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19〕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党组(扩大)会议、常务会议、全省经济运行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精神,妥善解决我市砂石资源开发面临的问题,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林业和草原局、扶贫开发办公室7部门联合印发的《甘肃省规范砂石料资源开采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砂石资源有序开发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砂石料资源有序开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及永久基本农田三条控制线,大力推进生态保护源头管控,集中开展砂石料市场综合整治,进一步规范采砂管理秩序,建立健全砂石料开采管理长效机制,保障砂石资源有序开发和永续利用,切实推进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要科学管理,有序开发。按照有关要求,支持采砂行业健康发展,优化砂石资源开采布局,引导砂石开采项目向集中开采区集聚,科学设置河道内外砂石开采总量,保障全市经济发展所需砂石料供应,稳定砂石料市场价格,全面推进管理改革创新,不断提升砂石料资源管理水平。
二要严格标准,绿色发展。按照有关要求,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砂石资源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切实推进绿色矿业发展。要加强管理人员培训,用新思想、新观念、新标准指导开采行为,全面树立“绿色发展”的理念。
三要规范整治,资源整合。立足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区域实际,坚持建管并重,不断提升资源供应能力和资源管理水平。积极引导骨干企业特别是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整合市场资源,实现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生产,提高资源集中度,稳定砂石资源市场。
三、工作任务
(一)坚持规划优先,科学编制资源出让计划。据初步调查,我市预计到2020年砂石料市场需求将达300-350万立方米/年,按照已设企业生产规模,需新增产能50-100万立方米/年。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各自砂石资源分布和储量情况,按照开采区、限采区、禁采区的区划要求,聘请专业队伍,对砂石料资源开展详细调查,尤其是河道保有资源量面临资源减少或枯竭的,要尽快寻找河道外砂石资源靶区,补充因河道内砂石资源不足造成的影响,进一步调整修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2019-2020年河道采砂规划》,编制《2021-2025年河道采砂规划》,科学合理编制近期河道内外砂石资源出让计划,以满足未来市场需求。
(二)严格执行标准,切实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市县区自然资源和水务部门应按照省市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河道采砂规划》,严格执行资源开采标准和要求,新建砂石矿山不得低于现行矿产资源规划最低开采规模,建筑用砂不低于3万吨/年,建筑用石料不低于1.5万立方米/年。对于河道内新建砂石料场,每个采点不低于1万立方米/年。各县区要加强监管,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砂石料开采许可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进行,对超许可深度、超范围开采的采砂场,要立即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要按照《矿产资源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吊销矿山许可证和河道采砂许可证,并进行行政处罚。对生产规模小、散、乱的合法矿山、河道采砂场,县区人民政府应通过资源整合方式推动有序退出。
(三)加大整治力度,切实规范砂石资源开采行为。严禁在已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国家级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基本农田等区域新设砂石资源采矿权和河道采砂许可,大力推进生态保护源头管控。对位于各级各类保护地、河道禁采区、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砂石企业坚决实施关停退出;从事砂石开采企业必须取得矿山(或河道采砂)开采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手续、水保批复(矿山)并通过水保验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落实环保和安全措施,方可进行生产作业。对无矿山(或河道)砂石料开采许可、擅自进行砂石料开采的非法矿山砂石料场,要查明违法违规事实,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砂业主,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监管力度,全面提高砂石资源管理水平。各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商砼企业、建筑企业、交通施工企业的监管,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严禁购买使用非法砂石企业的砂石料,坚决杜绝非法砂石料销售渠道,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从源头上管控非法砂石料的销售。要加强对矿山及河道砂石料企业日常环境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在生产过程中落实“湿法”作业,筛选生产线采用喷淋设施,对进出运输砂石料的道路进行洒水降尘,对成品料堆进行归整,对料场内及周边环境进行清理整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要监督矿山及河道砂石企业做好采砂厂内外及周边环境卫生,做到场容场貌整洁,砂石料堆放整齐有序,厂区内外无扬尘,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处理得当。对已关闭退出的采砂场,各县区政府要督促业主及时清理场地,平整河道。
(五)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支持县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合理布局开采区和开采总量,科学适当调整规划,集中编制各类方案,优化服务,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坚决杜绝互为前置。针对手续不全的采砂企业要积极督促和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和证照,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在地质条件较为相似、拟设采区较为相近、同一水域相似段,试行整体集中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生产评估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等文件,避免各采区单独编制报告,造成手续办理时间拖延。既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又防止“一刀切”。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关系,严守“三条红线”和各级各类保护区刚性约束,在进一步规范行业整治中,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付做法。同时,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坚持市场需求与资源保障相结合,坚决纠正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错误做法,保障砂石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和保障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要以服务地方经济为导向,坚持保障自用为原则,加强矿产砂石料市场管理和有序开发。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各县区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的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工作,保障砂石资源有效供给。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履行好各自的监管职责。自然资源局要加强矿山企业的监管,坚决杜绝一切矿山非法采砂行为;水务部门要加强河道采砂企业的监管,按要求进行开采作业,严厉查处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砂石企业环境监管,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环保“三同时”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要落实安全责任,依法依规查处安全措施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对砂石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二)实施“一矿一策”。目前,全市共有砂石企业76家(河道外24家、河道内52家)。普遍存在部分砂石企业手续不全,环评、安监措施未落实到位;砂石资源开发项目核准办理进度慢;砂石企业受建筑行业持续走弱影响,企业资金难以回笼,经营困难,办理手续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各县区要进一步认真摸底调查,总结分析存在问题原因,建立问题台账清单,实施“一矿一策”,分类制定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分层次、分类别、分步骤抓好整改。
(三)坚持分批投放。在深入开展砂石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域内基本需求,环境承载能力、地质条件、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建设、重大项目建设等因素,科学制定本区域内《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河道采砂规划》,经本级政府审批后实施。分年度、分区域、分批次投放砂石资源开发项目,为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市场的活跃性、充分体现资源配置的公开公平性,在资源出让时,统一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使得资源市场配置率达到100%。
(四)建立长效机制。根据目前全市砂石资源分布、开发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管理长效机制,细化行业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大考核权重、健全问责机制,推动“生态优先、绿色环保”的生态文明理念落到实处。加大督查检查力度,严格落实市级双月巡查、县区月巡及河长制、乡村属地管理和市县级联动执法机制,做到定期巡查与随机巡查并重、动态巡查与信访举报并重、日常巡查与重点巡查并重,建立起不敢破坏、不能破坏、不愿破坏和积极维护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的良好局面。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