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24-12-04 16:42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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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发〔200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部门、单位:

为推动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难问题,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市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贯彻2007年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政府出资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和财政收入增长的主要源泉,并在扩大就业、推动技术创新、调整经济结构、催生新产业、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三大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精神,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使中小企业呈现出蓬勃的生机和活力。截至2006年底,全市加工类中小企业达到6719户,其中规模以上121户,实现总值、工业增加值、缴纳税金所占比重分别达到67.1%、67.8%和72.4%;在经济总量上,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生产总值占全市GDP的32.2%。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中小企业投资不足、融资难的问题日益突出。由于中小企业实力弱、信用差,信用担保机制缺乏,出现了争取贷款难和商业银行发放贷款难“两难”现象。相当部分中小企业迫切希望通过担保机构担保的银行贷款新增融资渠道,各商业金融机构也希望通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来拓展信贷空间,反映出信用担保借款对中小企业的吸引力和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积极探索和积累经验,尽快在我市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既是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增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放贷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融资环境、改善银企关系、强化信用观念、分散金融风险的有效措施。市政府决定在县区开展由政府出资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试点工作,对此,各级各部门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政府出资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要坚持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坚持以市场运作为主,政府积极引导,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的方针,促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提供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规范管理与适度竞争相结合、分类指导与扶优限劣相结合的原则。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试点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一)主要内容。全市选择2-3个县区先行开展试点,启动阶段由市、县区政府出资为主,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入股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依据《担保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担保机构的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性质的信用担保公司,也可以是事业法人性质的信用担保中心,或社团法人性质的信用担保协会。具体形式由试点县区确定。

(二)建设目标。“十一五”期间,每个县区至少建成一家由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全市各类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年担保额超过5亿元,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

(一)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各级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可以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和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注册资本限额。原则上设立县区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得低于70%。试点县区担保机构注册资本由市财政借垫200万元,县区财政垫资300万元,吸引企业和社会资金入股(可采取会员制),加上资产抵押,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二)担保机构的准入。各级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由财政部门会同发改委、经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同级政府审核,在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后办理工商登记。

(三)担保机构的从业资格。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后方可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从事贷款担保业务为主。2.有符合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须的经营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真实、稳定。3.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张掖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和市财政局备案的。4.具有信用担保执业资格和从业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基本的内控制度。

(四)担保机构的市场化运作。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根据《公司法》《担保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的规定,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自主经营、控制风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担保机构按市场原则进行独立运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担保机构的经营活动,更不得指令担保机构担保。担保资金的运作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必须分开运行、单独核算。

(五)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准备制度。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要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在运作过程中要审保分离,分级审批,建立严密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法律合同关系,控制法律风险;对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准确掌握客户资源,控制信用风险。要与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风险分担,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行业和个别客户上。担保机构不得向社会集资,不得向社会直接发放贷款。担保机构也应按当年担保费的一定比例税前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各级财政及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担保风险的事前防止、事中监控和事后化解工作,促进担保机构规范发展。

(六)担保机构的退出机制。完善市场退出制度,对出现巨大风险、经营难以为继的担保机构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退出信用担保市场。

五、密切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协作互动关系

人行和各相关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精神,落实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互利合作的相关政策,同担保机构、中小企业建立务实、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完善融资环境和配套服务措施,通过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多方面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努力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更多务实有效的金融服务。协作银行要根据担保机构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担保机构对企业贷款的担保限额,担保基金信用担保的放大倍数应在5-10倍。在具体的组合方式上,可通过比选,在多家金融机构中,确定1-2家主协作银行,主办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业务。除主协作银行外,其它各商业银行也可以参与竞争,进行担保交易。政府的专门机构只负责项目的初步筛选。运作过程中财政和审计部门要直接参与监管。为减轻企业利息负担,协作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可根据贷款项目或企业的具体情况在执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从优浮动。要积极探索银行、担保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合理分担信用担保风险。对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担保机构与协作金融机构要协调联动、共同考察,形成安全有效的保、贷、还运行机制。金融机构要主动与担保机构协商合作,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健全财务统计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广泛开展诚信宣传,营造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信用环境,促进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利用担保资源积极开拓中小企业信贷市场。

六、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

(一)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3〕88号)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年担保机构业务的开展情况对担保机构可能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政府出资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实行限率补偿,不承担无限责任。

(二)担保机构的税费减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对政府出资担保机构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担保机构在依法处置反担保财产进行代偿时涉及的诉讼、房地产、车辆设备、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和过户等有关收费,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收或免收。

(三)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担保费率的确定既应保证担保机构的合法利益,又要避免加重企业负担。政府出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四) 营造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良好政务环境。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试点由财政部门牵头,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局、金融机构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如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办理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相关资料,如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备案登记等;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土地、在建工程和房产抵押登记等;公安车管部门应给予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税务部门应给予查询被保企业纳税情况;各金融机构应根据担保机构要求查询被保企业贷款情况。

七、理顺管理体制,加强担保行业管理与自律

(一)建立担保行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财政、发改委、经委、工商、税务、国土、司法、民政、公安、商务等政府相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张掖中支、张掖银监局、金融机构等组成,明确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对担保机构在宏观政策上和业务上给予指导,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

(二)成立担保行业监管委员会。试点县区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监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维护担保机构合法权益;通过培训、信息融通、信用评估、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同时,通过自律逐步规范业务操作、行业协作,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良好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