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扶贫车间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9-03-05 11:12 来源:市政府研究室 背景色:
 : 

张政办发〔2018〕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扶贫车间”建设暨就业扶贫现场推进会议精神,促进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稳定就业增加收入,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3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扶贫车间”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3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扶贫车间”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同步推进,促进产业扶贫与就业扶贫紧密结合,以建档立卡贫困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贫困劳动力聚集区为重点,建设一批适合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扶贫车间”,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实现稳定增收。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突出政府主导作用,合理确定“扶贫车间”建设布局,强化政策扶持力度,促进贫困乡村经济发展,提升和巩固贫困群众增收致富能力。

坚持企业带动。鼓励支持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建设“扶贫车间”,向贫困乡村延伸产业链,促进产业、资金、技术向贫困乡村流动,推动贫困乡村经济发展。

坚持群众参与。坚持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保障贫困群众就业权利,激发贫困群众勤劳致富内生动力,帮助贫困群众通过就业增收脱贫致富。

(三)目标任务

以促进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实现稳定增收为目标,有效利用农村闲置土地等资源,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选择适宜区域新建、改建、完善一批“扶贫车间”,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带动贫困群众稳定就业增收脱贫。全市建成“扶贫车间”50个以上,有条件的贫困村至少建成1个“扶贫车间”,累计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500人以上。

二、“扶贫车间”建设模式

“扶贫车间”是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或便于贫困劳动力就地务工的地点,围绕产品的某个生产、加工或销售环节(工序),通过新建或改建厂房(圈舍、大棚)、加工(销售)点,或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生产加工协议(订单)方式,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并取得稳定收入的就业组织形式。

(一)采取“企业+车间+贫困户”方式,利用乡镇、村集体闲置土地、学校撤并后的空闲校舍等房屋建设生产车间,吸纳贫困群众务工就业,建设厂房式“扶贫车间”。

(二)采取“企业+订单+贫困户”方式,与贫困群众签订生产加工订单,通过企业培训、供料加工、按件计薪等方法,组织贫困群众居家开展农副产品、手工艺品等生产加工,建设居家式“扶贫车间”。

(三)采取“错时工作”方式,在中小学比较集中的县城、乡镇建立生产车间,组织贫困家庭陪读家长务工就业,建设钟点工式“扶贫车间”。

(四)采取“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结合农村“三变”改革,以专业合作社形式,引导贫困户以劳务、技术、土地、房屋等资源要素入股并生产经营,建设合作社式“扶贫车间”。

(五)采取“互联网+”模式,依托农村“网店”“微店”,加工销售地方特色农副产品和手工制品,形成线上销售和线下生产相结合的乡村特色产品生产销售形式,建设农村电商式“扶贫车间”。

(六)采取“能人带动”模式,支持种养业大户和农村致富带头人,通过领办、创办农村经济组织,吸纳或带动贫困劳动力务工就业,建设帮带式“扶贫车间”。

(七)采取“乡村旅游景点”模式,通过乡村旅游示范项目发展“星级”农(牧)家乐,开发就业岗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建设旅游服务式“扶贫车间”。

(八)能够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累计就业半年以上并取得稳定收入的其他方式建设的“扶贫车间”。

三、“扶贫车间”申报认定

“扶贫车间”申报认定按照建设主体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实地核查、评审认定、授予牌匾的程序进行。认定的“扶贫车间”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吸纳甘肃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10名及以上(肃南县5名及以上)。

(三)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四)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季节型务工就业的,累计用工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按约定时限足额发放工资。

(五)通过签订生产、加工或销售订单(合同)带动建档立卡劳动力就业的,按订单(合同)约定足额给付报酬,能够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当年累计6个月以上时间内,按月取得稳定收入。

(六)月工资或计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件工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不得低于按标准工时确定的计酬标准;签订生产、加工或销售订单(合同)带动建档立卡劳动力就业的,每月取得收入按合同期限分摊计算金额,并不得低于本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七)生产加工过程对环境和劳务无危害。

四、“扶贫车间”监督管理

(一)“扶贫车间”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县区人社部门、扶贫办负责,县区财政、工信、农业、水务、畜牧、林业、国土、旅游和商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扶贫车间”建设。

