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水务局日期:2023-08-04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加强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坚持“四水四定”,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巩固流域重点治理成效,适应新时期石羊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修订了《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于8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39条,分别为总则、规划配置与保护、节约利用、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
一、《条例》确定流域水资源管理原则
石羊河流域指石羊河干流和大靖河、古浪河、黄羊河、杂木河、金塔河、西营河、东大河、西大河等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武威市、金昌市以及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山丹县和白银市景泰县的相关行政区域。流域水资源指流域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结合流域实际,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流域水资源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发挥流域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正确处理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的关系,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二、《条例》调整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
流域性是江河湖泊最根本、最鲜明的特性。近年来,水利部要求把流域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和基本单元,用系统思维统筹水的全过程治理,强化流域治理管理。在深入总结流域水资源管理经验基础上,《条例》延续明确“流域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行政区域管理服从流域管理的管理体制”,并规范确定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系。
省级层面,省人民政府设立石羊河流域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全面指导、统筹协调流域内水资源统一管理的相关重大事项;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石羊河流域机构负责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具体工作。
市县级层面,各级政府依照职责,做好区域水资源的管理和综合治理工作;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河湖长负责河湖管理保护相关工作。
三、《条例》明确各级水资源管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石羊河流域管理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流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指导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负责协调跨流域调水有关事宜;负责审查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水资源调度方案;负责决定流域综合治理的相关政策和其他重大事项。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流域内各级政府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流域水资源的管理和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编制流域综合规划;负责编制水量分配方案、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和年度水资源调度计划,组织实施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负责制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组织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负责全流域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流域机构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负责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具体工作。
市、县(区)政府负责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执行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水资源调度计划,明晰初始水权,配水到户;负责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关闭城乡自来水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沙漠边缘区的灌溉机井和禁止开采区内机井;负责对因关井、退耕造成农民减产减收、失地、搬迁的,予以妥善安置和补偿等职责。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区域综合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权交易的监管;负责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或者兴建工程;负责根据管控指标科学分析测算的地下水需求量和用水结构,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
四、《条例》加强流域水资源规划配置
一是明确规划编制责任。流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流域内各市人民政府编制;区域综合规划由流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二是加强水资源统筹配置。流域水量分配根据年度水量变化增减;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水资源调度计划的执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重要取用水户应当明确调度实施责任人,报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鼓励采用先进节水技术、水权置换等方式保障合理用水需求,明确超规定的行业用水定额实行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开垦荒地。
三是积极拓展补充水源。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各方用水需要,积极筹措资金,实施跨流域调水,组织有关部门采用人工增雨(雪)、集雨蓄水、洪水资源化等措施,增加流域水资源。
五、《条例》强化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在责任主体方面,各级人民政府明晰初始水权,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领导责任制度,建立节水投入保障和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农民转变生产方式;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水权转让可行性论证报告书;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鼓励用水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水资源使用权后,将节约的水资源进行市场化配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偿转让,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权交易的监管,完善水权交易制度,加快水权市场建设。
在行业用水方面,农业应当积极推进高效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实施废水净化处理,建立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等;城镇生活用水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节水器具,实行一户一表,分户计量收费。同时,统筹规范水权转让、地下水保护与管理、旧井封井回填等内容。
在监测保护方面,流域内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并保证计设施的正常运行,将数据实时传输至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侵占、毁坏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水资源信息系统等工程设施,不得对计量数据进行篡改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水计量设施。
六、《条例》细化地下水资源管控要求
一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是地下水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编制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水位控制管理方案,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取用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
二是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新打机井,并对原有机井有计划地关闭;在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打机井,严格控制旧井更新,逐步压减开采量;其他区域取水按照通用规定执行。
三是旧井更新后,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实施封井或者回填;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封井或者回填情况告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无法确定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七、《条例》明确水事纠纷及违法行为处置
一是发生水事纠纷时,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各级政府分级裁决。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二是发生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未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发生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旧井更新后未封井或者回填、对计量数据进行篡改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水计量设施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