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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情况的公示
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施细则》和《张掖市贯彻落实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各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作为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2项问题整改责任单位,严格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并经自查复核和市级有关部门现场核查验收,已达到销号标准。经张掖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行动指挥部同意,现将验收销号情况予以公示。各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可以通过电话或传真(张掖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936-8278204,电子邮箱:zyhbzhb@163.com)等形式对公示的整改验收销号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整改情况不实的,可向张掖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反映,若公示期无异议的,将按程序对该整改任务予以销号。公示期为2026年9月16日至9月29日(共10个工作日)。
附件: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
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16日
附件
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
问题编号:2
问题表述:张掖市虽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明确了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各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靠得不实,联动机制、长效机制还不健全。虽然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在门户网站原文公开了责任清单,但未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要求,主动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形成本部门牵头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并将任务分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
整改目标: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有效落实,各级各部门主动担当抓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更加坚定,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基本建立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实施主体: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张掖市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中确定的责任部门、单位
整改情况:一是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认真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张掖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相关部门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坚持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全面落实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构建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认真履行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职责,健全完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生态环境保护履职情况报告制度。二是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修订《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单位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具体责任清单化、规范化、制度化,督促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全面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形成本部门牵头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按程序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分解细化工作任务。立足“监督的再监督”定位,对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各项问题开展跟踪督查,持续推动反馈问题整改。三是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评机制。靠实各级领导干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考量。修订完善了《市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在市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中,甘州区、临泽县生态类指标权重占经济社会发展实绩23.1%,高台县生态类指标权重占经济社会发展实绩31.5%,山丹县、民乐县生态类指标权重占经济社会发展实绩35.7%,肃南县生态类指标权重占经济社会发展实绩38.7%。按照《张掖市市管领导班子和县处级干部综合考核办法》,持续将生态环境保护考评结果作为对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各县区也将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整改结论:已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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