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期:2023-07-24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为增强各类广告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促进互联网广告业高质量发展,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广告经营者作出如下行政提醒:
一、广告主应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可通过自建网站,以及自有客户端、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网络店铺页面等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但涉及主体资格、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证明文件应真实、合法、有效。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三、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负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资质审核,对违法违规宣传行为,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发布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
四、短视频要标明“广告”字样。通过短视频营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网红达人,以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各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的“达人探店”“达人种草”“达人体验”等相关类型短视频),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明确提示消费者属于互联网广告。
五、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直播间运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六、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和处方药品广告,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社会各界、广大消费者发现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