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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市水务局日期:2026-09-23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规范设计变更行为,维护移民安置规划的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甘肃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境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是指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批准后,在实施过程中,因政策原因、移民意愿以及其他外部条件等变化,对已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进行相应优化、调整或修改的行为。

第四条  经审核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修改。因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修改的,应以移民安置规划项目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设计变更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上先批准后实施;

(二)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行业部门规划;

(三)符合移民意愿,有利于提高移民安置质量和推进移民安置工作。

第六条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划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因方案调整、项目增减等原因,对移民利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以县为单位,人口、耕(园)地等实物调查成果变化幅度大于3%的,林地面积、牧草地面积、未利用地面积变化幅度大于5%的;

(三)新增或取消集中安置居民点的;

(四)城(集)镇处理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集中安置居民点、迁建城(集)镇等建设地点、建房形式(联排、公寓等)发生变化的;

(六)单个集中安置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规划安置人口变化幅度大于20%的;

(七)移民生产生活主要安置标准发生变化的;

(八)新增或取消某项生产安置方式的;

(九)新增或取消某项移民工程,移民工程建设标准、等级、规模改变,导致移民安置方案发生较大变化的;

(十)新增或取消库底清理项目,库底清理技术要求发生较大变化的;

(十一)按照相关规定需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的其他变化。

移民工程是指移民安置规划中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规划新址场地平整和基础设施工程、临时用地复垦工程、规划新址对外专项工程(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防护工程和库区专项改(复)建工程(或单项工程)等,不包括纳入地方行业规划,或由项目产权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的专项工程。

第八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省级以上税费类政策类变化导致的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划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项目法人提出一致意见,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报告,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逐级上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  申请审核重大设计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审核重大设计变更的申请文件;

(二)重大设计变更报告;

(三)重要专项设施、防护工程等重大设计变更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一般设计变更经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规划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提出一致意见,设计变更报告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因抢险或应急处置需要变更的移民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行组织实施,同时将变更情况报送项目法人、规划设计(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和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等单位备案,抢险或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6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完善设计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报告应当达到行业规定的相应设计深度要求,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设计变更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设计变更内容及缘由和依据;

(三)变更后详细的规划设计成果以及和原规划的比较分析;

(四)设计变更后的资金变化分析及详细说明;

(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项目法人等出具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报件不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不完备的,受理单位或部门不予受理。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五条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经审批的规划设计变更是拨付移民资金的依据,县级移民实施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后的设计变更,调整相应的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组织实施并做好设计变更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出现国家移民政策较大调整,工程坝址选择、正常蓄水位发生变化引起的移民安置任务、去向、安置方式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先调整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严禁借设计变更变相扩大工程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严禁借设计变更降低安全质量标准,损害和削弱工程功能和作用;严禁支解设计变更内容,规避审核。

第十九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审核同意,擅自调整或修改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弄虚作假的、违背事实和违反规定出具设计变更意见的,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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