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17〕90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开展一乡一农机专业
合作社提升服务能力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开展“一乡一农机专业合作社”提升服务能力试点工作方案》已经2017年4月20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
张掖市开展“一乡一农机
专业合作社”提升服务能力试点工作方案
2017年,省农牧厅确定在我市甘州区、临泽县、高台县、民乐县四县(区)开展“一乡一农机合作社”提升服务能力建设试点。为全面落实好试点建设任务,根据《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2017年甘肃省 “一乡一农机合作社”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甘农牧发〔2017〕37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构建覆盖全市乡镇农机合作社为目标,以农民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科学布局,扩规模、提质量、促规范、增效益,不断强化政策扶持,建设和完善基础设施,优化装备结构,拓宽服务领域,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破解“谁来种地、怎样种地”,推动全市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持续快速发展。
二、试点范围和目标
2017年,在甘州区、民乐县、临泽县、高台县现有农机专业合作社中择优选择50个合作社开展提升服务能力试点,建成有完善的基础设施、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较大的作业服务范围、有显著的综合效益的“五有”农机专业合作社,乡镇农机合作社覆盖率达到97.7%,其中:甘州区24个,乡镇农机合作社覆盖率达到94.4%(平山湖乡除外),临泽县7个,高台县9个,民乐县10个,乡镇农机合作社全覆盖;合作社场地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机库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农机原值300万元以上;合作社成员在15人以上,农机作业服务面积2万亩以上,合作社社员人均纯收入在5万元以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无农机等安全事故发生。
三、试点内容
(一)农机装备购置及扶持政策。按照全程、全面机械化要求,重点对购置100马力以上的农业机械及其配套机具、主导特色产业中耕、植保、联合收获机具给予累加补贴。对试点农机合作社当年购置的农业机械,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单台机具给予不高于中央财政补贴的省级累加补贴,每个试点农机合作社省级购机累加补贴资金8万元。
(二)机具库棚建设及扶持政策。每个试点农机合作社要求新建带办公(培训)室及维修间的标准化机具库棚200㎡以上,建设标准不低于400元/㎡,维修间、油料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配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实行先建后补,经市、县(区)农机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省级不低于2万元,县(区)2万元给予扶持;对已有标准化机具库棚的合作社,只对试点期间新扩建、改建部分进行补贴。机具库棚建设用地按照《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农机手培训及扶持政策。农机手培训分三个层次进行,省、市农机局共同举办启动仪式,对试点合作社建设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县(区)农机局负责对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或核心成员开展现代经营管理知识的培训,拓展视野,提升经营管理能力;试点合作社对合作社全体人员进行一次政策法规、操作技能、机具维修、安全生产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农机驾驶操作及维修人员培训资金县(区)不超过1万元。培训人数不少于3人,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件后每人补贴2000元。
(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及扶持政策。重点抓好以规范合作社建设场地布局、牌匾标识、制度台账、安全生产等内容的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场院内外要有统一标准规范的固定宣传标语和宣传展版2块以上;以规范合作社章程、“三会”制度、财务制度、盈余分配制度、机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作业收费标准、合作社台账管理等内容的管理制度标准规范化建设。有党员的,要成立党支部或党小组,建立学习制度并抓好落实;以建立合作社网站,推介服务项目、定期发布机具技术、市场信息、公布重大事项和日常运营情况等内容的信息化建设。每个试点合作社要建立互联网管理平台,深松机具全部配套深松监测设备,对深松作业质量、作业面积等方面信息进行全方位监测。每个试点农机合作社用于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市级配套资金不少于2万元,信息化建设县(区)配套资金不少于2万元。
机具棚建设、农机手培训结余资金全部用于农机装备建设。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条件
1.试点合作社应当取得当地工商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所,具备一定农机作业服务能力。
2.试点合作社原则上在已创建的县(区)级以上示范性农机合作社中择优选择。
3.在推进全程、全面机械化方面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代表未来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农机合作社可优先考虑。
4.依法诚信经营,近两年来无农机死亡事故发生、无群众投诉、未列入异常黑名单等行为。
(二)申报程序
1.申报。试点合作社自愿填写《2017年甘肃省“一乡一农机合作社”建设试点申报表》(见附件),经乡镇政府审核后,向县(区)农机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需提交合作社营业执照等附件材料一式三份。
2.审定。县(区)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试点农机合作社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联合上报市农机局和财政局审定,确定“一乡一农机合作社”建设试点名单,报省农机局备查。
3.资金兑付。试点农机合作社机具库棚、人员培训及规范化建设补贴经市、县(区)农机局验收通过,经所在县(区)农机局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办理兑付手续。农机购置补贴由县(区)农机局按照农机购置补贴程序办理中央补贴及省级累加补贴兑付手续。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主体。试点县(区)农机局要落实好提升合作社服务能力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市农机局要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制定试点规范化建设、考评验收标准和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试点建设成效。标准化建设要做到全市“六个”统一:统一“一乡一农机专业合作社”试点标牌,统一合作社名牌,统一“三库一间”标示标牌,统一合作社章程、制度,统一合作社档案管理,统一合作社信息平台建设,确保试点合作社的示范性,使之成为今后全市合作社建设的示范标准。
