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19〕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投融资决策的科学化、专业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充分发挥金融专家、学者的智囊作用,切实增强投融资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功能,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聘任马润平等9名同志为张掖市人民政府第二届投融资顾问。为确保聘任的投融资顾问按要求履职尽责,真正发挥作用,顾问的聘任程序、工作职责、工作方式、待遇报酬及日常管理等严格按照讨论通过的《张掖市人民政府投融资顾问工作规则》《张掖市人民政府投融资顾问对应联系市政府领导及融资平台安排》执行。
附件:
1. 张掖市人民政府第二届投融资顾问名单
2. 张掖市人民政府投融资顾问工作规则
3. 张掖市人民政府投融资顾问对应联系市政府领导及融资平台安排(略)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8日
附件1
张掖市人民政府第二届投融资顾问名单
马润平 兰州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
张 萍 全国政协委员,甘肃茂源会计师事务所所长,高级会计师
李爱国 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掖市律师协会会长
王燕军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张掖县府南街营业部总经理
马静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张少伟 兴业银行兰州分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郑洪军 张掖华陇会计事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甘肃华陇资产评估事务所所长
金 涛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宁和园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任威权 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公司投融资高级经理、战略发展部副部长,省国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总监
附件2
张掖市人民政府投融资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政府投融资决策的科学化、专业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加强投融资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投融资能力和开发建设实力,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投融资顾问,是指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聘任的经济金融领域的专家、学者或高级人才。
第三条 市政府投融资顾问联络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政府投融资顾问的遴选及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经本人同意,可聘任为市政府投融资顾问。
1. 关心支持张掖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推动和促进我市金融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建言献策、作出贡献的人士。
2. 具有金融领域研究或专长,获得教授或其他相应技术职称及持有国家认定资格证书的专家、学者。
3. 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金融行业工作的资深经营管理人才或具备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4. 熟悉国家金融政策及相关专业人士,擅长政府发债、基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开发、企业上市、PPP项目、互联网金融、保险业务等方面的人才。
5. 具备较高从业资格的金融领域财务及法律专业人才。
第五条 聘任市政府投融资顾问的程序
1. 根据市政府工作需要,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提出投融资顾问初步人选,经本人同意、单位推荐、组织考察,确定人选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2. 市政府举行聘任仪式,向受聘人颁发聘书。
第六条 市政府投融资顾问的职责
1. 按照市政府需要,随时为市政府重大投融资决策、项目提供可行性的意见建议。
2. 帮助拟订全市投融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扶持政策。
3. 对政府重点投融资项目进行研究,评审投融资方案,评估政府投融资风险。
4. 为政府各级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进行金融政策、专业知识讲解和培训。
5. 帮助指导市城投公司、山水文旅集团、交投公司、农投公司、水投公司、甘肃金控张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提升投融资创新能力,每季度在财务管理与分析、投融资方案评判、风险防控等方面予以定向指导,提出投融资方面的合理化意见建议。
聘任的市政府投融资顾问中,选择6名擅长财务会计业务的顾问,分别兼任市城投公司、山水文旅集团、交投公司、农投公司、水投公司、甘肃金控张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务顾问,其他顾问根据业务和专长分别对应市政府领导,提供投融资方面的服务。
6. 有重大投融资活动时,市政府投融资顾问牵头成立3至5人专项工作团队,负责对投融资活动进行可行性研判分析,参与市政府投融资决策,扎实有效推进投融资各项工作开展。
7. 对政府金融生态建设、信用体系建设、金融风险防控、地方金融稳定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年内向政府提交符合实际、具有建设性的调研报告。
8. 办理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投融资顾问待遇报酬和经费保障
1. 报酬根据考核及履职情况每人每年按最高不超过2万元(含税)计发。
2. 外出考察调研、对接项目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3. 待遇报酬和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政府投融资顾问的工作方式
1. 应邀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举办的专题会议及有关咨询活动。
2.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和实际需要开展相关项目投融资调研活动。
3. 每半年将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及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向投融资顾问进行政情通报,投融资顾问提出意见建议。
4. 日常工作以信件、电话、电子邮件、选送研究报告、书面建议等方式参与市政府的决策咨询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投融资顾问的管理
1. 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建立受聘顾问档案,对投融资顾问来函、来电进行答复,并及时将投融资顾问提供的信息和意见、建议整理后,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参阅。
2. 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投融资顾问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重新选聘的重要依据。
3. 市政府市长或副市长与投融资顾问实行预约联络。
4. 投融资顾问对工作过程中掌握的有关信息和文件有义务保密。
5. 投融资顾问开展工作要遵循联络畅通、资源共享、统筹协调的原则,形成有机联动、运转协调、效能显著的决策咨询运行机制,更好地为市政府投融资工作决策提供科学高效的服务。
第十条 市政府投融资顾问的聘期
聘期为3年,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需续聘的,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向被聘人发放聘书。期满后未续聘的自然解聘。
第十一条 市政府投融资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随时解聘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
2. 有损害本市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3. 一年内履行顾问职责积极性、主动性不强,经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4. 未履行保密职责,对市政府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5. 对因本人身体或其他原因等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投融资顾问,由本人向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市政府投融资顾问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开展工作,使其在市政府有重要事项时及时到位,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对离职或自主从业的投融资顾问应合理安排时间,确保履行各项职责。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