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民政局 张掖市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张掖监管分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监管措施
推动政策规范实施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县监管支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监管措施推动政策规范实施的通知》(甘民发〔2026〕3号)规范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执行,坚决纠治社会救助不规范不到位问题,结合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工作和我市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低保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
全面推行“线上申请+线下核验”双线受理模式,简化流程、减少办件材料、压缩审核确认时限。各县区民政局要切实履行监管指导主体责任,加强对审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指导乡镇(街道)切实履行社会救助审核主体责任,规范优化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各县区要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在充分尊重乡镇(街道)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乡镇(街道)的工作基础、人员配备、业务水平等承接能力,指导建立政务服务窗口(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要加强线上和线下监管,运用张掖市社会救助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定期开展信息比对,对发现的“错保”“漏保”问题线索,指导乡镇(街道)及时调查处置;加大县级抽查力度,对新审核确认、申请未通过和动态管理退出的救助对象分别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在保对象每年度按照不低于各县区保障对象人数的2%抽查,对公示有异议、有投诉举报的要逐一进行实地核查处置。要发挥好村(居)民委员会帮办代办作用,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公开公示等行为,杜绝村(居)民委员会增设申请“门槛”、截扣救助申请等违规行为。
二、严格近亲属备案管理
各县区要健全完善低保等社会救助近亲属备案制度,备案范围包括救助对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叔侄、堂表兄弟姐妹、公婆、儿媳、女婿等不属于法定近亲属)。凡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在其工作辖区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均要填写备案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将涉及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环节的县级民政部门经办人员、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干部等纳入备案范围。乡镇(街道)在受理低保等社会救助申请时,要指导申请人如实填报近亲属中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居)干部信息等,并在张掖市社会救助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中标注,形成备案人员台账,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近亲属备案台账在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中可查询,同时加强对近亲属备案的新申请对象、救助对象相关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工作的监督,对单独登记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确认对象全部入户核查、定期开展信息比对。对备案中涉及县级民政部门经办人员的救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相关人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市民政局提级核查。
三、强化救助金卡折代持监管
各县区要建立健全救助金卡折代持备案和公示制度,加强对卡折代持行为的监管。救助对象本人因自身疾病、残疾,未成年,高龄或其他原因导致行动、认知受限等情形,无法独立持有救助金卡折,经本人或监护人书面委托后,可以委托监护人、村(居)干部、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或提供日常照料服务的相关机构代持。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及委托材料,乡镇(街道)核实存档,代持信息需及时录入张掖市社会救助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功能正在开发中,启用后另行通知),按月建立救助金卡折代持备案台账,代持人发生变化的须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信息,乡镇(街道)要建立救助金卡折代持公示制度,对代持人(含机构,以下同)、被代持人及代持救助金额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乡镇(街道)要定期核实救助金用途,各县区民政局要不定期抽查卡折代持更新、公示、使用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的,要及时调查处置,确保代持人按照救助对象意愿支取和使用救助金。要加强对代持人教育和管理,强化代持责任,规范代持人保管、使用卡折行动,杜绝将卡折出借、转让他人使用或将卡折据为己有,侵占救助金等行动。县区民政局不定期全面核查代持对象资金账户,建立排查台账,问题限期整改销号。
四、规范社会救助资金发放
各县区要落实优先保障基本民生支出的有关要求,确保低保、 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要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金额,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做好低保等救助金发放工作。要将低保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等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工作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精准发放到位。民政部门要严格核定发放对象和发放金额,确保救助对象符合认定条件、救助金额符合规定,身份信息、卡折账号和救助金额等需一一对应、准确无误,按时将当月应发放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汇总审核后按规范的行政文书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报送的当月应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代发金融机构(银行);代发金融机构(银行)要确保每月1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个人账户,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完善预警和沟通协同机制,对救助对象身份信息、卡折账号、发放金额不一致的要及时预警,并反馈民政、财政部门开展排查处置。通过短信提醒、银行流水账单标注等方式,及时告知救助金到账时间、金额等信息,确保救助对象心中有本“明白账”。
五、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公示
各县区要遵照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创新公示办法和渠道,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信息公示栏、村(居)民议事厅、村(居) 便民服务站、集市等,加强社会救助申请资格条件、救助标准、 审核确认程序等政策信息公开,提高群众政策知晓度;规范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卡折代持等信息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依托张掖市社会救助动态监测信息平台,规范社会救助信息公示文本,统一公示内容、格式,在依法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整合公安、人社、医保、房产等部门数据,实现信息比对、异常线索预警。要严格落实“事前公示”和“事后公布”制度,乡镇(街道)要按程序、时限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并在审核确认结果形成后按月长期公布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保障人数,保障类别、金额等信息。市级民政、财政、金融监管部门联合随机开展社会救助专项督查,重点检查政策落实、流程规范、资金使用、监管措施执行等情况。县、乡两级要每月开展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畅通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对群众举报实行“接诉即办、限时办结”,核查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县区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张掖监管分局。
张掖市民政局 张掖市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张掖监管分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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