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张掖市及所辖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9〕2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张掖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市应急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规程、标准和法规规章。
(三)负责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全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协调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张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按规定对全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履行双重管理职责,指导和调配指挥张掖市矿山救护大队。指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工作,指导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中央及省属驻张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跨省市救援工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加强、优化、统筹全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市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四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提高服务效率,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承担全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协调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市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洪水干旱灾害调查评价和隐患排查。组织编制全市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洪涝灾害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5)必要时,市应急局可根据相关部门的提请,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全市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局负责提出全市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全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全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
市应急局承担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
第四条市应急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信息、保密、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文稿起草、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后勤事务、机关安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等工作。负责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意识形态、综治信访维稳、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
联系电话:0936-821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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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8:00)
联系人:王兴刚
(二)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统筹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预案演练,承担全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协调和保障工作。汇总、核查突发事故灾害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指导各县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负责全市应急救援资源的综合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0936-821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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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兴平
(三)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科。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地质灾害和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
联系电话:0936-8215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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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何进仁
(四)救灾和物资保障科。负责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全市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联系电话:0936-821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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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赵治富
(五)防汛抗旱科。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和洪涝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
联系电话:0936-8215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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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8:00)
联系人:曹宇鹏
(六)火灾防治管理科。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协调指导消防监督和火灾预防、扑救工作,负责较大火灾事故查处挂牌督办。
联系电话:0936-8217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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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8:00)
联系人:王绍辉
(七)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市安委会办公室)。依法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市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全市安全生产重要会议材料和文件的起草工作。
联系电话:0936-821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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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8:00)
联系人:王林元
(八)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指导推进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承担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承担矿山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联系电话:0936-821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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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冯少彦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承担化工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联系电话:0936-821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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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成文辉
(十)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基础工作。承担工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联系电话:0936-821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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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8:00)
联系人:赵晓英
(十一)政策法规科。按照立法授权范围,组织起草有关应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局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审核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准入的法制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工作。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等重大政策和重大课题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联系电话:0936-8858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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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8:00)
联系人:石金虎
(十二)宣传教育和科技信息科。负责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培训、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信息发布、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推进指挥平台对接,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技术。负责应急管理装备工作,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专家库。
联系电话:0936-8215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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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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