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04/2018-91339
文号
张政办发〔2015〕170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顾文霞
生成日期
2015-11-05 11:33:35
是否有效

张政办发〔2015〕170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进一步加强

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方案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6日

 

 

张掖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

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全面深化基层卫生综合改革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9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深入推进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全面贯彻落实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创新激励机制,转变服务模式,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监管,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加大培养力度、强化服务管理、优化队伍结构、落实乡村医生待遇等措施,力争到2020年全市乡村医生全部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中大专以上学历达到20%以上;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达到50%以上。基层首诊、分级诊疗、签约服务、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努力建成一支基本医疗设施全、业务能力强、行业形象优、群众满意度高的乡村医生队伍,让广大农村居民切实享受到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服务职责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医疗卫生相关工作,包括开展卫生计生政策宣传,开展健康教育、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家庭养生保健知识宣传、疾病防治知识普及,实施预防接种、依法报告和防控传染病、配合上级部门处置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开展妇幼保健、指导残疾人康复,对残疾人、重性精神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进行健康管理,做好疾病控制、扩大免疫规划、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相关数据收集、统计、填报,开展一般常见病初级诊治与转诊工作,积极提供签约上门巡诊服务。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保证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医生。

三、规范乡村医生执业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取得规定执业资格并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对不具备资格者,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统一组织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全省(或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经岗前培训合格注册后,方可进入村卫生室执业。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组织辖区内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优先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逐步替换年龄偏大、学历层次低、业务能力差的乡村医生。

(二)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在现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动员辖区内未取得执业助理证的乡村医生和医学院校毕业生积极参加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可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三)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乡村卫生机构设置标准、人员准入、业务职能、药械使用、财务统计和绩效考核“六统一”管理措施,完善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和制度,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不断提高乡村医生薪酬待遇。

(四)加强乡村医生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以及乡村医生学习培训、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领取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乡镇卫生院根据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合理核定工作量,并与村卫生室签订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年度指令性工作任务的服务合同。从2015年起,原则上将48%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乡镇卫生院每月对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完成情况(包括“村级三件事”)进行检查指导,每季度进行绩效考核。

2.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工作考核。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用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网上统一采购,所有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规定。

3.基本医疗服务工作考核。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套取新农合资金。坚持合理用药,不得开具大处方、不得开具与疾病无关的药品。认真执行《甘肃省村卫生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未取得静脉输液许可的村卫生室不得开展静脉输液相关业务。村卫生室应开展6项以上的中医适宜技术服务。

四、加强乡村医生培训

(一)开展全员培训。各县区要依托医学类院校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

1.依托医学类院校进修。利用5年时间完成全部在岗乡村医生进修,每年安排不少于20%的在岗乡村医生进行为期6个月的进修,进修内容为公共卫生基础知识、常见病诊疗、中医适宜技术等。进修结束并考试合格后,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学杂费及生活补助,所需经费按照省上安排暂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历年结余经费中列支。选派进修人员时,优先安排贫困村乡村医生。乡村医生进修期间,空缺岗位由乡镇卫生院选派人员履行职责。

2.依托县、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岗位培训。落实乡村医生每周1天或每月5天到乡镇卫生院进修制度,通过带教、例会等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免费培训。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安排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中心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3.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培训,每名乡村医生至少掌握并熟练运用6项中医药适宜技术。

(二)实施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积极组织参加全省统一实施的村卫生室3年制专科层次免费医学生培养计划。省上在甘肃医学院等医学类高等学校设置临床医学专业全科医生方向,面向全省定向招录医学生,连续招生10年,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免费医学生培养经费按照省上相关规定执行。毕业的免费培养医学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一定年限的服务协议,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在进修培训、职称晋升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优先安排。

(三)推进继续教育。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县区财政对其学费予以适当补助。

五、提高乡村医生待遇

(一)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工作实际完成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经绩效考核后据实拨付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补助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2〕2149号),村卫生室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收取一般诊疗费,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全部纳入乡村医生收入。各县区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参照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由每个乡村医生200元/月增加到300元/月,所需经费由原渠道下拨。新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对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乡村医生及少数民族地区乡村医生,在省级定额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由原渠道下拨,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三)实施签约服务收费政策。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健康促进模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甘卫发〔2014〕497号)和原张掖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张卫发〔2014〕182号),全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组成服务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县区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上门中医诊疗服务并按次收费,原则上每次收费不得高于10元,按新农合政策报销。同时,各县区可根据服务半径确定村卫生室出诊收费标准,超过1公里的,每次收费不高于15元,所收费用由服务对象承担。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四)增强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积极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村卫生室连续执业10年以上、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可由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在空编内根据岗位需要公开选拔招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六、完善乡村医生养老退出政策

(一)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1.实行在岗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全市89.5%的在岗乡村医生参加了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0.5%的乡村医生参加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按照省上统一要求,从今年起,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乡村医生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乡镇卫生院所交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费用,由县区财政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常支出范围予以核拨。

2.建立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制度。对目前在岗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办理退出手续的或已经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且连续服务满5年的乡村医生,实行退养生活补助制度。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通过基础养老金加发工龄补助的方式解决。具体办法按照省上相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逐步实现乡村医生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调整农村卫生人才队伍结构,促进服务能力有效提升。

1.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制度。凡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即办理退出手续,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对确有一技之长的乡村医生,办理退出手续后,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由乡镇卫生院返聘使用,但最长返聘时间不超过5年。

2.对不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进行清退。从2015年开始,对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统一参加全省乡村医生资格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由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清退。

3.建立违规违纪乡村医生辞退制度。对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或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6个月以上、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违规套取各类专项资金,以及出现基本医疗、预防保健重大责任事故的乡村医生,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吊销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取消上岗资格,不再享受任何补助政策。

因到龄退出以及清退、辞退空缺出的乡村医生岗位,由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招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资质的人员补充。在新的乡村医生到岗之前,由乡镇卫生院选派人员履行乡村医生职责。

七、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一)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各县区要按照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采取争取项目投入、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政府和卫生院投资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强村卫生室房屋、设备、人员、管理、服务、院园文化、医德医风七项标准化建设,巩固提升村卫生室设施建设好、业务操作好、服务态度好、工作资料全的标准化建设成果。2015年全面完成精准扶贫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肃南县和其他存在“无医无药村”的县区,要采取乡镇卫生院派人蹲点、定期巡回医疗、设立流动服务点等多种方式,健全相关制度,加大督导检查,狠抓措施落实,全面实现消除“无医无药村”的目标。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完善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加强网络信息互联互通,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对暂未连通信息网络的村卫生室,按照省上统一安排,加大建设力度,3年内实现村卫生室网络全覆盖。

(三)建立执业风险化解机制。索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积极化解乡村医生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统筹考虑、稳步推进,要在2015年9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落实资金投入。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投入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对贫困村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县区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区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三)开展督导检查。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加强日常督促检查,确保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同时,要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收费行为,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政策规定之外的费用,切实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对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0日印发

共印6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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