口径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金融资本情况。市、县区政府对市、县区财政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金融资本状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建立问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金融资本的行为。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监督问责机制,对形成风险没有发现的失职行为,对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渎职行为,加大惩戒力度。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