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发〔2019〕68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驻张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级党政机关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事项的通知》(甘财行〔2019〕79号)和《张掖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党政机关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交通费。
(一)本市县区内和省内其他市州出差,按每人每天40元(每半天20元)的标准交纳交通费。省外出差,按出差目的地规定执行,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元。
(二)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市内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再单独交纳市内交通费。
二、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交纳交通费后,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三、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1. 财务会计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ⅩⅩⅩ交通费
借:其他应付款—ⅩⅩⅩ交通费
贷: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
—商品和服务费用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
2.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
贷:行政支出(事业支出、本期盈余)
四、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其中:本市县区和省内其他市州出差,每人每天4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
五、市级党政机关出差人员伙食费收交事项按照《张掖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解释的通知〉的通知》(张财行〔2019〕12号)规定执行。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县区出差,就餐应当自行解决,费用自理。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在饭店、餐馆等经营性场所就餐的,按照就餐价格向经营场所交纳伙食费,并主动索取税务发票。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在单位职工食堂就餐的,按照单位职工就餐价格交纳伙食费,不得超标准就餐,接待单位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因工作需要,在农户家中用餐的,要主动向农户交纳相应伙食费。
六、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我市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补助100元,每餐标准自行调剂。
七、出差人员交纳给单位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账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会计分录如下:
1. 财务会计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ⅩⅩⅩ伙食费
借:其他应付款—ⅩⅩⅩ伙食费
贷: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
—商品和服务费用
—公务接待费
2.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
贷:行政支出(事业支出、本期盈余)
八、市级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各县区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管理规定的,要向市财政局报备。
十、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涉及公务接待的,按照公务接待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