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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来源:日期:2026-10-20

甘肃普莱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甘肃普莱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名单附后)涉嫌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案,均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2026年7月22日,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系统检查发现:甘肃普莱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连续2年以上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报送并公示企业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年报期间,当事人均既未补报企业年度报告,也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未办理注销登记。2026年7月23日,在本局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企业的通告》(第二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补报年度报告、申请信用修复、注销营业执照等法定义务,未向本局确认经营情况,也未申请延期报送或说明相关情况。2026年7月31日,执法人员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邮寄《责令整改通知书》,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2026年7月28日至8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登记住所的办公场地或者已由另外的经营者租赁从事其他经营,或者办公场地为空置状态,或者其登记住所的场所无当事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痕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均无法电话取得联系。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均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全程在场并陪同见证检查,并由相关单位出具了当事人自行退租离开、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登记住所的办公场地现场拍摄了照片。

甘肃普莱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涉嫌构成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违法行为,本局拟对甘肃普莱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薛亮        联系电话:0936-8211575

联系地址: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昭武西路14号

   附件:甘肃普莱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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