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期:2025-05-08
为深入推进“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督促市场主体履行法定责任,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以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发布广告案
2024年9月2日,根据张掖市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监测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掖市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4日通过微信公众号“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发布广告,其展示内容有利用考生成绩单截图、上岸学员聊天记录和载有考生照片和姓名的成绩合格电子凭证等图片,以及穿插“中级维保通过率100%”等文字。至现场检查时上述广告仍然能够正常浏览,显示阅读量214,点赞9。当事人发布内容含有“受益者形象,教育、培训广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中级维保通过率100%”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涉嫌构成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及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发布广告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李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甘州区西二环路华府天地什字西南角李某(以下简称当事人)摆设的摊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以50元/双的价格销售标有NIKE、adidas商标标识的运动鞋。经调查,当事人购进标有NIKE、adidas商标标识的运动鞋408双,在购进时未索取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及授权销售相关文件。截至我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以50元/双的价格在甘州区范围摆设摊点销售标有NIKE商标标识的运动鞋3双。上述标有NIKE、adidas商标标识的运动鞋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金额20400元,违法所得1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没收上述侵犯NIKE、adidas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张掖市甘州区某美容会所发布虚假广告和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案
2024年7月12日,我局根据案件线索,对张掖市甘州区某美容会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吧台前张贴有规格为60cmX90cm的“步力宝”鞋宣传海报1张,广告海报内容中有“改善手脚冰凉、麻、木、抽筋、静脉曲张、高血糖、胃寒、宫寒、失眠等”内容的文字描述。执法人员在该美容养生会所美团平台网店“肩颈开背拔罐热敷调理”服务项目图文详解的销售网页中发现广告图片中含有“妇科免疫机能提高5-6倍,妇科疾病减少90%”的文字描述。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通过转载、截取网络图片的形式,发布网络广告,广告内容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2023年11月,当事人并通过网络下载含有“改善手脚冰凉、麻、木、抽筋、静脉曲张、高血糖、胃寒、宫寒、失眠等”使用医疗用语内容的宣传图片,并打印张贴于店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和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甘州区某殡仪馆在电费中收取其他费用案
2024年7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甘州区某殡仪馆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在与其承包人张某某签订的2019-2023年骨灰公墓承包合同中标注“电费按每度1元”收取的条款,并按照该条款共收取承包人2019年-2023年电费1696.4元。经调查,在2019-2023年骨灰公墓承包合同期间,当事人向承包人多收取电费共1130.91元。2024年8月,当事人已将多收取的1130.91元电费进行清退。当事人在电费中收取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并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甘州区某食品经营部进货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10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甘州区某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3瓶同款同批次“五粮液”浓香型白酒。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白酒的供货商资质、进销货凭证等相关资料。上述3瓶白酒经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辨认、四川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辨别,系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商品。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认定当事人经营的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4344元。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上述侵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张掖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2024年5月,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掖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内正在作业的一辆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不能提供该叉车的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操作证。经查,当事人购买的叉车系二手设备,叉车原合格证等出厂资料遗失后未进行补办,亦未对该叉车进行检验即投入使用,致使存在事故隐患。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张掖市某节水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4年4月,甘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张掖市某节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滴灌带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6月,张掖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结论显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炭黑含量不符合GB/T 19812.3-2017《塑料节水滴灌器材第3部分:内镶式滴灌带及滴灌带》标准要求,依据《张掖市2024年滴灌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至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生产的内镶式滴灌带已经全部销售,货值金额56000元,违法所得382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张掖市某大药房欧式街店销售药品时未明码标价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药品案
2024年8月,我局接到电话投诉,投诉人反映在张掖市某大药房欧式街店购买元胡止痛片,标价7.8元,刷卡显示19元,同时购买的眼药水售价也与标价不符。经查,当事人在销售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时未明码标价以及销售元胡止痛片时在标价之外加价11.8元出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构成销售药品时未明码标价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药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三)项、第十六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退还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