(二)建设“扶贫车间”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向县区人社部门提交认定申请;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认定的“扶贫车间”吸纳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扶贫部门负责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县区农业、畜牧、林业、商务、工信、旅游等部门对申请认定的“扶贫车间”按所属行业进行规范性审核;经县区人社、扶贫部门共同审定后,符合“扶贫车间”认定条件的可认定为“扶贫车间”。

(三)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为认定的“扶贫车间”落实财政奖补政策资金并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县区人社、扶贫部门对认定的“扶贫车间”进行跟踪管理,督促“扶贫车间”建设主体及时足额为吸纳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支付劳动报酬,并及时将认定的“扶贫车间”信息和吸纳就业情况及时登记录入“扶贫车间”信息管理系统。县区农业、畜牧、林业、商务、工信、旅游等部门按“扶贫车间”所属行业政策规定对其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规范。

五、“扶贫车间”扶持政策

认定的“扶贫车间”可享受以下四类扶持政策:

(一)财政奖补政策

1. “扶贫车间”吸纳10名以上甘肃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稳定就业3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 属于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达到用工总数20%以上、且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当年度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属于市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达到用工总数20%以上、且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当年度给予10万元一次性的补助。

3. 省级创业典型创办的“扶贫车间”,按规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市级创业典型创办的“扶贫车间”,按规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 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返乡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定为“扶贫车间”的,按规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5. “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按1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就业奖补;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一年以上,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就业奖补。

6. “扶贫车间”对吸纳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技能培训,给予1000-20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助。

7. “扶贫车间”建设主体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不超过实际缴费额(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实际缴费总额)的2/3的补贴标准,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8. “扶贫车间”建设主体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建设主体裁员率低于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指标,可按照建设主体及其职工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实际缴费总额50%给予稳岗补贴。

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扶贫车间”的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第1、5、6条所需资金从扶贫资金中列支;第2、3、4条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第7条所需资金从县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第8条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以上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区统筹解决。

(二)金融支持政策

1. 对建设“扶贫车间”并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可优先提供个人最高额度15万元、贷款期限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通过合伙创业或共同创业的形式建设“扶贫车间”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2. 对符合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扶贫车间”建设主体优先给予最高200万元贷款扶持。

(三)土地优惠政策

1. 利用乡镇、村集体闲置土地建设“扶贫车间”,按规定划拨无偿使用。

2. 租赁土地建设“扶贫车间”,按规定落实租金减免政策。

3. “扶贫车间”建设用地应纳入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不占用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并优先保障。

4. “扶贫车间”建设主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后,属于省上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上述内容中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四)其他扶持政策

1. 乡镇村集体闲置房屋、厂房或废弃的学校校舍,可按有关规定优先提供给“扶贫车间”无偿使用;“扶贫车间”租赁集体房屋、厂房的应给予租金减免。

2. 县区要安排必要资金,帮助“扶贫车间”完善水、电等各项基础设施,并对“扶贫车间”用水用电给予适当补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扶贫车间”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扶贫车间”建设作为一项关键措施抓好落实,加快“扶贫车间”建设。市、县区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建设“扶贫车间”,加强对“扶贫车间”建设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扶贫车间”建设、运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助推贫困乡村产业发展,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增收。

(二)统筹协调推进。各县区要统筹规划“扶贫车间”建设布局,县区人社、扶贫、财政、金融、农业、水务、畜牧、林业、旅游、工信、商务、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用好用活扶持政策,结合本县区重点产业发展和脱贫攻坚工作,制定“扶贫车间”建设和认定管理具体办法,靠实部门责任,细化明确“扶贫车间”建设目标、类型分布、认定程序、资金落实和运营监督等措施。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积极落实财政奖补政策,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奖补资金,加强财政奖补资金的监管,保障专款专用和资金运行安全。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人员和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大扶持力度。各县区要积极帮助“扶贫车间”争取订单,拓宽“扶贫车间”产品市场,积极协调县内外企事业单位到“扶贫车间”采购商品,帮助“扶贫车间”稳定健康运行。要督促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切实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五)注重宣传引导。市、县区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扶贫车间”扶持政策、建设经验和实例,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在贫困乡村建设“扶贫车间”, 为“扶贫车间”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加强督查指导。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扶贫车间”工作,建立月报告制度,定期汇总上报工作动态。市人社局、市扶贫办要适时对全市“扶贫车间”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全市“扶贫车间”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