(二)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级财政累加补贴、市县(区)以奖代补、科技推广等项目资金整合力度,支持试点农机合作社开展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规范化管理及人员培训等工作。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要优先满足合作社购机需求,不设数量限制,应补尽补。每个试点农机合作社在省级财政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的基础上,市级财政以“以奖代补”形式配套资金100万元,用于合作社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每个试点合作社给予2万元以奖代补。与此同时,市财政用于扶持农机合作社发展的50万元专项资金,2017年用于“一乡一农机专业合作社”提升服务能力试点,经对50个试点合作社考评验收后,对试点成效显著的10个农机合作社给予以奖代补,用于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县(区)财政对列入试点的农机合作社每个配套不少于5万元的扶持发展资金。
(三)加强资金监管。试点县(区)农机局要按照《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加强对试点合作社建设、累加补贴、以奖代补等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依法依规使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经验收,完不成试点工作任务的合作社,下年度不得享受农机合作社扶持发展政策。
(四)认真总结推广。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通过制作宣传展板、固定宣传标语、举办演示观摩会等形式,积极培育农机合作社示范典型,总结推广示范社在标准化种植、规模化经营、节本增效、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和土地流转等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扩大示范带动效应,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加强对试点合作社运行情况监管,试点县(区)农机局从6月份开始,每月25日前向市农机局上报试点建设工作进度,11月25日前上报全年试点工作总结,并做好省、市考核验收工作。
附件:2017年甘肃省“一乡一农机合作社”建设试点申报表
附件
2017年甘肃省“一乡
一农机合作社”建设试点申报表
市(州) 县(市、区)
合作社全称 |
| 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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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合作社成员 |
| 法定代表 人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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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经营 场所面积(㎡) |
| 现有办公培训室面积(㎡) |
| 现有机具库棚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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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固定资产 总值 (万元) |
| 现有农机数量 (台) |
| 现有农机原值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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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机服务项目及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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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扶持建设内容
| 1.农机装备购置 | 名称及型号 | 数量(台) | 2017年中央财政补贴额(万元) | 累加补贴额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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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具库棚建设 | 新建面积 (㎡) | 建筑结构 | 建设标准 (万元/㎡) | 总造价 (万元) | 补贴资金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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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化及信息化建设 | 牌匾制作 (万元) | 制度建设 (万元) | 信息化建设 (万元) | 其他方面 (万元) | 补贴资金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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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机手培训 | 拖拉机驾驶员(人) | 联合收获机驾驶员(人) | 农机维修(人) | 补贴标准 | 补贴资金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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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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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承诺 | 我社自愿申请“一乡一农机合作社”建设试点,按照要求完成建设任务,所提供材料情况真实有效,愿为一切行为后果负责。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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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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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机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农机部门:(盖章) 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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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农机部门及财政部门审定意见 |
农机部门:(盖章) 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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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材料 |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现有合作社固定场所及机具库棚外景图片。 | |
备注:本表双面打印,一式三份,合作社、市、县农机部门各执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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