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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告知书

来源:日期:2026-09-11

各农药兽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及广大使用者:

农药兽药是农业生产的重要投入品,直接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切实加强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执法监管,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守生产底线,严禁生产禁限用农药和禁停用兽药

各生产主体须依法取得合法生产资质,严格按照核准范围、标准规程开展生产活动,全面落实生产全过程管控,坚决做到“六严禁”:一是严禁非法生产禁限用农药、食品动物禁用药品、停用兽药。二是严禁在城乡隐蔽区域私设“黑窝点”,非法加工生产违禁农资产品。三是严禁在农药产品中隐性添加禁限用农药、酰胺类、有机磷类等成分四是严禁在兽药、饲料中非法添加违禁药物、各类原料药、人用药品。五是严禁原料入库不规范、成品出厂不检验、标签虚假标注、无资质分装、委托加工不备案、伪造产品合格证等违规行为。六是严禁向非法商户、流动商贩私下销售违禁原药、化工原料,为非法农资经营提供源头供给。

二、恪守经营准则,规范农药兽药经营秩序

所有农药兽药实体经营门店、线上经营网店,必须严格落实线下线上一体化监管要求。

(一)必须持证合法经营。从事农药兽药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严禁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二)严禁经营禁用农药和禁停用兽药。农药兽药经营者严禁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兽药。自2026年6月1日起,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4种农药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请各经营者及时开展库存自查,全面停售上述禁用农药,剩余库存须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备,统一封存并无害化处置。

(三)严格限制使用农药管理。限制使用农药由12种扩至20种。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必须依法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实行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登记制度。未在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范围标注“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主体,不得销售限用农药。限制使用农药禁止通过互联网线上渠道销售。

(四)必须执行处方药管理和追溯制度。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要分区(分柜)摆放,处方药不得开架自选,严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擅自拆零销售原料药。严格落实兽药二维码追溯等制度。

(五)必须健全购销台账。规范记录采购、销售电子台账,如实记录农药兽药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供货人、采购人信息等内容,台账保存不少于2年。

(六)必须规范仓储管理。实行产品分类分区规范存放,严禁与食品、生活用品、易燃易爆物品混存。按产品说明书要求的温湿度、避光、防潮、冷藏等条件分类储存。

三、坚持科学合理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广大种植养殖主体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坚持科学、安全、规范用药。

(一)严禁使用禁用农药和禁用兽药。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二)严格限制使用农药的使用范围。限用农药严格按照限定场景使用,严禁违规用于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三)严格凭处方、按说明书用药。兽用处方药凭处方购买使用,按适应症、剂量、疗程、给药途径等规范使用。严禁超剂量、超范围、随意联用、滥用抗菌药。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四)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制度。严格按标签标注执行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休药期内动物及其产品不准出栏、上市。

(五)必须建立用药记录。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用药记录,规范填写种植养殖档案,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不准伪造、漏记、销毁记录。

四、法律责任提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销售含有违禁农兽药农产品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召回产品、无害化处置或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

五、共同守护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请全市各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主体和广大种植养殖户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对照新版名录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合法合规是生产经营单位生存发展的生命线,望各单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共同守护农业生产和食品安全的良好环境。

特此告知。

举报电话:市农业农村局      0936-6915081   

          市畜牧兽医局      0936-8217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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