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水务局日期:2023-03-22
2020年7月31日,《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经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出台背景
(一)必要性
水是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甘肃省水资源短缺,水资源总量居全国第27位;人均和亩均水资源量分别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2和1/4;资源型、水质型、工程型、指标型缺水并存,长期制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当前,全省水资源面临的主要问题是:配置欠优,效率不高,农业用水占比高于全国62%的水平,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居全国第26位和第22位;全省社会节水意识不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进程不相适应;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机制、监管体系尚不完善。
节水是解决缺水问题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对水资源高效利用、高质量利用作出了重要指示。为了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结合省委省政府“深度节水”“极限节水”要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节约用水的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甘肃省水利厅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2017年6月,《条例》起草工作正式启动,立法工作小组实地调研14个市(州)工业、农业、居民生活等节约用水情况和存在问题,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同时,紧密对接水利部掌握国家节水政策和动向,准确把握节水工作总体要求,了解各省相关节水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动态,为《条例》起草奠定了基础。
2018年1月,起草完成《条例(草案)》初稿,2020年5月6日,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6月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根据初次审议意见,省人大和水利厅分河东、河西两组组织了立法调研,相关部门和技术支撑单位又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7月31日,《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经省人大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重大意义
《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是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专门的节水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为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形势需要,结合甘肃省实际出台的第一部规范全社会节水行为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水利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甘肃节约用水工作走上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新阶段,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治水思路,全面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条例》设置总则、用水管理、节水措施、节水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57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节约用水管理体制
《条例》明确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节水管理机制。一是各级政府建立节水机制、加强对节水工作管理,推动全社会节水。二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节水工作,拟定节水政策,制定、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三是发展改革、工信、住建、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行业节水工作。
(二)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条例》主要规定了八项用水管理制度。一是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从顶层设计上明确节约用水的总体要求。二是限定各区域、各行业、各用水户最大可取用的水资源量和用水效率,从严控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三是定额控制单位产品、单位面积的用水量。四是依据用水总量分配区域、行业、用水户的年度取用水量指标,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五是将节水评价纳入专项规划或具体取用水项目的水资源论证范围。六是通过经济杠杆促进节约用水。七是从监测、计量、统计等方面强调用水的全过程管理。八是对非常规水源和地下水作出特别规定。
(三)细化节约用水具体举措
《条例》主要从主体、领域和水源三方面规定了节水措施。主体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确定经济社会发展布局,推进节水载体及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用水效率管理;项目建设主体执行“三同时”制度,用水户应当安装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等。领域上:农业灌溉应当积极推进科技节水,推广管灌、喷灌、微灌等先进节水方式;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以及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等;服务业应当配套节水设施、设备等。水源上:突出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利用。
(四)强化节约用水保障措施
《条例》提出建立七项节水保障制度。一是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二是对节约用水相关项目给予扶持。三是对节水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四是对利用再生水的单位给予水费优惠。五是通过水权交易优化水资源配置。六是鼓励发展节水服务机构开展节水服务。七是对节水全过程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评价。
(五)严格节约用水法律责任
《条例》设置了四条罚则。一是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负有监管责任部门和人员的七种违法行为给予处罚。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给予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和罚款。三是对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列入名录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给予责令停产、销售或者使用和罚款。四是对损毁节水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罚;对阻碍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