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 用地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解读
索引号
620700039/2023-00014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生成日期
2023-01-29 09:41:32
是否有效

一、出台背景

土地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重要保障要素,推进建设用地审批“放管服”改革,适度下放审批权,是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促进各类建设项目及时落地,保障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需求,更好服务于经济发展转型提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对建设用地审批“放管服”改革提出要求。省政府在2021年将建设项目全部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审批权限下放市县政府的基础上,又将城镇批次建设用地审批权下放写入2022年省政府工作报告。

二、出台意义

下放审批权限,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破解当前建设用地审批层级多、周期长等问题,最大限度优流程定标准、重监管强服务,切实降低建设用地审批难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动能的务实举措,也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自然资源服务效能的迫切需要。通过下放用地审批权,将大大缩短审批时间,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破堵点、解难题,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授权和委托事项

(一)将省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不含兰州市城关区、安宁区、七里河区、西固区),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涉及土地征收的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授权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批准。

(二)将除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等3种情形以外的土地,且属于省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含兰州市城关区、安宁区、七里河区、西固区),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实施建设涉及土地征收的审批事项,委托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审批。

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按照授权权限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按照委托权限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过授权和委托权限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三)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事项委托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审批。

(四)省政府已批准的建设用地,确需改变原批准用途且符合法律法规的,委托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审批。

四、施行时间

《实施方案》明确,授权和委托事项从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已经省自然资源厅受理的用地审批事项继续报省政府审批。

五、职责分工

为强化监管,确保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实施方案》明确省政府作为委托机关,监督受委托市州政府做好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对受委托市州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批行为负有监管、检查、指导责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监督受委托市州政府行使用地审批权,发现重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出现多起违法违规审批用地、侵害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的,将提请省政府收回委托。

市州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授权和委托审批事项的具体承接和落实工作,对照审查内容,坚持“带图审批”,严格审查把关,在授权和委托职权范围内规范实施用地审批。承担授权和委托事项范围内的征地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受省政府委托,以省政府名义参加复议听证或出庭应诉,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主动接受省政府、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擅自扩大委托范围和内容,不得将承接的审查事项进行再委托。

六、监管保障

“放管服”是一个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放”是为了提高效率,但放下去的要接得住、管得好,还要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建设用地审批“放管服”,既要提高效率,也要放管结合。省自然资源厅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监管。一是系统监管。除保密项目外,其他项目全部通过“甘肃省建设用地智能审批监管系统”审批,系统通过智能审查规则和自动审查校验功能对拟审批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智能检测,无法通过的不予审批。二是批后监管。每季度对各地审批的批次用地按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各地审批工作中存在各类问题,提请省政府定期通报、停批,直至收回授权和委托事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三是计划监管。授权委托后,不再单独为每个项目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按季度分解后由各地提前预支,并根据当年存量土地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动态、适时调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预支数量。

附件:甘肃省政府印发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